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来源:《佘祥林》,百度百科。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京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荆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25周年典型案例。《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追踪》,新华社,2005年4月。《佘祥林案始末》,《民主与法制》2005年第11期。佘祥林国家赔偿案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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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11日清晨,湖北省京山县吕冲村一处水塘边围满了人。
头天夜里下过一场透雨,塘水涨了,一具女尸从水草里浮了上来,面部泡得发胀,衣物被水泡透,贴着身体。
村里没人认得出她是谁。
有人跑去向派出所报了案,有人跑去通知了佘祥林。
佘祥林住在雁门口镇何场村,离吕冲村不算远,走路要四十多分钟。
他赶到塘边时,公安人员已经在现场了。
他看了一眼那具尸体,说不是自己的妻子张在玉。
张在玉是1994年1月20日早上离家出走的,到那天已经整整81天。
她精神不太正常,发病的时候会一个人往外走,走得没影,过几天自己又回来了。
这种事之前发生过不止一次,家里人已经习惯了。
这一次,她走的时候穿的是一件旧棉袄,脚上一双布鞋,身上没带钱,也没带粮票。
塘里这具女尸,衣着对不上,年龄看着也偏大。
可公安人员问他认不认得时,他还是摇头。
他后来回忆那天的情形,说自己当时松了一口气,又提了起来。
松气,是因为这具尸体不是张在玉;提起来,是因为他不知道张在玉到底去了哪里。
他没想到,这具不认识的女尸,会把自己推进一场长达11年的官司。
从1994年4月被带走,到2005年4月被宣判无罪,他失去自由4009天。
而这起案件真正让人记住的,不是它被纠正了,而是它纠正的方式:
1994年10月,他被一审判处死刑;1995年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案件在两级法院之间来回了三年,1998年6月,他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
他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他服刑,一关就是7年。
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从山东回到京山。
她还活着,身体健康,说话清楚,身边带着一个已经9岁的儿子。
儿子是她离家之后生的。
她离家那天早上,从家里出来,走到镇上,搭上一辆去外地打工的货车。
路上她认识了一个男人,跟着去了山东,在那里落脚、结婚、生孩子。
11年里,她没往家里写过一封信,没打过一个电话。
家里人在她的衣冠冢前烧了11年的纸钱。
她回来后的第三天,公安人员带她去做了脱氧核糖核酸鉴定。
鉴定结论确认,她就是张在玉。
从鉴定结论出来的那一刻起,这起案件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而参与当年办案的民警潘余均,在平反之后被带走调查,十天之后,在武汉黄陂的一处公共墓地里上吊自杀。
他的墓碑上,有人用血刻了三个字:我冤枉。
一个被判死刑的男人活着走出了监狱,一个办过这起案件的警察死在了平反之后。
这两件事发生在同一年,相隔不到两个月。
它们之间隔着什么,没有人能说清楚。
