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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对外发布了建督撤字〔2026〕270号行政处罚公告,该公告属于住建领域人员执业资格违规类行政处罚公示内容,公文的正式发文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公示内容明确披露了针对一级建造师赵勇违规注册行为的全链条处罚决定,清晰列明了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理结果以及相关权利告知事项,同时按规定将文件抄送相关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与行业执业资格管理机构。
字段公文名称建督撤字〔2026〕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类住建领域执业资格违规行政处罚发文日期2026年9月29日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0日处罚对象赵勇处罚事由当事人在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工作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罚结果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权利告知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抄送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违规事件详情梳理
本次处罚所指向的违规行为,是当事人赵勇在任职于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期间,违背注册建造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本人持有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违规注册到与当前任职单位不一致的其他工作单位,该行为属于以隐瞒真实任职情况的欺骗类不正当手段,骗取了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许可,违反了建筑行业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的核心监管要求。
在完成违规事实的调查核实工作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期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文书编号为建督撤告字〔2026〕158号,明确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赵勇在签收该份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后,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住建部门提交任何陈述或者申辩材料,主动放弃了该阶段的异议权利。在此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结合已查实的全部违规事实,对照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相关法律以及注册建造师专项管理规定,正式作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本次处罚决定明确,自2026年9月29日本决定书印发当日起,当事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将被正式撤销,且在未来3年的时限内,当事人都不具备再次提交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资格,该惩戒措施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在建筑行业内的执业活动开展。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救济权益,处罚文书中也清晰标注了后续的维权路径,当事人如果对本次处罚决定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的60天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的法定时限内向对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次处罚文书作出后,按照政务公开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同步抄送北京市、广东省两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便于相关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注册管理机构同步更新执业人员信用信息,落实后续的行业联动监管要求。
天眼查数据显示,赵勇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0日,法定代表人赵勇,所属行业为其他农牧产品批发,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实缴资本为空,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临峰街。
点评与分析
本次住建部公开的一级建造师违规注册行政处罚,对行业监管层面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该处罚严格依照现行行政许可法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作出,全流程履行了告知、权利公示、文书抄送等法定程序,同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完整处罚信息,进一步明确了住建领域执业资格注册的监管红线,也为各地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执业资格管理机构落实联动监管提供了规范参照,有助于推动行业执业人员注册信息核验的常态化、精细化,压缩违规注册行为的生存空间。
本次处罚涉及的相关关联主体也将受到对应影响。涉事违规注册人员赵勇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被撤销,且3年内无法再次申请该类注册,其后续在建筑行业内的相关执业活动将直接受到限制。而违规接收其挂靠注册的单位,也将随着属地监管部门的信息同步,被纳入后续重点核查范围,需配合监管部门完成相关注册资质的回溯整改工作。
该案例也为建筑行业相关市场主体带来了明确的启示。对于建筑行业企业而言,需严格落实自身执业人员的信息核验主体责任,杜绝违规接收非本单位任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挂靠注册,避免因不合规的资质申报行为触发监管惩戒。对于持有注册类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而言,也需清晰知晓执业注册的合规边界,主动按照真实任职情况提交注册申请,避免因隐瞒真实信息的违规操作影响自身正常执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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