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生了一起特殊的民事索赔案。
男子方某得知同村女子钟某患有智力残疾,在2024年9月的某天晚上,与钟某发生了亲密行为,随后逃离了现场。
直到2025年4月,方某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案发后,钟某一直处于极度的恐惧中,不敢一个人在家居住,每当家里来客人,她都会害怕得躲起来。
父母带她去医院一查,钟某被确诊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这期间的就诊费用,花了123元。
钟某一纸诉状将方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3元的医疗费,以及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支持了钟某的诉求。但方某不服,提起上诉。
一、男子叫屈:都过去10个月了,凭啥说是我造成的?
方某上诉的理由有两条:
第一,事发已经过去10个月了,谁能证明钟某现在的不适,就是10个月前我造成的?
第二,我都已经坐牢了,接受了刑事处罚,凭什么还要我赔钱?而且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方某觉得,一码归一码,自己牢也坐了,这事儿就该翻篇了。
但钟某这边认为,刑事是刑事,民事是民事,这并不矛盾。民法典明确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方某至今没有道歉、没有赔偿,导致钟某长期处于恐惧、失眠中,2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并不算多。
二、法院判决:必须赔!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方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那123元的医疗费,是因方某的犯罪行为产生的直接、必要的物质损失,方某必须赔。
至于2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法院指出:钟某是智力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方某明知她智力有缺陷,还实施犯罪,直接导致钟某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等严重后果。
因此,方某不仅要赔钱,还要赔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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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坐牢了,到底还要不要赔精神损失费?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争议点在于:刑事处罚之后,还要不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的确如方某所说,按照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因受到犯罪侵犯,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般只支持“物质损失”,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但这起案件特殊就特殊在,钟某在刑事案件之后,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
而《民法典》第18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坐牢是国家对你的惩罚,赔钱是你对受害人的弥补,两者不能互相抵消。
更重要的是,方某侵犯的是智力残疾的弱势群体,手段恶劣,且事后毫无悔意。法院为了惩罚犯罪、抚慰受害者,依法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完全合理。
法律分析
第一,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方某被判刑,不能免除他赔偿钟某损失的义务。
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虽然规定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本案钟某是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且钟某系智力残疾的弱势群体,方某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严重后果,法院依法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精神。
第三, 123元医疗费属于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有医院的诊断和收费票据为证,方某理应赔偿。
第四, 方某主张“10个月后发病与己无关”,但医学诊断证明钟某的创伤后应激障碍是遭受性侵害后的典型心理创伤反应,且钟某在此期间无其他重大精神刺激,因果关系成立。
第五, 法院判决方某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既是对受害者的抚慰,也是对施暴者的惩戒,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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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给所有人的提醒很实在:
第一, 别以为坐了牢就可以一笔勾销。刑事责任是国家对你行为的惩罚,民事赔偿是你对受害者的弥补。两者并行,谁也跑不掉。
第二, 欺负弱势群体,法律绝不手软。明知对方有智力残疾还下手,性质恶劣。不仅要承担刑责,在民事赔偿上也会被从严认定。
第三, 心理创伤的账,远比身体伤害更难算。123元的医药费只是个零头,2万块钱也买不回受害者的安全感。对受害者多一点歉意,别在法庭上继续狡辩,才是真正该有的态度。
讨论话题
1、男子侵犯智障女子,坐牢4年后又被判赔2万精神损失费,你觉得合理吗?打1合理,打2不合理。
2、你觉得“10个月后确诊应激障碍”,该不该由施暴者买单?
3、犯了罪,坐了牢,到底还要不要赔精神损失费?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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