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法院基于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目的,偏向于维护由于凤阳县商务局失职失责导致的利益损失,而罔顾了一家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311.78万元,一笔沉甸甸的县级财政产业奖补资金。本该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资金,却因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章被诈骗成功。
而千里之外的受害企业—湖北方寸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方寸公司),既没有签约意愿,没有授权任何人签约,没有收取一分钱补贴,却被一纸协议无辜拖入千万级债务泥潭。
复盘这起招商骗局,从项目前期尽调、签约授权审核,再到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兑付,安徽省凤阳县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多个关键风控节点全部开门放行,重重制度防线形同虚设,暴露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中重项目落地、轻风险核查的突出问题。
日前,《陈勇评论》对该案进行了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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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日,上述文章发表后,凤阳县有关部门负责人联系《陈勇评论》,言称“失实”,并邀请前往凤阳,由相关部门进行“汇报”。《陈勇评论》要求该负责人逐一列出,指出具体哪些方面失实,将依法依规处理。但在指定时间内,《陈勇评论》并未收到凤阳县方面的任何回复。
方寸公司作为受害者,被无辜牵连到这一诈骗案中,本应该依法免除责任。但是,他们不仅在凤阳县商务局遭遇到了推卸责任的“甩锅”,在凤阳县人民法院也遭遇到了不公正待遇,令人不得不质疑凤阳县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存在的严重问题。
由于虚假招商项目后续履约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凤阳县商务局于2024年4月23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包括毫不知情的方寸公司,诉讼请求要求方寸公司返还1311.78万元政策补贴以及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诉讼全过程,诈骗犯罪嫌疑人徐振继续使用伪造公章,炮制全套虚假诉讼材料。伪造《授权委托书》,虚构陈晨系方寸公司员工,授予陈晨特别代理权限,允许陈晨代为调解、承认债务。
凤阳县人民法院在虚假诉讼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024年5月23日出具(2024)皖1126民初244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方寸公司与凤阳显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311.78万元补贴返还义务,徐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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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之下作出的调解书
上述调解书作出之后,方寸公司不知情。直到2024年4月的某一天上午,犯罪嫌疑人徐振打电话给方寸公司负责人戴某,告知给方寸公司“惹了麻烦”。但承诺“问题很快会解决。”下午,方寸公司发觉账户已被凤阳县法院冻结。因为徐振承诺问题很快就会解决,戴某就没有细问原因。
大约一周左右,方寸公司第一次被冻结的账户果然解冻。戴某就没有再过问。
但是,由于徐振没有如约还款,案件后续再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25年10月,凤阳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冻结了方寸公司账户。
2025年11月13日,知情之后的方寸公司携带全套证据,向凤阳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申诉书》,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基于虚假诉讼基础之上作出的(2024)皖1126民初2447 号民事调解书,解除强制执行、解除账户冻结。
方寸公司拿出证据证明:调解并非方寸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诉讼代理手续全部伪造,调解书赖以成立的基础证据属于伪造,符合《民事诉讼法》调解书申请再审法定事由: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方寸公司的代理律师反映,凤阳县法院当日接待的易姓法官说无法出具回执或收据,随即叫来郑姓法官来看材料后回复:本案徐振涉嫌刑事犯罪,如刑事裁判文书确定了方寸公司反映问题属实则不需要方寸公司申诉,凤阳县法院也会主动撤销执行依据。
2026年9月14日,代理律师前往凤阳县法院索要要2025年11月13日提交的申诉书及证据的回执,但只在信访室做了一个登记,首问接待人员意见中写下:“已答疑,本院无权处理涉企案件再审事宜,应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代理律师反映,提交的是方寸公司的申诉材料,要求凤阳县法院以院长发现名义启动再审程序自行纠错。但该院信访室告知要到滁州中院申请再审。
这里存在一个残酷现实:方寸公司账户处于被冻结状态。如果选择自行前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周期漫长,在再审裁定中止执行之前,企业账户会持续冻结,银行续贷失败,企业极有可能直接倒闭。
当事人维权陷入两难困境:走法定再审程序,就要承受企业倒闭的代价;想要解冻账户活下去,只能在执行阶段妥协,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
值得反思的是刑民交叉线索处置问题。方寸公司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的同时,已经明确告知承办法官,第三人徐振已经承认私刻公章,伪造全部诉讼代理手续,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假诉讼罪。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应当履行线索移送义务,经本院负责人批准之后,制作移送函,连同卷宗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
