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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上一篇我们介绍了宋某删帖敲诈勒索的基本案情和敲诈勒索的两种基本方式。那么,宋某坐等企业上门请求删帖,为什么还是敲诈?
第一,他长期收集、发布多家企业的负面信息,公众号粉丝6.8万余人,具备一定的传播影响力。
第二,他发布负面信息后,坐等被害企业主动联系删帖。
第三,企业联系后,他明确拒绝免费删除,提出必须签订公关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才能删帖。
第四,企业因为害怕负面信息继续发酵,影响声誉和经营,被迫签约付款。
这一过程中,宋某没有拿着刀上门,也没有直接说“不给钱就继续黑你”之类的威胁话,但他利用的是企业害怕负面信息持续传播的心理,以不交钱就不删帖为条件,实施精神强制与要挟,这属于典型的删帖型敲诈勒索。
在法律规定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从量刑上看,索取金额共计172万元,实际得款153万元,剩余19万元尚未取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最后法院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审维持了原判。
宋某案的定罪量刑逻辑,说到底就是先制造事端,再坐等开价,以不交钱就不消除为条件索财。这个一旦成立,“没主动联系被害人”的辩解就失去了意义。
但问题来了:是不是所有删帖收钱的行为,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指控,宋某案的判决确实值得认真研究,但宋某案划出的是一条边界,而不是把所有删帖收钱的行为一网打尽。
下一篇,我们逐一拆开讲哪些情况可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的突破口到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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