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 风险代理相关收费规范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未履行风险提示告知义务,是否直接导致风险代理委托合同无效。
- 委托合同约定的前期3万元差旅费,是否包含在15%风险代理报酬之内。
某律所与实际施工人王某签订风险代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约定按照实际回款金额15%收取风险代理费,签约时先行支付3万元,该款项为差旅、取证等办案开支。后续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继续沿用前述风险代理约定,由该律所代理王某与其挂靠的建筑公司之间的确权诉讼。王某在该案调解后实际收回款项7913829元,但未按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律所起诉主张律师费1187074.35元。
一审法院认为律所未完成风险代理提示告知义务,参照当地律师收费指导标准酌情核算代理费。律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支持律所按合同约定主张的风险代理费。
裁判要旨
- 律师收费相关管理规范、风险代理提示要求,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从合同条文文意判断,双方约定先行支付的3万元属于办案差旅、调查、文印等费用,和后续按回款15%计收的风险代理报酬相互独立,3万元不计入风险代理费。
本案明确区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司法部、发改委出台的收费管理文件属于管理性规范,主要用于行业监管,不能直接否定民事委托合同效力。合同解释优先尊重书面原文。合同明确将3万元定义为办案实支成本,风险代理费是回款后另行计提,二者相互独立,不能主观推定3万元包含在风险报酬内。
案件索引
(2024)陕01民终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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