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两名08年出生的高二学生,小王和小彤,在刚上高一时就看对了眼,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期间,小王大献殷勤,买吃买喝带游玩。两人感情升温后,顺理成章地去开了房。可让小彤万万没想到的是,小王竟然在宾馆里偷拍了视频。
一、想分手?先退钱,再威胁发视频
到了高二,学业压力陡增,小彤实在没精力谈恋爱,多次提出分手。
小王不仅不干,还露出了真面目。他威胁小彤:想分手可以,先把我给你花的钱退了!不仅如此,他还拿偷拍的视频相要挟,扬言要把视频发出去。
小彤只是个高中生,哪有钱退?又极度害怕视频外泄,无奈之下,只能被迫同意继续做小王的“女朋友”。
可小王得寸进尺,要求小彤必须“随叫随到”,随时陪他去宾馆发生关系。
二、连续两天被逼去宾馆,女孩求助老师报警
2025年2月11日和12日,连续两天,小彤被迫被小王叫到宾馆发生了关系。
这种高压和恐惧,让小彤身心俱疲,实在无法承受。开学后,小彤鼓起勇气向老师求助。老师得知真相,立刻带着小彤报了警。
报警后,小王接到警方电话,主动到了派出所。随后,他因涉嫌强奸罪被立案调查并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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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6岁的高中生,亲手毁掉了自己
很多网友看完直叹息:才16岁的孩子,心智还没成熟,就干出这种事。
虽然小王是未成年人,但已经年满16周岁。他以发视频相要挟,逼迫小彤就范并发生关系,这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最终,法院认定小王构成强奸罪,综合考虑他是未成年人,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了判决。
可即便如此,等小王服刑期满出来,高中学业中断,背着强奸犯的罪名(虽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但并非完全消除),以后找工作,连送外卖可能都会被拒之门外。
小王这辈子,算是亲手把自己给毁了。
法律分析
第一,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小王以发视频相威胁,违背小彤意志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第二,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王年满16周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可从轻处罚。
第三,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小王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第四,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封存后,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依法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小王适用该规定。
第五, 小彤有权依法要求小王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同时,偷拍并威胁散布他人隐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即便小王未散布,其威胁行为也已作为强奸罪的胁迫手段被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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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给所有人的提醒很实在:
第一, 恋爱是双向奔赴,不是占有和控制。拿钱、拿隐私视频去要挟别人,这不是爱,是犯罪。你以为是“挽回”,其实是把自己送进监狱。
第二, 未成年人要自爱,更要懂法。年满16周岁,刑事责任一样逃不掉。别拿“不懂事”当借口,法律不会惯着你。
第三, 遇到威胁,第一时间告诉父母和老师。小彤的求救是正确的,忍气吞声只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保留证据、果断报警,才是保护自己最好的方式。
讨论话题
1、高二男生威胁发视频逼迫女友发生关系,你觉得这种惩罚能让他长记性吗?打1能,打2不能。
2、对于未成年人偷拍隐私视频的恶习,你觉得该怎么防范?
3、如果遇到恋爱威胁,你会怎么做?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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