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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法治天平如何衡量血缘亲情与长期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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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成年继女虽非法定继承人,却在老人晚年朝夕相伴,在其患病时尽心照料扶助,在其离世后妥善料理后事。老人故去后,当血缘亲情与长期付出共同进入遗产分配的天平,法律将作出怎样的回答?近期,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宁女士是陈老伯再婚配偶瞿阿婆与前夫的女儿。陈老伯与瞿阿婆再婚时,宁女士虽已成年,但她始终感念多年来与陈老伯相处中积淀的深厚亲情,将其视为自己的父亲。2020年,年近七旬的陈老伯与瞿阿婆迁居他地,宁女士为两位老人提供住所,随宁女士一家共同生活。

2025年4月,陈老伯因病住院抢救。治疗期间,宁女士一直以“女儿”的身份陪护照顾、沟通病情,签署医疗文书。陈老伯去世后,宁女士为老人操办丧葬事宜。而陈老伯与前妻所生之女李女士多年来未曾探望。

李女士认为,自己作为陈老伯亲生女儿,应当继承陈老伯与瞿阿婆共有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与瞿阿婆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将瞿阿婆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宁女士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瞿阿婆认为,李女士多年来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且瞿阿婆本人身患重病、生活有特殊困难,应多分遗产。

宁女士则提出,其与陈老伯形成了稳定的扶养关系,对陈老伯晚年生活予以主要照料,依法应当分得适当遗产。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陈老伯与瞿阿婆共同共有,其中一半产权份额归瞿阿婆所有,另一半属于陈老伯的遗产。陈老伯与瞿阿婆再婚时,宁女士已经成年,结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宁女士与陈老伯之间已经形成持续、稳定且具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内容的扶养关系,故宁女士不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属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陈老伯晚年长期居住在宁女士提供的住所内,住院期间相关事务由宁女士协助处理,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亦由其操办,宁女士的实际付出已经达到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程度,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同时,结合在案证据,瞿阿婆年事已高、身患重病,每月医疗支出超过养老金收入,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鉴于宁女士同意其份额归入瞿阿婆名下,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产归瞿阿婆一人所有,瞿阿婆支付李女士房屋折价款50万余元。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图片来源于网络,下同

法官说法

一

法定继承与酌情分得:

继子女身份的规范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所称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继子女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审查其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

本案中,陈老伯与瞿阿婆再婚时,宁女士已经成年。陈老伯曾在生活上给予宁女士帮助,宁女士也为陈老伯提供住所,并在其住院和离世后处理相关事务,但相关照料主要集中于陈老伯病重至离世前后,时间较短。综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在共同生活、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等方面,已经形成长期、持续、稳定且具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内容的扶养关系。因此,法院未认定宁女士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然而,法定继承人资格的欠缺,并不当然排除宁女士取得遗产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宁女士虽不具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但其对陈老伯的扶养付出仍可作为酌情分得遗产的事实基础。

二

扶养付出与生活困难:

遗产分配中的综合衡量

对于继承人以外的扶养者,可以根据其扶养程度酌定适当份额;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分配时依法予以照顾。二者分别回应实际付出与现实需要,共同体现遗产分配对具体家庭情况的实质考量。

本案中,陈老伯晚年长期居住在宁女士家中,与宁女士一家共同生活;患病住院期间,宁女士负责签署医疗文书、处理相关事务;陈老伯去世后,丧葬事宜也由宁女士操办。上述行为已经超出一般亲属之间偶尔探望、临时帮助的范围。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宁女士属于继承人以外对陈老伯扶养较多的人,并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帮扶程度、家庭情况、遗产状况及亲情关系,酌情确定其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此外,瞿阿婆长期与陈老伯共同生活,又身患重病,每月医疗支出超过养老金收入,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依法应当予以照顾。

人民法院据此以法定继承关系为基础,将宁女士的实际扶养和瞿阿婆的特殊困难一并纳入分配考量,使遗产份额与各方的身份、付出及生活处境相适应,实现了各方权益的妥善平衡。

三

亲缘关系与善意扶助: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表达

继承纠纷的处理,既要依法保护基于婚姻、血缘等身份关系产生的继承权,也要重视法定义务之外的扶养付出,让长期扶助、陪伴老人的善意之举得到应有回应。

本案中,宁女士并非陈老伯的法定继承人,却在其晚年与其共同生活,在其患病时处理医疗事务,在其离世后操办丧葬事宜。这些行为并非法律强制要求,更多源于亲情、善意与责任。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宁女士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是对尊老孝老善行的依法保护,更是公正、友善价值在家事裁判中的具体表达。

四

巡回审判与类案治理:

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价值

为使本案体现的法律规则和价值导向更加可知可感,宝山区人民法院将法庭搬进村居社区,通过巡回审判、当庭宣判和以案释法,将“法条”翻译成“道理”,向旁听群众讲清案件背后的法理与情理,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传递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庭后,宝山区人民法院快审团队又将本案的裁判思路运用于同类纠纷调处,推动多起继承纠纷通过和解、调解方式妥善解决,促进个案裁判向类案化解延伸。

依托此次巡回审判,宝山区人民法院快审团队与村居建立家事纠纷定点联动机制,定期驻点开展法律咨询和调解指导,推动家事纠纷化解在诉前;对涉及老年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案件,畅通快审绿色通道,以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减轻群众诉累。同时,围绕常见继承误区和赡养问题开展专题普法,将个案裁判转化为基层调解可参照、群众行为可遵循的规则指引,真正达到“审判一件、化解一批、治理一域”的目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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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唐捷

通讯员:陆艺楷

编辑:周扬(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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