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通俗说就是"谁算村里人"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能不能分征地补偿款、能不能承包土地、能不能参与集体分红。实践中大量纠纷,根源都出在成员资格认定上。
一、认定成员资格,看什么标准?
很多人以为,只要户口在村里就是本村人。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认定成员资格要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户籍在或者曾经在本集体。户口是重要参考,但不是唯一标准。比如外出读书、参军,户口迁出去了,只要其他条件符合,仍然可能被认定为本集体成员。反过来,户口挂在村里但不在村里生活、不靠集体土地保障的"空挂户",也未必能认定。
第二,与集体有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说,就是你在村里有承包地、参与过集体事务、履行过集体义务,集体也给你发过福利。你和集体之间有持续的双向往来,不是单纯挂靠户口。
第三,以集体土地或资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核心是看你是否依赖集体土地生存。如果已经在城镇有稳定工作、享受完整职工社保,一般就难以再认定为本集体成员。
二、哪些人应当被认定?
法律明确了几类人:
集体成员生的子女,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本集体成员,任何理由都不能直接剥夺。因结婚迁入、合法收养、政策性移民落户的人,比如外嫁女、上门女婿、被收养的子女、政策性搬迁人员,一般应当认定成员资格。
三、什么情况下会丧失成员资格?
出现以下情形,就不再是本集体成员了:自然人死亡;丧失中国国籍;已经取得另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村的成员资格);录用为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集体章程约定的其他合法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丧失成员身份,之前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权、集体股权等财产权益,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保留。
四、谁来认定?程序怎么走?
认定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确认。流程一般是: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附上户籍证明、土地承包合同、居住证明、社保信息等证据;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后召开成员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更新成员名册,报乡镇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这里要特别提醒:村集体制定的章程、村规民约不能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章程写"外嫁女一律不认定成员""户口迁出永久取消资格",这类条款是无效的。民主议定程序不能对抗法律,不能通过投票剥夺法定成员权益。
五、对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法律给出了明确的救济路径:可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征地补偿纠纷中,关键时间节点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在这个时点具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主张对应的土地补偿和安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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