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0日讯 浙江证监局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杭州仁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杭州仁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盈科技”或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6年半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骧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陈骧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陈骧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及陈骧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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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仁盈科技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仁盈科技于2026年9月11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杭州仁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发[2026]122号)。因公司未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公司股票挂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5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复核申请。截至复核期限届满日,公司未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复核申请。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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