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科陆电子因一份由法定代表人越权出具的《担保承诺书》被债权人追索连带保证责任,法院认定该承诺书无效,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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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深圳市金粤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合计约4.18亿元,并要求饶陆华、鄢玉珍及科陆电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南海工程主张的依据是一份由科陆电子出具的《担保承诺书》。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担保承诺书》系饶陆华越权出具,科陆电子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担保承诺,未经公司有权机关决议,该担保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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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逻辑
法院的认定指向一个在商事担保中反复出现的规则:公司对外担保属于重大事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并非不受限制。
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以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相关规则,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程序擅自出具担保承诺,构成越权代表。相对人主张担保有效的,需要证明其在接受担保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审查了公司决议文件。本案中,法院认定案涉《担保承诺书》无效,意味着相对人未能满足这一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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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察
广东律询律师事务所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发现,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往往被低估。一方面,法定代表人可能误以为“我是法人,签字就代表公司”;另一方面,债权人可能误以为“有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就万无一失”。但司法实践反复确认的规则是:越权担保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善意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审查了公司决议。
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两件事:第一,内部必须建立对外担保的决议和审批制度,防止法定代表人越权;第二,在作为债权人接受担保时,不能只看公章和签字,必须要求对方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并留存审查记录。
企业可以做的三件事
第一,建立对外担保的内部决议制度。明确担保事项的决策层级和审批流程,法定代表人不得绕开决议程序单独对外出具担保文件。
第二,作为债权人接受担保时,审查并留存决议文件。要求担保方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核对决议内容与担保事项是否一致,留存复印件或原件作为审查记录。
第三,在担保合同中加入决议陈述与保证条款。要求担保方声明其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降低后续效力争议的风险。
广东律询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顾问领域,长期关注公司治理与担保效力实务。
本文为一般性普法,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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