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20日),据法治日报,看似寻常的路边临时停车下人,可能暗藏致命安全隐患。
山东临沂女子孙某开车等红灯时,让9岁的未成年人刘某下车前往路边店铺取餐,刘某开车门时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驾驶人周某被撞倒,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罗庄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现实中,多数‘开门杀’事故并非意外,而是交通陋习叠加责任缺位导致的‘人祸’。很多驾驶人误以为开门是乘车人的事、与己无关,殊不知驾驶人是车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一次违规下人、一次疏忽提醒,可能会酿成‘开门杀’惨剧,驾驶人这种触碰法律红线、漠视生命安全的行为,最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该案承办检察官汲广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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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从三个方面厘清责任边界
开门的是乘客,为何判刑的是司机?
对此,该案承办检察官汲广云表示,日常行车中,驾驶员掌握车辆控制权,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车辆停靠位置、乘客上下车安全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尤其是搭载辨识能力、避险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司机的安全注意义务、审慎管控义务会进一步升级,更应当提前预判风险、全程提醒管控、杜绝危险行为。本案中,事故根源并非孩子的偶然失误,而是司机在先的连续违法与履职缺位。本案中,结合法定责任归属、事故因果关系、特殊主体保护规则三方面清晰界定刑事追责的法定主体应为孙某。
首先,司机是车辆安全的第一法定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安全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是车辆通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车辆停放、上下乘客全过程负有绝对的安全管理、观察提醒义务。本案中,孙某的核心过错并非直接开门肇事,而是一系列违规且疏忽的前置行为。其一,孙某违规在机动车道内停车下人,机动车道为车辆通行专用区域,随意停车上下人员本身就违反交通法规,严重扰乱正常通行秩序;其二,孙某明知乘车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安全辨识能力、风险预判能力较弱,极易忽视道路通行风险,却让其自行下车,也未提前观察车辆后方、侧方路况,未履行任何安全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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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河北交通广播
编辑:王馨悦
责编:黄江北|编审: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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