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日前发布农药互联网经营告知书(以下简称“农药经营告知书”)和兽药互联网经营告知书(以下简称“兽药经营告知书”)。
农药经营告知书致互联网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及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一是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20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二是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前款规定的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三是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四是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五是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六是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生产经营主体及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兽药经营告知书致互联网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及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一是利用互联网经营兽药的,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生产许可证》。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主体,互联网经营兽药不得超出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持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企业,仅可经营本企业自主生产且依法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其他企业生产的兽药;严禁以他人资质开展互联网经营活动,严禁借用、租用他人资质经营兽药。二是利用互联网经营兽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三是互联网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兽用处方药“凭方销售”制度。互联网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宣传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严格遵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链贮存和运输条件。四是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互联网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严把进货查验关,确保在售兽药产品来源合法、记录齐全、票据齐全、追溯完整、仓储合规。严禁销售兽药二维码遮挡及损毁的产品、严禁将兽药原料药拆零销售或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五是兽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要求互联网兽药经营主体提供其行政许可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定期进行核验更新。六是互联网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及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叶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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