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上午,郑州经开区巡察组来到郑姚管理区春岗村。实名举报人郑喜田当着全体村干部的面,向巡察人员反映那桩拖了近两年的“村官卖地”案,询问纪委查出的9处宅基地里有没有干部和干部家属。村干部多次阻拦推搡,郑喜田排除阻挠才见到巡察人员。当他提出“全体村干部都在,能不能现场再核一遍”时,巡察组人员婉拒了。
![]()
省市区三级会议言犹在耳,中央纪委“三资”整治连抓三年,一个村的27万,愣是“管不动”。
一、一边给处分,一边把钱“还”回去:这27万到底是什么性质?
先把事实钉死。
2024年10月至11月,春岗村村委干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给村民,单价3万余元,总额30余万。钱没有进村集体账户,放在本村信贷员处。经开区纪委2025年11月查实涉案资金27万元,涉事村干部的说法是“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少部分被纪委查收”。最终,全案仅以政务处分结案。而据郑姚管理区某领导透露,纪委查处后,剩余涉案资金又被返还到了春岗村。
这个操作在逻辑上无法自洽。
如果这27万是违纪违法所得,就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收缴、追缴,不存在“返还给被审查对象所在村”的道理;如果这27万是村集体资产,那当初村干部把它截留在信贷员个人处长达一年,本身就是“坐收坐支”、账外资金的核心违纪事实,纪委查实之后,首要程序是让这笔钱进入集体账户、向全体村民公开账目,而不是含糊地“返还”给一个由涉事村干部仍在把持的村委。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此前通报的项城市案例说得清楚:对村干部截留挪用的涉案款项,做法是“逐一明确资金退还对象和金额,建立台账,公示公开,通过现场公开清退款项”。永城市酒店村的“阳光返还”现场,纪委工作人员现场核对账目、清点现金,19.37万元征地款如数发放到65户村民手中。春岗村的“返还”,返给了谁、经过什么程序、有没有公开、有没有流水,一概不见。
钱到底是“违纪款”还是“集体资产”?两头都占,逻辑上说不通。
二、处分够不够,先看钱在这一年里干了什么
涉事村干部的行为至少横跨三个法律层面,不能用一个政务处分打包收走。
第一,卖地行为本身。 宅基地使用方案、集体土地出售及费用收缴使用,属于村级重大事项,必须经“四议两公开”决议。春岗村绕开了全部环节。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一户一宅”原则取得,且须经集体讨论同意、乡镇审核批准。春岗村将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如果购买者中存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买卖合同自始无效,村干部是这一无效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二,资金体外循环一年。 30余万集体资金存放于信贷员个人处超过一年,典型的“小金库”和账外资金。村干部称“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但谁欠的账、欠了多少年、有没有欠条、经过什么会议研究,没有任何交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要求大额支出须经民主程序并报乡镇审核,村干部“想还谁还谁”,恰恰说明财务监管在春岗村形同虚设。
第三,是否触及刑事红线。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之一是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本案27万在数额上未达这一门槛。但资金体外循环一年,是否涉嫌挪用资金,是另一个需要独立审查的问题。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即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河南通报的同类案件中,舞阳县前古城村原党支部书记张广卫坐收坐支集体资金32.3万余元、违规挪用5.3万元超过三个月,最终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被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春岗村的金额更大、时间更长、程序违法更彻底,处分却停留在政务处分层面,差别在哪里,纪委有义务给出说明,而不是一句“违纪不违法”。
更值得追问的是购买名单。举报人反复询问:纪委查出的9处宅基地,有没有村干部本人或家属?如果有,那就不仅是“程序违法”,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近亲属谋取集体土地利益,性质完全不同。巡察组现场被问及此问题时,表示“回去向相关部门反映核实”,没有当场核查。
三、口头告知代替书面反馈:实名举报人的程序权利去了哪里?
