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国际部代理的一起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合同系列纠纷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深圳某头部国际物流企业委托,就浙江某进出口公司针对其发起的6起标的额巨大的货物毁损及迟延交货索赔案提供全程诉讼代理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国际海事公约,通过成功申请案件合并审理、跨境调取不可抗力免责证据以及多轮法庭辩论,最终促使海事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绝大部分诉求,最大程度豁免了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案件取得圆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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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原告为浙江某进出口公司,曾先后6次委托被告深圳某国际物流公司将高价值机电设备及纺织品自中国宁波港海运至美国长滩港。在货物运输途中,涉案船舶遭遇极端恶劣海况,且在抵达目的港时遭遇当地码头工人局部罢工,导致6批货物出现不同程度的迟延交付及部分货损。原告遂向海事法院提起6起独立的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全额赔偿违约责任。由于本案涉及多次独立订舱,原告刻意将案件拆分起诉以增加我方应诉压力。同时,事故发生地远在公海及美国港口,跨境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成为本案难点。委托人面临极大的财务及商誉风险,遂全权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出庭应诉。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5月14日:委托人正式委托本所办理该6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应诉工作,办案团队当日组建并连夜展开卷宗审查;
2025年6月10日:办案团队向受理法院正式提交《合并审理申请书》,指出6起案件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且基础事实高度重合,成功获法院裁定合并审理,极大降低了委托人的诉累;
2025年8月22日:本所律师通过境外调查渠道,成功调取美国国家气象局出具的涉案航次气象报告以及长滩港务局关于罢工事件的官方声明,并启动领事认证程序;
2025年11月5日: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办案团队当庭提交经过完整公证认证的境外证据,并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发表初步质证意见;
2026年2月18日:针对原告提出的承运人管船过失主张,办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厚达300页的补充答辩状及航海日志分析报告,精准切割了实际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责任边界;
2026年4月14日:案件第二次开庭。中外法律查明成为庭审焦点,本所律师精准援引中美两国海商法律法规,论证我方享有法定免责权及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2026年7月28日:海事法院正式下发《民事判决书》。法院全盘采纳国樽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货损及迟延主要由不可抗力及海上意外事故引发,判决驳回原告对其中5案的全部诉求,仅对1案适用责任限制做出了极低金额的补偿性判决。本案以我方实质性胜诉圆满结案。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诉讼系列案的合并审理
办案团队敏锐抓住案件法理关系一致的特点,依据民事诉讼法成功申请6案合并审理。这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将原告分散的证据链置于统一的标准下集中审查,暴露出其索赔逻辑的诸多漏洞。
2. 涉外不可抗力与免责事项的跨境举证
涉外海商案件的胜败往往取决于境外证据的效力。本案中,抗辩的核心在于证明货损源于海上危险与罢工。办案团队没有局限于国内材料,而是通过跨国协作,直接从美国官方机构调取原始气象数据及港口通报,并严格履行了《关于取消要求公证外国公文书要求的公约》附加证明书程序,确保了关键免责证据在法庭上的绝对证明力。
3.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双重法律适用
在国际物流纠纷中,无船承运人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办案团队深入剖析了提单背面的首要条款,成功主张在适用中国海商法的同时,参考卸货港当地法律。通过构建双重法律防线,将原本可能高达数百万的索赔额限制在了极低的法定计算单位内,完美维护了客户的商业利益。
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下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二)外国法下承运人的免责规则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及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概不负责:(a) 船长、海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c) 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 天灾。
(三)关于案件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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