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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10月16日,宁波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26〕37号),对商品住房预售管理、现房销售、土地供应、金融支持等作出规定。继杭州、深圳10月15日之后,宁波是第8个出台现房销售细则的城市。
预售管理方面,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时按原有政策执行;此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及已发布出让公告的项目,原则上按新出让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前提下,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2027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8月28日后新公告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可以楼幢(栋)为最小销售单位,且该预售批次的全部楼幢工程形象进度均达到单体建筑主体结构封顶。
预售资金监管方面,项目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开发企业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现房销售方面,8月28日后新公告出让的土地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出让公告未明确销售方式的,由企业自主选择,鼓励实行现房销售。实行定金制销售的,收取的定金不高于房屋总价的5%,并存入现房销售定金监管账户。
土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第一期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不少于50%,余款可约定在两年内缴清,分期付款不计利息。
此外,8月28日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文件同时要求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开发企业自主、双向选择确定主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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