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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明知某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为该会所运送嫖客,并收取回扣。经调查,被告人刘某共为某会所运送嫖客4人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在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辩称其不知道涉案会所提供卖淫服务。那么,如何认定被告人刘某是否明知涉案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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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在案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明知某会所从事卖淫活动仍为该会所运送嫖客。书证摩的表登记了被告人刘某的电话,开支表记录了被告人刘某的车牌号和电话号码,及其累计载客4人,均消费398元,领取相关回扣的情况,结合被告人载4人到该会所消费的供述,可以认定被告人刘某运送到某会所消费398元服务项目的人数为4人。被告人刘某供述某会所398元服务项目为性服务,该供述与证人赵甲、朱新某、赵乙、梁某证言一致,且与赵甲证言中有载客过来的都知道店里提供性服务相印证,证明被告人刘某对某会所从事卖淫活动是明知的。被告人刘某到案初期多份笔录虽对信息来源供述不同,但都明确其知道某会所提供卖淫服务仍向该会所运送嫖客,目的是赚取回扣。故被告人刘某为卖淫场所运送嫖客,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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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作为一种基本的罪过形式,主要包含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打算实施行为的性质和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认识,我国《刑法》将其表述为“明知”。将“明知”作为一个特殊的概念写入《刑法》中,立法者的初衷在于通过严格限制主观心理要素的认定,进而限制刑法的扩张,当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犯罪时,主观上首先需要具备犯罪故意,而“明知”是犯罪故意的基础,也决定着故意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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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明知”的本质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主观心理活动和认知状态,这种特性决定了它与客观方面等其他要素在证明环节上存在不同,后者是一种以物理形态存在的客观事实,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勘验等方式可实现大部分还原。而所谓“明知”基本只存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口供或者书证和视听资料中,否则难以达到犯罪证明所需要的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标准。并且,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很难实现对被告人“明知”的证明,特别是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毕竟通过客观化的形式来表现并证明主观化的内容本身就很困难,更何况要达到刑事证明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无论是从实现法益保护有效打击犯罪,还是从提高认定事实效率避免案件久拖未决,司法裁判者都需对被告人的“明知”问题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断与解释。
本案中笔者采用“明知推定”的方式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所谓明知推定,是指在行为人拒不供述或辩解其对故意犯罪中特殊认识内容“不明知”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官按照逻辑、经验法则和个人良心,从已知的基础事实中推断其存在“明知”,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规则。从运用规则看,该“明知推定”必须符合常人的认识逻辑、符合一般经验规则,并且仅在穷尽一切证明办法后才可审慎使用。从运用方法看,查清案件基础事实最为关键,“明知推定”只能建立于基础事实已由相关证据予以充分证明,具有完全真实性的基础上,同时要充分保障被告人提出反驳意见及证据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依常人的朴素认识观判断被告人对犯罪故意的“明知”是否已达高度盖然性。长葛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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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多位证人证言、摩的司机登记表、被告人前期供述、同步录音录像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明知涉案会所提供性服务仍向该会所运送嫖客,且被告人对涉案会所提供性服务项目的供述与会所工作人员的陈述一致,至此,本案的基本事实通过多份证据已能完整还原。但被告人的后期笔录及庭审中均对原供述进行否认,辩称其对涉案会所提供性服务并不知晓。但被告人既无法说明其翻供的原因也未能提供支持其辩解意见的任何相关证据,且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全案证据矛盾。据此,按照经验逻辑及朴素的价值判断,可以确信被告人系明知涉案会所提供性服务仍为该会所运送嫖客。【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长葛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长葛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长葛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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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长葛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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