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余名村民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全部 "不予受理",理由竟是 "部分申请人未亲自按手印",且 "存在已去世和失踪的人按手印的情况",复议机关据此认定申请系 "滥竽充数、混淆视听、明显造假"。那么,复议申请材料存在疑问时,复议机关应当怎样做才合法?部分材料存疑,能否对全部申请一律不予受理?"按手印" 又是否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必经步骤?在明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经过】2024年9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曹先生等66位村民,因退耕还林(草)补助等事项,向当地林业和草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同年12月23日,林草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66人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2月26日,该人民政府作出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理由为:部分申请人未亲自按手印,已去世、失踪人员亦出现按手印情形,且无代按手印说明,致使申请材料真实性存疑、无法认定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遂依《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对全部申请不予受理。 61名村民不服,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5年4月2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告重新处理。法院于202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律师观点】庭审中,在明律师抓住核心争点指出:按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复议机关审查的重点是申请人是否明确、请求是否具体、是否在法定期间提出等受理条件,并未将 "按手印" 规定为受理的法定要件。即便个别申请人材料存疑,亦应区别对待 —— 依照2023年修订、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本案被告未区分个别存疑与整体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径行对全部申请不予受理,明显于法无据。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复议申请中确存在已去世与失踪人员摁手印的情形,但被告未审查是否所有申请人均存在致无法认定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径行对全部申请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部分未亲自按手印的情形,亦应通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对能明确捺印不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对符合者予以立案。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以部分申请人未捺印为由对全部申请不予受理明显不当,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判决:撤销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 【律师价值】在明律师以 "区别对待、依法补正" 为核心主张,紧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据理力争,促使法院撤销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为61名村民的复议申请权与政府信息知情权赢得程序保障,充分体现专业律师在群体性行政争议处理中的关键作用。 【案件启示】本案提示:行政复议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救济权的重要渠道。复议机关审查申请时应依法、审慎、区别对待,不能因部分材料存在瑕疵,就对全部申请 "一人生病、全家吃药"。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应先依法通知补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受理。同时,村民亦应规范、如实填写申请材料,确保签字、捺印真实有效,避免形式瑕疵影响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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