这起案件后来被写进了很多份文件里,每一次被提起,用的都是同一套表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八个字,说清了一桩冤案,也说清了一个人的11年。
佘祥林后来在法庭上说,我这11年,就是这八个字换来的。
他说这句话的时候,声音不高,法庭里却安静了下来。
他被带走那年31岁,出来时已经42岁,头发白了一半,背也有些驼了。
他的两个孩子,一个从7岁长到18岁,一个还在襁褓里,出来时已经会帮家里做饭了。
他母亲在他坐牢的第三年查出心脏病,硬撑着没住院,说是要等儿子回来。
他父亲从1994年开始替他申诉,一年写三四份申诉状,往省里送,往北京送,送了11年,退回11次。
老人不会写字,就托人写,自己按手印,一份一份收好,用一个布袋子装着。
袋子里还有一叠寻人启事,是1994年印的那三百多张,没发出去的,一直留着。
张在玉回来之后,老人把那些寻人启事拿出来,一张一张地看,看了很久,又一张一张地烧了。
他说,不用找了,人回来了。
可人回来了,另一具尸体却没了身份,这起案件也从此多出了一条没人能解开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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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1月20日
1994年1月20日,农历腊月初九,早上六点多,天还没亮透。
张在玉起了床,推开堂屋的门,走了出去。
这一天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头天晚上,她和佘祥林吵了一架,吵的什么,家里人后来回忆,是些琐碎的事,谁也记不全了。
她出门的时候没跟任何人打招呼,没说去哪儿,也没说什么时候回来。
佘祥林在屋里躺着,听见门响了一声,没当回事。
张在玉那年31岁,比佘祥林小3岁。
两个人结婚十年,生了两个孩子,大的7岁,小的才几个月。
家里种着几亩地,佘祥林在镇上做点小生意,日子不算宽裕,但也过得下去。
张在玉有精神方面的毛病,发病的时候话多,说一些别人听不懂的话,有时候会往外跑。
第一次跑,是1993年秋天,跑了两天,自己在邻县的路边被熟人认出来,送了回来。
第二次跑,是1993年冬天,跑到三十多里外的亲戚家,蹲在门口不肯进门。
家里人带她去看了医生,医生开了药,吃了能稳一段时间。
药一停,人就又开始不对劲。
1月20日那天早上,佘祥林起身后发现人不在,以为她又跑出去转悠了,没急。
到了中午还没回来,他骑着自行车去周边的村子找了一圈。
傍晚还没回来,他去了派出所报了案。
报案的时候,他说得很实在:我媳妇有精神病,跑了,你们帮我找找。
派出所登了记,给了他一张回执,说找到了会通知他。
此后的日子,他一边找人,一边种地。
他在镇上贴了寻人启事,印了三百多张,贴在电线杆上、村口的小卖部门口、客车停靠站。
启事上写着张在玉的姓名、年龄、身高、离家时穿的衣服,还有一句话:有精神病,见者请告知家属。
他还去过县里的电视台,掏钱播了一条寻人信息,滚动播了三天。
那三天里,他每天晚上守在电视机前,从头看到尾,怕错过任何一条线索。
没有一条线索是真的。
1月的湖北乡下冷,田里的活儿不多,他把时间都花在找人上。
亲戚朋友劝他,说这么找不是办法,先等等看,说不定过几天自己回来了。
他等了十天,二十天,一个月。
到了2月,他跑到邻近的几个县,一个一个乡镇地打听。
3月,他去了趟武汉,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附近转了十几天,看每一个流浪女人的背影。
他不敢走远,怕张在玉自己回来了,家里没人。
3月底,他回到京山,人瘦了一圈,身上只剩几十块钱。
4月11日,吕冲村的人来叫他,说塘里浮上来一具女尸。
他赶到现场,看了一眼,摇头。
公安人员问他:你仔细看看,是不是你媳妇?
他又看了一遍,还是摇头。
那具女尸的衣服不是张在玉离家时穿的那件,鞋也不是,头发的长度也不对。