举报人至今只拿到经开区纪委田主任的一句口头告知,没有任何书面文书。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实名检举控告有明确的程序要求:承办部门应当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予以解释说明。反馈形式可以是当面、电话或书面,但“口头告知”不能替代对处理结果的完整说明,更不能让举报人在对结果有异议时找不到制度化的救济入口。如果连一份载明认定事实、定性依据、处分结果和申诉渠道的书面反馈都不给,举报人凭什么判断纪委查了哪些、没查哪些、为什么这么定性?
省纪委监委网站公布的河南“三资”典型案例中,新郑市孙贵洲将40万元集体补偿款转入个人账户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证券投资,被开除党籍并移送检察机关;濮阳县付素苹、马建国将60亩集体土地登记到二人名下骗取农业补贴,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类问题,处分档次从撤销党内职务到开除党籍、移送司法,跨度很大,但每一起都有明确的纪法依据和公开通报。春岗村案既无书面反馈,也无公开通报,仅以口头告知收尾,这本身就和“用更多可感可及的整治成效取信于民”的要求对不上。
四、巡察到了村口,为什么“现场核查”被婉拒?
2026年10月16日的场景,是整件事最具象的缩影。
巡察组已经到了春岗村,举报人就在面前,全体村干部就在现场,9处宅基地的位置是可以指认的,购买名单是可以当场核对的。但巡察人员婉拒了现场核查。按照巡视巡察工作的通常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纳入立行立改、即知即改的范围,“边巡边改”正是巡察区别于常规监督的力度所在。如果连“谁买了、有没有干部家属”这样的事实性问题都不能在现场迈出核查的第一步,巡察的“利剑”在春岗村就只剩下了一个形式。
村干部在巡察现场阻拦推搡举报人,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被巡察组记录在案、当场处置的问题。被巡察对象在巡察组眼皮底下阻挠群众反映问题,如果巡察组对此没有态度、没有措施,那么“群众反映强烈”在春岗村就永远只能停留在举报材料里。
五、会议精神不是写在通报里的,是落在“最后一公里”的
把时间线摆在一起,反差刺眼。
2026年8月17日,省委书记刘宁在全省集中整治攻坚决战推进会上将“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整治”列为重点攻坚任务,要求“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8月20日,市委书记安伟要求“围绕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攻坚突破”“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9月3日,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强调“扎实推进‘三资’清查”,“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2026年10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明确:集中整治以来全国追回侵吞、挪用、截留、套取集体资金18.52亿元,“有力推动一批长期游离在监管视野之外的集体资产回到农民群众手中”。
春岗村的27万,恰恰就是“游离在监管视野之外”的那一类。省市区三级会议把它点名为“老大难”,中央纪委把它列为连抓三年的整治项目,到了村一级,结果是一纸政务处分、一句口头告知、一笔去向不明的“返还”、一次被婉拒的现场核查。
看不见?不想管?不敢管?管不动?
从现有事实看,不是“看不见”。举报人实名反映了近两年,纪委立案审查了,金额查实了,管理区还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违法的事实已经被官方文书确认。问题出在“查到哪里为止”。查资金不入账,不查资金一年里究竟流向了谁;查村干部程序违法,不查购买名单里有没有干部家属;给一个政务处分,不追问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把剩余资金“还”回村,不追问还回去之后由谁监管、有没有公开。每一步都停在了“可以结案”的边界上,而不是“应该查透”的边界上。
中央纪委推文里有一句话:农村集体“三资”治理,要“从‘糊涂账’到‘明白账’,从‘被啃食’到‘严守护’,从‘当下改’到‘长久治’”。春岗村的27万,至今是一笔“糊涂账”;老百姓花钱买地却被认定“违法”,干部收了钱只背一个处分,这口气咽不下去,恰恰是因为“守护”没有落到他们看得见的地方。
老百姓要的其实不多:钱进了谁的兜,地卖给了谁,处分凭什么这么定,剩下的钱现在在哪里。把这四个问题用书面回答清楚,比任何会议传达都管用。春岗村这桩“老大难”到底能不能管动,不看通报,看这27万的流水和那份始终没有出现的书面反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