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典型案例》和《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
典型案例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某销售侵犯
“天之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5月23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该市陈某某涉嫌销售侵犯“天之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一案中,发现徐某某为案涉侵权白酒的供货商。经调查,当事人徐某某共向陈某某经营的副食品经营部销售“海之蓝”白酒120瓶、“天之蓝”白酒138瓶、“梦之蓝M3”白酒20瓶、“梦之蓝M6”白酒40瓶、“五粮液”白酒48瓶、“贵州茅台酒”11瓶。经过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厂生产经营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酒类案
2026年3月26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酒厂生产的某款酒标签标注涉嫌违法。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某款酒标签标称商品名称为“特制米酒”,依照《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米酒归类为其他发酵酒;该款酒执行当事人自行制定的“枸杞露酒”企业标准,配料为“黄酒(大米、饮用水、麦曲)、饮用水、枸杞、食品添加剂(焦糖色、山梨酸钾)”,其真实属性属于配制酒(露酒)。当事人未在标签中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2.1规定要求。同时,案涉产品是以黄酒为基酒添加辅料调配制成的配制酒,并非直接以大米发酵酿造,标签标注“纯大米酿造”与客观事实不符,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厂生产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酒类案
2026年2月6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的成品花露烧酒60箱,另发现员工正在组装花露烧酒包装箱110个。上述成品酒及待组装包装箱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8月18日。经查,上述成品花露烧酒的实际灌装日期为2026年2月6日,因当事人持有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8日批次花露烧酒的检验报告,故将案涉批次花露烧酒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8月18日。案涉产品尚未对外销售,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作坊生产经营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糯米酒案
2026年4月11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小作坊生产的糯米酒进行监督抽检,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甜蜜素不得在糯米酒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
当事人生产检出甜蜜素的糯米酒,属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
典型案例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作坊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3月,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食品小作坊实施现场检查并抽样检验,其生产的生干猪皮样品检出过氧化氢不合格。
经调查,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过氧化氢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范围不包含肉制品加工。当事人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进口复配酸度调节剂,该添加剂含有过氧化氢,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当事人共使用案涉添加剂生产生干猪皮96斤,因未加工成成品,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2026年5月,该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麻辣烫店
对销售的菜品原料作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4月21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菜品栏目上架销售“牛肉丸(2个)”,商品描述宣称主料为牛肉;同时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店铺菜品栏目上架销售“撒尿牛肉丸2个”,商品描述宣称原料为牛肉丸。经核实,上述两款菜品所用丸子原料均不含牛肉。
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6月26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经营部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4月,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在其后厨存放备餐食材的冰柜内,发现11包某品牌鸭头,该批鸭头均已超过外包装标示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鸭头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案涉过期鸭头系当事人用于菜品制作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5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南通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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