可公安人员把那具女尸的照片收进了卷宗,编号,归档。
十一天后,4月22日,佘祥林被刑事拘留。
罪名是故意杀人。
办案人员认定,塘里的那具女尸,就是张在玉。
至于为什么佘祥林说不认识,办案人员认为,他是在狡辩。
佘祥林被带走的时候,家里只剩他母亲、两个孩子,和几十块钱。
母亲追到派出所门口,被挡在外面,她在门口坐了一整天,直到天黑才回去。
回去之后,她把两个孩子安顿好,开始替儿子跑这件事。
她不会说话,见到穿制服的就下跪,说不出一句完整的话,只会重复:我儿子没杀人。
村里人起初都相信佘祥林,说他人老实,不会干这种事。
过了半个月,说法就变了。
有人说看见张在玉死的那天晚上,佘祥林家门口有灯光;有人说听见佘祥林家里传出过哭声;
还有人说,佘祥林早就想跟张在玉离婚,离不成才下了狠手。
这些话,没有一句经过核实,却在村里传得很开。
传到后来,连佘祥林的母亲都听见了,她回家问两个孩子:外面人说的那些话,你们别信。
孩子说:奶奶,我们不信,我们等爸爸回来。
这句话,两个孩子等了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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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那具女尸
吕冲村那处水塘不大,靠山,四周是田。
4月10日夜里下了一场雨,塘埂上的泥被冲进塘里,水变浑了。
第二天早上,放牛的老汉路过塘边,看见水草里露出一截东西,以为是泡胀的树根。
走近了看,是个人。
他转身就跑,一路跑到村委会,上气不接下气地说塘里浮了死人。
村委会的人不敢去,又跑到派出所。
派出所来了人,先用竹竿把尸体拨到浅水处,然后通知了县公安局。
法医到了现场,做了尸表检验。
检验记录上写着:女性,年龄约30岁至40岁,身高约1米55,尸体已高度腐败。
这个结论留下了一个问题:年龄区间跨了10岁,身高只是一个估计值。
张在玉的年龄是31岁,身高是1米56。
年龄落在区间内,身高接近,但都没有经过确认。
更关键的是,尸体高度腐败,面部无法辨认。
在没有辨认条件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依靠两样东西把死者认定为张在玉:
一是佘祥林报过案,说妻子失踪了;
二是村里有人说,张在玉最后一次被人看见,是在吕冲村附近。
这个说法来自一个村民的转述,说的是某天下午,看见一个女的在塘边走过,像是张在玉。
没人问过这个村民,那个女的穿什么衣服,多大年纪,往哪个方向走的。
也没人核实,张在玉离家那天穿的旧棉袄,为什么会变成塘里那具尸体身上泡烂的衣物。
尸体没有做解剖。
这一点在后来的法律文书里被反复提及:没有尸体检验报告,没有死亡原因鉴定,没有死亡时间推断。
办案人员后来解释,当时的条件有限,加上尸体腐败严重,做不了。
1994年的县级公安,确实没有条件做脱氧核糖核酸检测。
但尸表检验和辨认,是当时就能做的事,这两项也没做到位。
尸体被装进一口薄皮棺材,埋在了吕冲村后的山坡上。
没有通知家属认领,没有让佘祥林去做辨认。
棺材抬上山的时候,抬棺的人不知道里面是谁,挖坑的人也不知道。
村里人只知道塘里浮上来一个女的,埋了。
这一埋,就埋了11年。
一直到2005年4月,张在玉活着回来,公安人员才重新打开这口棺材。
他们从棺材里取出遗骸,送到上级部门做脱氧核糖核酸鉴定,想比对一下,确认当年埋的到底是谁。
鉴定结论出来后,一个问题留了下来:
如果当年那具女尸不是张在玉,她是谁?
她从哪里来,为什么死在吕冲村的水塘里,为什么至今没有人找过她?
这个问题,到今天也没有答案。
尸体被发现之后,吕冲村安静了三天。
第三天,村里开始传话,说那个女的可能是何场村的张在玉。
传话的人说,张在玉有精神病,走丢了,这事儿谁都知道。
塘里浮上来一具认不出的女尸,村里恰好有一个走丢的女人,这两件事被村民自己连在了一起。
办案人员到了村里,问的第一句话就是:这个是不是张在玉?
