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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儿子不仅要求年过九旬的继母搬离房屋,还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老年再婚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
张老伯、王阿婆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张老伯婚前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2006年,张老伯父女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2015年,张老伯将其产权份额作价77万余元出售给儿子张先生,并约定张先生姐弟就涉案房屋各占50%份额,随后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张老伯与王阿婆结婚后,在这间房内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搬至养老院居住,王阿婆因故又搬回,单独居住。张老伯2023年初去世后,儿子张先生要求王阿婆搬离该房并按月支付近年来的房屋使用费。遭到王阿婆拒绝后,张先生遂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她诉至闵行法院。
张先生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向岳父母借钱后出资购买,父亲仅是“代持”,2015年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王阿婆在父亲去世后无权继续居住,要求她立即搬离,
王阿婆辩称,涉案房屋系张老伯为两人结婚购买的婚房,购房、装修均由两人共同操办,婚后共同居住于此,其户口也在该房屋内。她对2015年产权变更并不知情,现年事已高,希望保障生存居住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张先生主张代持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此外,2015年的产权变更协议明确约定,张先生需向父亲支付相应转让价款,实际并未支付。
法院指出,王阿婆作为张老伯的配偶,在该房屋内长期稳定居住十余年,该房屋是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张先生对继母虽无扶养义务,但也应合理分配父亲的遗产并妥善安排王阿婆的居住问题。在张先生未分配父亲遗产、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径行要求继母搬离,缺乏依据。
综上,闵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原标题:《父亲去世后,儿子要求九旬继母搬走并支付房屋使用费,上海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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