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坤说法 · 股权与婚姻家事交叉
丈夫把45%股权320万卖给亲爹,
最高法:无效!
大家好,我是夏燕峰律师,来自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今天要聊的这起案件,已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从一审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前后跨越六年,核心情节只有一句话: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把公司股权以明显低价,转给了自己的父亲。我从股权与婚姻家事交叉的视角,把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一层一层讲给大家听。
案件背后,是无数正在离婚或者准备离婚的人最关心的问题: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方离婚前把股权"卖"给亲戚,这场交易到底作不作数?今天我把这起案件的裁判逻辑,一层一层拆给大家看。
一场打了六年的"股权保卫战"
先把案情捋清楚。
2001年11月,孙某某与张某在江苏徐州登记结婚。张某的父亲张某某等人于1999年设立了一家电力公司,2005年4月,父亲把40%股权转到儿子张某名下;2013年10月公司增资后,张某持股比例达到45.44%,认缴出资额2275.63万元。
婚后最初的十几年,日子还算平静。转折发生在异地分居之后:孙某某移居澳大利亚,两人感情逐渐淡薄,2013年孙某某提出离婚,2015年干脆在澳大利亚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15年7月,澳大利亚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这起离婚案。
请注意这个时间点。就在开庭四个月后的2015年11月9日,张某签下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名下某电力公司45.44%的股权,作价人民币320万元,转让给张某某——他的父亲。
320万元是什么概念?这45.44%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是2275.63万元,而法院查明,这笔股权转让的价格,远低于公司资产负债表所对应的张某持有股权的价值。一边是价值数千万元量级的股权,一边是320万元的"友情价","白菜价"的说法,正是这么来的。
孙某某在国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公司将案涉股权变更登记回张某名下。诉讼之路并不平坦:2017年8月,徐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孙某某上诉,2019年4月,江苏高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张某、张某某及某电力公司在十日内将股权变更登记回张某名下。张某、张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4083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一审输、二审赢、再审维持,这起案件的每一层裁判,都值钱。
争点一:股权登记在丈夫名下,卖掉需要妻子同意吗?
很多人的直觉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转让,当然无效。这个直觉,恰恰是这起案件最需要澄清的地方。
最高法在裁判中确立的第一层规则是:股权转让属于商事行为,受《公司法》调整;股东个人是《公司法》确认的合法处分主体,对外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属于有权处分,并非必须经过其配偶同意。也就是说,不能仅以股权转让未经配偶同意为由,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为什么?因为股权不是一般的财产。它兼具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依附于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如果任何一笔股权交易都可能因为股东配偶不知情而被推翻,商事交易的安全边际将不复存在。所以,"没跟妻子商量"这一条,单拎出来,打不赢官司。
那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呢?张某一方的抗辩更彻底:股权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才是共同财产,所以转的是"我自己的东西"。这种说法似是而非。最高法明确指出:股权具有财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组成部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不得实施转移、变卖股权等方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讲,妻子主张权利的抓手,不是"你卖股权要我点头",而是"你不得借卖股权抽空属于我们俩的财产价值"。
这两句话合在一起,就是这起案件给所有人划出的边界:夫妻财产利益要保护,商事交易安全同样要保护——分寸在哪里,看下两个争点。
争点二:"公开竞价、迫于形势",为什么救不了这场交易?
面对妻子的指控,张某、张某某父子的抗辩相当"专业",概括起来有六条:转让是迫于形势所需,因为张某投资的另一家公司急需注资;转让经过了某电力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交易以公开拍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体现了股权真正的市场价值;孙某某在澳大利亚法庭上曾认可过转让行为;孙某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恶意;张某某受让股权并无恶意,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这些抗辩听起来环环相扣,为什么二审和再审法院都不买账?因为法院没有被程序性的"合规外观"带走,而是盯住了三个最朴素的事实。
第一,价格。转让价款远低于资产负债表所对应的股权价值。价格是交易的心脏,价格严重失真,其他外观再齐全也只是外观。
第二,时间。转让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澳大利亚法院2015年7月第一次开庭,11月股权就转走了。夫妻感情破裂、财产分割进入倒计时的关口,恰恰是一切财产处分行为最敏感的时间窗口。
第三,对象。受让人是张某的父亲。最高法特别点出:张某某作为父亲,对张某与孙某某婚姻状况的知情程度,不同于一般主体。卖给陌生人,你可以说交易对手不知情;卖给亲爹,这个说法很难成立——他不但知情,而且是这场离婚的直接利害相关人。
至于张某一方提出"公司存在虚假出资、股权实际价值远低于账面"的说法,法院也给了回应:他们提交的审计报告系公司单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证明力不足;《股东会纪要》等证据经鉴定存在日期倒签等诸多疑点。证据本身站不住,抗辩自然土崩瓦解。
争点三:"恶意串通"四个字,是怎么证明的?
