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会见一个诈骗案的当事人,他说最后悔的一件事,就是侦查机关通知他到案的时候,把两台手机带过去了。人家问他密码,他还如实告诉了人家。
结果呢?
手机里发现了对他定罪极为不利、极为关键的证据。甚至不需要数据恢复,打开手机就能看到。
我们办的案件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当事人,都会非常配合地上交手机、提供密码。如实配合。
但我今天不想评价这个做法对还是错。因为案件事实真相是怎么样,不管你交不交手机,最终都有可能还原出来,而且极大概率都能还原。
区别在哪?
有手机,侦查机关方便、高效、快捷。没有手机,人家也有旁证、有证人证言、有被害人的证据、有其他佐证,一样可以印证。
所以手机这个东西,对侦查机关侦破案件至关重要,对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辩护,同样至关重要。
问题不在于交不交,在于你交之前,有没有想过里面有什么,交之后,有没有人帮你盯着,怎么用。
手机交出去之前,辩护就已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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