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律明文禁止强拆,但实践过程中,征收方直接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现象却是不少,尤其是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而迟迟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为了尽快推进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极个别的征收方则会直接对被征收人的好端端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想必大家都知道,法律上规定,对个别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方可以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没有在补偿决定中规定的时间内搬迁,或者是签订协议,领取补偿款的,征收方还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经催告后,仍然没有针对补偿决定提起法律程序,或者仍然未按征收补偿决定中规定的搬迁,签订协议等,那么,征收方想要拿到土地,推进征收工作,则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还要提交已经履行了征收前置工作,相关补偿费用也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等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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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践中,征收方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直接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好端端的房屋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在强拆行为明显不合法的情况,那么被征收人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取证,比如,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尤其是当自己在强拆现场时,录像、照片中要尽量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身影,对强拆现象进行报警,并对报警电话保存,通话进行录音,收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部门下发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公告、评估报告等等文件。
在有了确凿的证据后,马上针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等到法院判决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后,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了。当然,被征收人也可以在提起强拆行为违法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即明确要求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从律师个人办案的角度来分析话,在提起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对被征收人来说可能会有点不利,因此,个人建议强拆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被征收人可以分别来诉,也就是单独就行政赔偿提起一个诉讼,这样对被征收人来说更为有利。
但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那也就是说,在单独就强拆行为给自己的合法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关部门承提赔偿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时也有具体的被告,及合法财产被相关部门侵害的证据材料,或者是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予以受理或者是对赔偿决定不服时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果不具必这些条件,那么,法院可能就会不受理行政赔偿之诉,尤其是超过法定期限时,无论被征收人多么在理,法院都会不予受理。
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强拆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后,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快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要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对于在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或者是对赔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应当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快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仅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则需要在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对于相关部门在作出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中,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起诉期限的,一般被征收人则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一年内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如果提起行政赔偿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那么,法院则会以超期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事有三点,一是,对于强拆造成的损失,建议被征收人不要在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时一并提起,可以先通过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后再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二是,提起行政赔偿,也是有法定期限的,大家一定要把握好期限,避免错过,一旦错过,就无法再通过诉讼来争取合理的赔偿了。三是,要随时收集证据材料,对于因相关部门强拆导致被征收人无法举证,即提供相关证据的,则需要由被告举证,即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推翻被征收人所主张的赔偿事项等。
另外,由于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一系列的维权程序比较复杂,建议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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