这一问,等于先把答案告诉了被问的人。
被问的人想了想,说:可能是吧,张在玉不是走丢了么。
这句话被记进了笔录,成了认定死者身份的依据之一。
笔录上没有写这个村民和张在玉是什么关系,有没有见过张在玉,能不能认出她。
都没有写。
从尸体被发现,到被认定为张在玉,中间只隔了十一天。
十一天里,没有一次正式的辨认,没有一份书面的身份确认。
佘祥林是唯一被要求辨认的人,而他的意见是:不是我妻子。
这份意见,没有被写进认定死者身份的材料里。
写进去的,是那句可能是吧。
此后11年,这具尸体的身份再没有人提起过。
村里人以为张在玉真的死了,佘祥林家里也按死了办,垒了衣冠冢,立了牌位。
逢年过节,两个孩子给牌位磕头,磕了11年。
牌位上的名字是张在玉,棺材里的骨头却属于另一个人。
这个错位,直到2005年4月才被人发现。
而发现它的人,正是当年被认定已经死了的那个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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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月到十月
4月22日,佘祥林被刑事拘留。
他被带进公安局的讯问室,办案人员问他,张在玉是怎么死的。
他说我不知道,我没杀人。
讯问记录上写着,从4月22日到4月28日,他作了多次有罪供述。
这些供述里,出现了杀人经过:时间、地点、手段、抛尸位置。
这份口供,成了后来定罪的主要依据。
佘祥林后来在法庭上说,这些供述是在被打之后写的。
他说办案人员把他按在地上,用脚踢,用棍子打,打累了就让他写,写完再打。
他说自己被打得受不了,就照着办案人员说的写,说一句他写一句。
他说自己连张在玉是怎么被杀死的都不知道,只能写办案人员告诉他的那些话。
法庭上,他卷起裤腿,露出小腿上的伤疤,给法官看。
法官看了,没说话。
这份口供里还写着一个细节:抛尸地点是吕冲村的水塘。
佘祥林说,他从来没去过吕冲村的水塘,不知道那个地方在哪里。
被抓之前,他去过一次吕冲村,是去修一台碾米机,在村里待了不到两个小时。
他不知道村里有个水塘,更不知道水塘在村子的哪一头。
这个细节后来被律师反复提出,没有被采纳。
4月28日,佘祥林被批准逮捕。
从这一天起,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补充了一些材料,主要是村里人的证言。
这些证言的内容大致相同:张在玉和佘祥林关系不好,经常吵架;张在玉有精神病;佘祥林为人比较粗暴。
没有一个人说亲眼看见佘祥林杀人,也没有一个人说看见张在玉死在了佘祥林家里。
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进行了一天,佘祥林当庭翻供,说以前的供述是屈打成招,要求查证。
法庭没有准许。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佘祥林因家庭矛盾,在其家中将妻子张在玉杀害,后将尸体抛入吕冲村水塘。
证据列了六项: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记录、证人证言、报案记录、辨认笔录。
六项中,没有一项能直接证明张在玉已经死亡。
判决结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
他在上诉状上写了八个字:我没有杀人,我要活命。
这八个字,他后来在牢里写了无数遍。
开庭那天,旁听席上坐满了人,何场村来了二十多个乡亲。
他们坐着村里的拖拉机,颠了三十多里路赶来,想听听法院怎么判。
宣判的时候,审判长念完判决,整个法庭静得能听见呼吸声。
佘祥林的母亲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听完之后,一头栽倒在地上。
有人把她扶出去,她在走廊里醒了过来,第一句话是:判错了,判错了。
乡亲们把她围在中间,没人敢说话。
回到村里,她开始替儿子跑申诉。
她去县里,去省里,去北京,每次都带着一叠材料,材料里夹着两张照片:一张是佘祥林的,一张是张在玉的。
她跟接待的人说:这两个人我都认识,一个是我儿子,一个是我儿媳妇,我儿媳妇还活着,你们不信可以找。
接待的人问:你儿媳妇在哪儿?
她说:不知道,走丢了。
这一问一答,每次都卡在同一个地方。
她拿不出张在玉活着的证据,人家就不信;人家不信,她就拿不出证据。
这个循环,她转了11年。
而佘祥林在看守所里,开始学法律。
他让家里送进来几本法律书,一字一句地看,看不懂的就抄下来,请同监舍里读过书的人讲给他听。
他抄了三大本笔记,写满了各种条文。
笔记的第一页写着:我没有杀人。
最后一页写着:我要活着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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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卷宗很薄
案件送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时间是1994年11月。
省高院的法官翻阅卷宗,翻到尸体检验那一页,停住了。
没有解剖报告,没有死亡原因,没有死亡时间,甚至连死者的身份,都只是办案人员的一句话。
他们又翻到辨认笔录那一页,发现辨认人写的是佘祥林,而佘祥林在讯问笔录里明确说过,他不认识这具尸体。
一个说不认识的人,怎么会在另一份材料里认下这具尸体?
