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学生孟某在校期间完成毕业设计,其导师叶某擅自将该成果与学校共同申报并获批3项实用新型专利,孟某未获得任何权益。孟某认为二者共同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叶某与学校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者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为涉案毕业设计的著作权人,叶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叶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孟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但驳回孟某对学校的诉讼请求。孟某、叶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学校对专利申报未尽监管义务,与叶某构成共同侵权,改判学校赔偿孟某15万元,叶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专家释法 王法刚
学生毕业设计作为高校学术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学生著作权等合法权益。高校在行使学术管理自主权、导师在履行指导职责过程中,应坚守学术诚信,尊重学生的智力成果,确保学术成果署名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第一,学生在校期间完成的毕业设计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学生毕业设计并不体现学校的意志,也不由学校承担责任,因而不属于法人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归属于法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因而学生毕业设计也不能算作职务作品。虽然学生在毕业设计创作过程中会使用学校的纸质及电子资源,但不能成为学校是毕业设计著作权人的理由。学生是毕业设计的合法著作权人,其署名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这既体现了对学生智力劳动的尊重,也是维护学术诚信的基本底线。
第二,导师应履行正当指导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学生学术成果。导师与学生之间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导师拥有学术指导、资源分配等优势,但不得借此侵占学生成果。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叶某利用导师身份,擅自将学生独立完成的毕业设计用于专利申报并独占署名,既违背了学术诚信,也侵犯了孟某的著作权,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第三,高校应严格管理校内知识产权工作,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依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高校负有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鉴定、申请、登记和管理等职责,同时也有义务协调解决校内有关知识产权争议、保护师生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本案中,学校作为专利共同申请人,享有学术成果管理与专利申报自主权,但该自主权的行使必须以尊重学生合法权益为前提。学校未对专利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成果来源进行严格审核,放任导师侵占学生毕业设计成果,属于监管失职,其行为已超出合法的自主权行使范围,构成共同侵权。
第四,高校应完善学术成果监管与维权机制,筑牢学术诚信防线。高校作为学术生态的培育者和管理者,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专利申报、成果署名等流程。一是健全学术成果审核机制,在专利申报、论文发表前,明确成果来源与创作者,要求师生提交署名协议,避免成果侵占纠纷;二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与培训,提升教师与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厘清署名权的法律边界与学术规范;三是建立健全校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为学生提供便捷的申诉、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成果侵占纠纷,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学术秩序,体现依法治校与以生为本相统一的治理理念。
(作者系渤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中国教育报》2026年10月21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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