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之文拒绝原谅:多场演出因举报泡汤,我也要让他头疼!泰安吾悦广场,朱之文演出服换好了,人站在后台等着上场。主管部门的人走进来,丢下两句话:审批没完成,舆情风险大,当场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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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子搭好了,歌没唱,人被从台口拽了下来。同一段时间,他刚坐上高铁,行李放稳了,主办方电话追过来:这场取消,有人举报你是劣迹艺人,我们担不起。
十几场签了合同的商演,一场接一场地黄了。济宁的开业庆典、东营的周年场、章丘和邹城的音乐节,全没了。
他56岁,唱了十几年,商演报价十万三首,七八年没涨过价,红了之后没搬走,还住在朱楼村的老院子里,还下地收玉米。就这么一个人,被人追着举报了好几年。
举报他的人,他不认识。素未谋面,无冤无仇。对方建了好几个群,他演出排到哪儿,举报就跟到哪儿,话术翻来覆去就四个字:劣迹艺人。
他十月份在山东、河南备案的五场商演手续全部正常,待执行的演出排到2027年1月,总量超过五十场。“劣迹艺人”这顶帽子,官方没给他扣过。举报的人手里攥着的,不过是一个举报按钮。
那为什么一个按钮能管用?因为主办方怕。一个地方的活动,收到举报材料,哪怕材料站不住脚,只要舆情有风险,最省事的做法就是取消。
取消一场演出,损失的是一个歌手的档期。顶着举报照常办,万一闹大了,场地费、宣传费、票务纠纷,全得自己扛。这笔账,主办方算得很清楚。举报的人赌的不是法律,是主办方不敢赌。
这里有一道缝,藏在“举报”这两个字的入口处。
2021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秘书长潘燕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说得很明确:
劣迹艺人的评议,由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的委员和协会会员在掌握事实依据的前提下申请启动,“将不设立社会举报渠道”。
中演协不接社会举报,逻辑是清楚的,行业自律的评议不能被匿名电话牵着走。
但举报没有走中演协。举报直接打给了演出所在地的文旅部门和主办方。文旅部门收到一个电话,说某人是劣迹艺人,它有没有义务去查证?没有一条规定要求它接了这个电话就必须启动调查。
它有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劣迹艺人名录可以比对?没有。苏永康演唱会取消的时候,媒体就点过这件事:国内尚未建立统一、全国性的劣迹艺人信息查询名录。主办方更简单,它不做甄别,它只算风险。
于是举报从“行业自律的入口”滑到了“行政审批的缝隙”里。中演协不设社会举报渠道,但社会举报绕过了它,直接打到了审批和承办的环节。
这些环节没有一套程序去问:举报的人是谁,证据是什么,这个说法能不能核实。一个电话打进来,后果就落到了被举报的人头上。
朱之文这次说“不接受道歉”,证据攒了一堆,举报记录、群组截图、演出取消的时间线、主办方的证言,准备起诉。
他2025年11月刚打赢过一场官司,网暴他五年的孙某,侮辱罪加诽谤罪,判了六个月。那场官司他打了近两年,跑了三趟徐州,一条条公证,开庭才第一次见着人。他比谁都清楚这条路有多磨人。可这次他还是选了起诉,因为别的路都走不通了。
一个合法备案的歌手,要自己去起诉一个匿名的人,才能把“我不是劣迹艺人”这句话说清楚。这件事本身,就说明甄别的责任放错了地方。
举报是公共工具,它的功能是量违规、量失德。它之所以管用,是因为大家都信它。可要是谁都拿它当棍子,想敲谁就敲谁,那真有违规的事、真该被监督的人,反倒没人信了。
朱之文这十几场演出被取消,没有一个官方通报,没有一个处罚决定,只有一个匿名电话和主办方的风险计算。举报的人零成本,主办方取消的成本是一笔违约金,朱之文的成本是十几场演出、排练、赶路、买票,和一次次“人到了,台没上去”。
不是让朱之文多跑几趟法院,是在演出审批和承办的环节,放一道甄别程序。举报可以,但举报要实名、要留痕、要附证据。
收到举报的部门或主办方,在取消一场合法备案的演出之前,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动作:把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给一个回应的窗口,而不是让一个电话直接决定一张台子拆不拆。
不实举报如果造成了实际损失,举报人要承担对应的后果。举报按钮不该是一把磨完就扔的刀,它得有一条链子拴着。
朱之文说了一句话:“他给我找麻烦,我也给他找麻烦”。一个老实人被逼到说这种话,不是因为变横了,是讲道理没人听,澄清没人信,举报的人躲在屏幕后面,主办方躲在他前面。他能抓住的,只剩法律这一根绳子。
这根绳子他抓过一次,赢了,花了两年。下一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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