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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两种“家”的定义。老父亲生前将房产“卖”给亲儿子,去世后,儿子却要求年过九旬的继母搬离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继母坚称,房屋是她与亡夫共同生活十几年的“家”,户口在此,无处可去。当继母与继子为居住权利对簿公堂,法院如何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找平衡?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老年再婚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
张老伯(已故)出生于1925年,王阿婆出生于1931年,二人在2009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张老伯婚前有一双已成年的儿女:女儿张某一、儿子张某二。
涉案这套房子,2006年最初登记在张老伯和女儿张某一父女二人名下。2015年,张老伯签署《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把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作价77万余元转让给儿子张某二,约定张某一、张某二各占有房屋50%产权,之后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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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图
婚后,张老伯和王阿婆长期在这套房屋共同生活,后来老两口一同入住养老院。因为商议调换养老院,王阿婆先回到涉案房屋居住。张老伯留在养老院生活,直至2023年初去世。
父亲张老伯离世后,儿子张某二要求继母王阿婆搬离涉案房屋,遭到拒绝。居委会、派出所多次出面调解未果,张某二遂以排除妨害为由将继母王阿婆诉至法院,要求王阿婆立刻腾退房屋,并且按月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张某二提出,涉案房屋系其向岳父母借钱后出资购买,父亲张老伯仅是代为持有房产。2015年产权完成变更,自己就是合法产权人,父亲不在了,继母王阿婆无权继续居住。
王阿婆辩称,涉案房屋是张老伯为求娶自己准备的婚房,买房、装修均由两人共同操办,婚后在此生活十余年,其户口也在该房屋内,当年产权变更一事自己并不知情。另外,张某二拿走张老伯抚恤金时曾明确表示自己可以用应得的抚恤金抵扣房屋水电等费用。如今自己已是九旬老人,没有其他居所,恳请法院保障基本居住生存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二是否有权要求王阿婆搬离涉案房屋。
法院表示,不动产登记具备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张某二主张父亲只是代持房产,就要拿出相应证据,但是他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实代持关系。就算购房钱款确实由张某二付出,也可能存在借贷、赠与等多种可能,不能当然认定为代持。
2015年那份产权转让协议写明,张某二应当向父亲张老伯支付77万余元转让款,但张某二自己承认这笔钱从未实际给付。张老伯过世后,这笔债权属于遗产,尚未完成处理分割。同时,如张老伯系将产权份额赠与张某二,在张老伯去世后,张某二更应对张老伯生前即长期实际居住于房屋内的配偶即王阿婆的居住问题进行妥善安排。
王阿婆作为张老伯的配偶,在案涉房屋稳定居住十余年,这套房屋是她安身度日的重要保障。法律上,继子对继母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父亲遗留的遗产还没有分割,转让房款也没有履行,张某二直接起诉要求九旬继母搬离,缺乏依据。
最终,闵行法院驳回张某二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原标题:《父亲过世后,儿子起诉九旬继母腾房,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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