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签下,三十万预付款打过去。货,一直没发。对方先说原料涨价,再问,电话不接,公司也搬走了。
去派出所报案。民警翻完材料,一句话:经济纠纷,去法院起诉。
当事人想不通。合同是假的,人跑了,这还叫经济纠纷?
法律上,“骗了”不等于“诈骗”。民事欺诈说假话,合同诈骗也说假话。区别不在有没有骗,在几个时间点上他做了什么。
一、签合同那天,他有没有能力履行
公司是不是真存在,有没有实际经营,货源、资质、生产能力在哪。刚注册、没员工、没场地,签下几百万的供货合同——这份合同本身就是信号。
正常经营多年的公司,资金链断了没履约,更像民事违约。
对方签约时的工商登记、经营场所照片、员工情况,都是这一段的证据。
二、钱打过去那几天,钱去了哪里
这一项最硬。
货款进公司账户,拿去采购原料、发工资,是经营;进个人账户,还赌债、买车、转给亲属,性质就变了;直接提现失联,连遮掩都省了。
查资金去向,抓手是收款账户的流水。报案时把对方的收款账户、转账时间、金额一并提供,公安才有往下查的入口。
三、履约过程中,他到底做没做
一点没履行,和履行一半再停,性质不同。完全没做,又没有正当理由,指向就很明显;做了一半因为资金断裂停下来,更像经营失败。
先履行一小部分,诱使对方继续付款,这就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写着的情形。
发货单、验收单、微信沟通记录,能看出他到底做了多少。
四、出事以后,他是解决问题还是消失
协商退款、出还款计划、拿资产抵债,是想解决问题;换号、搬走、转移资产、躲着不见,是没打算还。
催款记录、对方承诺还款的聊天、失联的时间点,都在这一段。
这几段里,钱去了哪、事后怎么做,分量最重。前者决定有没有被非法占有,后者决定有没有归还的意思。
五、报案那天,公安在判断什么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合同诈骗罪,要同时具备两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条文列了五种情形: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收受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摆在五种情形前面,是总前提。五种情形占了一条,还不算完,得证明这个目的。
立案追诉标准是二万元以上,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二万元是门槛,不是定罪标准。
那民事欺诈长什么样?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合同。夸大产能,隐瞒设备已抵押,虚报过往业绩,都是这个路子。后果有两个:合同可撤销,赔偿损失,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跟合同诈骗比,真正的分水岭是有没有打算履行。打算履行、能力不足,民事问题;从头就没打算履行,把对方的钱当自己的钱,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六、不立案之后,三步救济
第一,先把《不予立案通知书》拿到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口头答复不算。
第二,复议、复核。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三十日以内决定;不服的,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依据是同一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三,检察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这三步之外,民事起诉和财产保全可以同时走。刑事立案的时间不由当事人控制,财产转移却很快,保全越早越好。
说句实在的。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的界限,写在法条上只有一句话,落到个案里往往是几份证据的差距。报案之前,把资金去向和履约能力理清楚,比在派出所讲一上午经过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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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辰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广东知恒(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1440320231051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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