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75周岁以上老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5年计算,5年期满后还能不能再要?浙江龙游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
2016年1月,周某驾车与女子项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项某甲不幸离世。事故发生时,项某甲的父母项某、刘某均已80岁高龄,且项某甲是两位老人唯一的孩子。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查明,两位老人起诉时均已年满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依法判令保险公司与周某按责支付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7万余元。
10年后,两位老人因赔偿款所剩不多,再次起诉要求再支付5年生活费。周某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事故10年前已处理完毕,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规则;且法律规定对75周岁以上老人只需支付5年,后续主张没有依据。
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依据,是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员丧失了可靠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定型化赔偿,超过定型化赔偿确定的年限,被扶养人仍然生存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起诉请求增加相关费用,不构成重复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某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7.6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按5年计算并不意味着“一次性了断”。对于75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只要其仍健在且符合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其基本生存权益就应当得到持续保障,避免高龄老人陷入“赔偿期满、权益断流”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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