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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振刚对判刑结果虚心接受。(图/翻摄自Facebook/唐振刚)
记者叶婉如/台北报导
艺人闪兵案于今(20)日下午由新北地方法院正式公布首波宣判结果,涉案的9名艺人包括唐禹哲、廖人帅、唐振刚等人,法官考量被告全部主动自首且认罪,分别获判处1年2月至1年10月不等之有期徒刑,并全数获得缓刑,不过要支付公库30到130万,与义务劳务60到150小时。
唐振刚曾演出电影《角头》、《阳光女子合唱团》对于判决结果,唐振刚经纪公司表示:已透过媒体得知判决结果,不过唐振刚本人及律师尚未收到正式判决书。唐振刚则透过经纪公司回应,表示对于法院判决完全尊重、虚心接受,并承诺一定会诚心面对未来处分,尽最大努力弥补过错。
据新北地院宣判结果,9名艺人包括唐禹哲(本名阮霆钧)被判1年7月、缓刑3年,须支付公库30万元,义务劳务150小时;阿达(本名昌璟翔)被判1年2月、缓刑3年,支付公库100万元,义务劳务60小时;Energy前成员唐振刚被判1年4月、缓刑3年,须支付公库50万元,义务劳务100小时;李唯枫被判1年4月、缓刑3年,须支付公库50万元;演员邱昊奇(本名邱孝尊)被判1年4月、缓刑3年,须支付公库80万元,义务劳务80小时。
邹翰升(本名:邹宗翰)判1年四月、缓刑3年,支付公库60万、义务劳务100小时;杨子锋(本名:杨景涵)判1年四月、缓刑3年,支付公库30万,义务劳务100小时;李奕釜判1年8月、缓刑4年,支付公库50万、义务劳务120小时。其中,判刑最重的是前Circus成员廖人帅遭判1年10月、缓刑4年,支付公库130万,义务劳务6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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