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俊: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主责部门与共责部门、辅责部门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在确定部门职责时,坚持的总原则,就是:不改变现有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不改变“三定方案”关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生态环境法典对各部门职责的表述,采用的是“主责部门+共责部门+辅责部门”模式。这种模式,不同于过去一般单行法律所采用的“主责部门+辅责部门”模式。
法典的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主责部门,是“主力军”。法典中,380次提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约75%的执法事项和50%的许可事项(22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但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又以其他十多个政府部门,为共责部门和辅责部门。法典中,发展改革部门的法定职责主要有19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17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24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有16项,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17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8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16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10项,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有31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17项,商务部门有6项,能源主管部门有6项,卫生健康部门有6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10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交管部门有17项,财政部门有7项。这些部门中,多数属于共责部门,个别属于辅责部门。而且,在法典的某些内容板块的实施上,共责部门就是主责部门。
比如:法典中,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负责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管理协调。按此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实施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的主责部门。
又如:法典中,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全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的保护与修复职责。按此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实施法典第三编“生态保护”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主责部门。
再如:法典中,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按此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事实上就是实施第三编“生态保护”第六章第一节“水土保持”的主责部门。
无论是主责部门,还是共责部门或者辅责部门,都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各司其职,共同发力,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
【作者:王万俊,四川省立法研究会副会长,成都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特聘专家。四川彭州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社会学 )博士。曾任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一级巡视员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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