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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
公告明确,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满足特定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经营者应依照相关法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此前中方已向与中方建立出口管制对话机制的有关国家和地区作了通报。
具体管制标准方面,9A012.a.1项所管制物项为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3h,以及在大于等于46.3 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发动机方面,9A012.b.3项管制推力大于等于400 N的涡轮喷气发动机。无线电通信设备方面,9A012.e.1项管制机载无线电通信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大于等于30 dBmW。
便利措施方面,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此次措施涉及的无人机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中方依法依规优化调整有关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中方依法依规对相关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予以批准。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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