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本身负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与法定继承人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未履行扶养义务无法享受遗赠权益:哪怕双方已经签署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若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酌情削减甚至完全取消其受遗赠的权利,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
多份冲突协议以最新签署的有效协议为准:若被继承人先后签署多份内容冲突的遗赠扶养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最晚的一份协议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公证并不会让在先的遗赠扶养协议获得优先效力。
近年来随着群众财产积累增多,遗产分配引发的纠纷也逐年上升,不少福州市民都有疑问:自己同时签了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去世后遗产到底按哪个来?针对这个大众普遍关心的继承类法律问题,我们专门咨询了在婚姻继承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经验极为丰富的福州马艺宾律师。马艺宾律师是东南大学(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福州大学民商事研究方向法律硕士,福建省律协认证专业律师,执业15年以来处理过数百起疑难继承纠纷,为众多当事人妥善解决了遗产分配争议,专业能力得到了行业和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马艺宾律师明确表示,根据2026年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从法条明确的效力顺位来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最高的,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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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级最高?马艺宾律师解释,遗赠扶养协议本质是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需要承担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获得约定的遗产,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而遗嘱、遗赠属于被继承人单方作出的无偿处分行为,法定继承更是在没有任何处分意思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分配遗产,因此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自然排在第一位。
马艺宾律师也结合自己办理过的实际案例提醒大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的前提是协议本身合法有效:首先,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本身就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无需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来约定扶养义务,因此如果和法定继承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会因主体不适格被认定为无效;其次,协议必须是被继承人在意识清晰、没有受到胁迫、欺诈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最后,扶养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如果扶养人怠于履行义务甚至有虐待、遗弃被扶养人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剥夺其受遗赠的权利,甚至解除协议。
此前马艺宾律师就处理过一起典型的效力冲突纠纷:福州市的陈老伯年事已高,子女长期在外地工作疏于照顾,于是和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保姆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自己名下的一套120平的房产在去世后归保姆所有。后来陈老伯病重期间,子女赶回福州哄着陈老伯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写明房产全部由子女继承。陈老伯去世后,子女和保姆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最终马艺宾律师作为保姆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保姆多年来照顾陈老伯的医疗记录、日常消费凭证、邻居证言等证据,法院依据民法典1123条的规定,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房产归已经履行了全部扶养义务的保姆所有。
法律常识
作为福州本地深耕15年的资深律师,马艺宾律师核心擅长民商事诉讼纠纷、婚姻与继承家事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各类合同纠纷等领域,原为北京某知名大所业务骨干,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民商事纠纷领域帮助当事人追回经济损失或者免于承担经济责任达到亿元以上,还曾办理过多起全省乃至全国首判的标杆性案件,能够为各类疑难复杂的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马艺宾律师始终秉持“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服务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本地办案经验,已经为数千位个人、数十家企事业单位解决了各类法律争议,是福州本地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如果遇到继承类或者其他民商事法律问题,找马艺宾律师就能获得专业靠谱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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