省高院把这个疑问写了下来。
1995年1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八个字,是佘祥林活下来的第一个转机。
案子发回之后,没有重审,也没有撤诉,而是被搁置了。
搁置的原因,牵涉到行政区划的变更。
1994年,荆门升格为地级市,京山由荆州管辖改为荆门管辖。
佘祥林案的管辖权随之发生变化,案件在两个法院之间被推来推去。
1996年2月7日,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
公安补了材料,又送了上去。
这一补,补到1998年。
1997年10月8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一个协调会,讨论这起案件怎么处理。
协调会的记录里有一句话:案件久拖不决,需要尽快下判。
1998年3月31日,检察机关重新起诉。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从死刑改成了15年。
判决的理由,是佘祥林的行为不构成判处死刑的情节。
佘祥林还是不服,继续上诉。
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次,他没有再上诉。
不是不想,是按照规定,不能再上诉了。
他从看守所转到监狱,开始服刑。
在监狱里,他表现很好,劳动积极,从不违反监规,多次获得表扬。
同监舍的人问他,你到底杀没杀人。
他说没有。
别人笑他,没杀人为啥判15年。
他不说话了。
他给家里写信,信里从不提案件,只问两个孩子读书怎么样,问母亲身体好不好。
母亲给他回信,每次都写一句话:你爸还在找证据,你要等。
他父亲佘树生,从1994年开始替儿子申诉。
老人不会写字,就托人写申诉状,一年写三四份,往省高院送,往最高人民法院送。
送了11年,退回11次。
退回来的理由大同小异:不符合再审条件。
老人不死心,把申诉状一份一份收好,用一个布袋子装着,走到哪儿带到哪儿。
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从山东回到京山。
她先去了雁门口镇,在镇口的小卖部买了一瓶水,坐下来歇脚。
小卖部的老板娘看了她半天,问:你是不是张在玉?
她说,我是。
老板娘转身就跑,跑到村委会,又跑到派出所。
公安人员赶来,把她带到派出所,问了她一些问题。
她回答得很清楚:我叫张在玉,1994年1月20日从家里出来,搭车去了外地,在山东结了婚,生了一个儿子,今年9岁。
公安人员又问了一些只有张在玉本人才知道的事,她都答对了。
3月29日,公安人员带她去做了脱氧核糖核酸鉴定。
3月30日,结果出来:确认是张在玉本人。
3月29日晚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这起案件。
4月1日,佘祥林被从监狱带了出来。
他以为是要加刑,或者是要执行死刑。
他被带进一间屋子,看见对面坐着几个公安人员,还有一个女人。
那女人站起来,叫了一声他的名字。
他盯着看了很久,才认出来,那是张在玉。
他愣在原地,一句话说不出来,嘴唇抖了半天。
他后来对记者说,那一刻他脑子里一片空白,不知道自己是在做梦,还是已经疯了。
他只知道一件事:自己没有杀人,这个事实,终于有人能证明了。
而当年把他送进监狱的那些人,此刻正坐在另一间屋子里,翻看着那份卷宗。
卷宗很薄,薄到让人心里发慌。
就在他们翻卷宗的同时,几百公里外,一个人正把一封遗书折好,放进怀里,然后走进武汉黄陂的一处公共墓地。
这个人的名字,叫潘余均。
他是当年专案组的成员,在名单里排在最后一位。
就在同一天,负责当年侦查工作的几名办案人员,被上级部门叫去问话。
问话的内容没有公开,被问到的人也没有对外提起过。
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从这一天起,当年参与办案的人,一个一个地被重新翻了出来。
有的被约谈,有的被调离,有的被停职。
名单很长,排在最后一位的那个人,此刻正站在那处墓地里。
他怀里那封遗书,折了三折,用一块手帕包着。
手帕是新的,叠得方方正正。
此刻,他怀里那封遗书里,还藏着另一层至今没人能说清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