但在该案中,凤阳县法院没有依法履行规范的线索移送流程,仅仅口头告知当事人 等公安侦查结案之后再来处理民事再审,将民事纠错程序完全依附刑事侦查程序,无限拉长了无辜受害企业的维权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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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方寸公司无奈之下,只能与凤阳县商务局、徐振实控的凤阳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签下一份特殊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凤阳显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寸公司分批向凤阳县商务局返还政策补贴款1311.78万元。
但是,返还协议白纸黑字专门增加第四条:“湖北方寸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保留对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申请再审的权利。”这行文字,字字都是司法救济渠道失灵的注脚,是一家无辜企业被逼到墙角的无奈妥协。
方寸公司明确向法院、向对方宣告:签署和解协议,不等于认可(2024)皖1126民初2447号调解书合法有效,签署和解仅仅是换取账户解冻、维系企业生存的权宜之计,不放弃后续全部纠错救济权利。
三方协议签订后,凤阳县商务局向凤阳县法院申请解冻了方寸公司的账户。
复盘(2024)皖 1126 民初 2447 号案件,虚假诉讼的痕迹在卷宗材料中随处可见。 方寸公司作为案件列明被告,自始至终没有收到凤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调解通知书,全部司法文书没有送达至该公司注册地址。
代表方寸公司出庭的代理人陈晨,不是方寸公司员工,所谓《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事后经徐振本人承认,系徐振私自刻制伪造。全部应诉材料、调解手续,都是徐振一手伪造,目的就是将属于自己和凤阳显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转嫁给千里之外完全不知情的方寸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法院调解案件必须强化对代理人身份、授权手续的实质审查,涉及大额债务调解,尤其应当警惕,不能仅凭一纸委托书就直接确认调解效力,要防范虚构代理身份、伪造证据,通过调解书损害案外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该案涉案调解金额高达1311.78 万元,属于重大标的案件。凤阳县人民法院在调解审理过程中,既没有向方寸公司登记住所地电话、注册地址核实代理人身份,也没有向法定代表人进行任何核实,面对一份存疑的授权材料,直接组织调解,确认上千万元债务,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埋下错案隐患。
按照法律与最高法司法解释,调解书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确实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但是,这绝不代表原审法院可以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纠错材料一推了之,直接拒绝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负有登记、接收、做好笔录、向当事人释明管辖规定,根据当事人选择,要么移送上级法院,要么告知当事人自行向上级法院提交材料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简单粗暴告知 “本院无权处理”,把当事人直接推出去,并且引导当事人去和对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谈判,将司法纠错程序降格为民间谈判调解。
事实证明,方寸公司无奈之下被迫签订的三方《执行和解协议》再次暴雷。凤阳显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如期还款。2026年9月,方寸公司账户第三次被凤阳县法院冻结。方寸公司再次提出异议。
2026年9月11日,凤阳县委常委、副县长方方主持召开多方协调会,会议核心议题就是化解方寸公司因虚假调解书被强制执行带来的账户冻结、企业经营危机,方方要求具体解决方案由方寸公司和凤阳县商务局协商解决。方方提前离席后,会议结果不了了之。
2026年9月15日,凤阳县商务局再次召集各方召开第二次协调会,方寸公司基于解冻账户,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迫切考量,提出先按三方协议垫付执行款,但撤销基于虚假诉讼基础之上作出的(2024)皖1126民 2447号调解书之后,凤阳县商务局要进行执行回转,但凤阳县商务局没有任何回应。
《陈勇评论》为此向凤阳县委常委、副县长方方、凤阳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焦杰等人核实相关情况,未获回复。
10月19日,《陈勇评论》致信凤阳县商务局副局长张涵君,核实凤阳县事件处理态度和进展,未获回复。
虚假诉讼的危害,不仅在于侵害企业财产,更是直接践踏司法公信力。一份依靠伪造公章、伪造代理手续取得的民事调解书,披着法院生效文书的外衣,变成一把可以冻结无辜企业账户的 “法律利剑”。
当受害企业拿着印章备案、报案材料、当事人自认线索,前来寻求司法纠错,原审法院本应当敞开救济渠道,做好材料接收、释明、线索移送,并且依法撤销基于虚假诉讼基础之上作出的调解书。
但是,凤阳县法院基于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目的,偏向于维护由于凤阳县商务局失职失责导致的利益损失,而罔顾了一家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执行和解本应当建立在当事人自愿、没有生存胁迫的基础之上。该案这份和解协议,是在企业账户被冻结、续贷危机的高压之下签署,企业不得不在 “企业倒闭” 与 “妥协和解保留再审权利” 二者之间二选一,属于典型的 “城下之盟”。是凤阳县法院程序违法处置的结果,不具备合法性。
回望全案,凤阳县法院调解案件对代理人授权手续实质审查缺位,埋下错案种子;当事企业提交再审申诉材料,原审法院接收处置程序存在违法;面对明确虚假诉讼犯罪线索,没有依法规撤销调解书,没有启动线索移送流程;后续由县级领导组织的协调会,未能推动矛盾实质化解。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虚假诉讼的受害者,不应当在维权的时候再承受一层程序壁垒。
方寸公司的遭遇敲响警钟:面对涉嫌虚假诉讼的调解书,司法机关应当畅通纠错渠道;行政主导的矛盾协调,不能回避案件本身的是非真伪,不能把 “协调” 异化为逼迫受害方妥协。
不能让无辜市场主体为别人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付出生存代价。全社会都在期待,凤阳县行政和司法系统能够主动纠错,还原案件真相,还受害企业一个公道,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陈勇评论》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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