这起案件最终定性用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审理时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规则一脉相承。)
恶意串通的难点在于"主观"二字:谁的脑子里怎么想,法庭上看不见,只能靠客观情事去推定。这起案件给出的证据链,值得每一个人学习——低价 + 敏感时点 + 特殊身份,三个客观要素叠加,共同指向一个结论:父子二人对"抽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对配偶一方而言,实务中真正能落地的方法,大致有三步。其一,重建时间线:离婚诉讼的立案、开庭节点,与股权变动、工商变更的时间逐一比对,让"巧合"无处遁形。其二,固定价格偏离的证据: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财务报表、审计评估资料,必要时申请对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案中"日期倒签"正是压垮对方的一根稻草。其三,瞄准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与知情程度:近亲属、公司高管、老熟人,他们的"善意"需要更重的证据来证明。
争点四:确认无效之外,配偶手里还有第二条路
这起案件还有一个极易被忽略、却极其重要的规则分层,恰恰写在最高法的裁判要旨里:夫妻一方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配偶作为债权受损方,可以通过债权保全制度请求撤销。
也就是说,配偶对抗恶意转让股权,法律给了两条路。
第一条路,主张恶意串通、确认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后果最彻底:合同自始无效,股权权属恢复原状,本案走得就是这条路——二审判决干脆利落地要求十日内把股权变更登记回张某名下。代价是举证重:不仅要证明价格失真,还要证明对方"串通"的意思联络。
第二条路,走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证明门槛相对友好:只要证明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低价、且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即可请求撤销。但有两个硬约束要注意:一是撤销权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权利消灭;二是主张撤销的路径以债权保全为逻辑,法院对配偶能否适用、如何适用仍有裁判尺度差异。
实操中怎么选?看证据弹药库:既能证明价格严重失真、又能证明相对人明知且有串通迹象的,直接主张无效;只掌握低价和知情线索、串通证据不足的,撤销权是保底方案。两条腿走路,另案起诉与离婚诉讼并行,才是稳妥打法。此外别忘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才发现的,另一方还可以请求再次分割。本案中那份被确认无效的转让协议,回到离婚分割战场时,对张某意味着什么,不言自明。
离婚遇到"转移股权",请收下这份行动清单
如果不幸轮到你面对同样的局面,四步动作请按顺序做:
1.查:第一时间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司登记档案,把股权变动的每一步、每个时间点固定下来,越早越好。
2.调: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内档、转让协议、付款凭证、资产负债表,重点盯"价格"与"资金是否真实支付"。
3.审:对关键文件的形成时间存疑的,申请司法鉴定;确认无效与行使撤销权的两条路径,结合证据情况择优主张,必要时并行。
4.保:离婚案件中同步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发现对方继续处分财产的,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涉外婚姻还要注意准据法问题——本案就因当事人一方移居澳大利亚,涉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对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的确定,涉外离婚中的财产查控与法律适用,更要提前布局。
如果你是持有股权的一方,这份裁定同样是一份提醒:婚姻敏感期内与近亲属的一切股权交易,都会被放进显微镜下审视。真有交易需求,请坚持真实对价、独立评估、资金留痕、程序完备四件套——不是为了应付配偶,而是为了让交易在任何一场诉讼里都站得住。
结语
一场离婚官司,搅动半部家事与商事交叉法。最高人民法院这纸裁定最大的价值,是把两条边界同时划清了:对内,股权的财产价值属夫妻共同利益,谁也别想借亲属之手乾坤大挪移;对外,商事交易不因配偶未点头而当然无效,交易安全同样值得保护。法律不惩罚离婚,但离婚从来不是转移财产的通行证。
我是夏燕,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撰写,仅供交流学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作者介绍
夏燕峰,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裁员。执业领域: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本文基于公开的裁判文书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撰写,仅供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各异,如需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