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将近期查处的部分虚假宣传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案例一
某小吃店对肉串作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9月,执法人员在对某小吃店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芝香牛肉味串”,实际配料为鸭肉、青椒、芝麻、复合调味料等。执法人员通过“美团”、“淘宝闪购”等APP对该店在上述外卖平台销售的同款商品进行比对,查明了该店在网络餐饮平台以鸭肉串冒充牛肉串进行销售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网络餐饮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定海分局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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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猪脚饭店对米饭和肉丸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9月,执法人员对某猪脚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京东”和“美团”外卖平台上将实际使用产地为江苏的“稻花软香米”制作的米饭宣传为“东北大米饭”,在“淘宝闪购”和“美团”外卖平台上将实际使用配料为鸡肉、淀粉等的“撒尿牛肉风味丸”(配料无牛肉成分)宣传为“一颗牛肉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定海分局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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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某餐饮店菜品原料虚假宣传案
2026年8月,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店经营的“火锅肉卷”,标注原料为鸭肉,实际配料表仅有“牛肉、牛脂肪”肉类原料,未见鸭肉成分;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店经营的“蚝油肉片”“黑椒肉柳”图片下方商品描述均为“猪肉”,实际配料表中仅有“鸭肉”肉类原料,未见猪肉成分。
当事人线上平台菜品原料宣传信息与实际使用食材不一致,系对菜品原料作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海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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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某小吃店食品原料虚假宣传案
2026年8月,执法人员对外卖平台店铺开展线上巡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商品描述页面标注有“鲜鸡现烤”、“当天现宰,新鲜走地鸡”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食材均为冷冻鸡肉类半成品,而非外卖平台店铺商品描述中宣称的“鲜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海分局责令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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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某小吃店好评返现虚假宣传案
2026年8月,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打荷台上查获一盒已开封红色卡片,卡片印制 “五星好评+晒照片,全五星10字以上优评+晒图,截图立返2元现金红包”等内容。当事人经营者陈述,该卡片由其委托他人制作,随外卖订单一并交由消费者,用于利诱消费者作出好评。当事人通过现金红包诱导消费者发布好评,属于对店铺经营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海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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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某蛋糕店“低糖低脂”虚假宣传案
2026年8月,执法人员对美团和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店铺页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销售标注“低糖低脂”字样的蛋糕。经对当事人制作蛋糕的原料和工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原料均未标注“低糖低脂”,也无法提供其蛋糕“低糖低脂”的证明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定海分局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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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松懈,加大网络餐饮监管力度,净化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在此也呼吁广大网络餐饮经营单位杜绝虚假宣传,也希望消费者碰到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来源: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定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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