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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承明制”后的发展变化及影响
杜家骥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 “清承明制”,是指清初沿袭明朝的基本制度,不能以此理解以后的制度情况,因为制度必然会发展变化。清朝沿袭明制后,其发展变化不仅是多方面的,而且不少方面变化很大,本文从中央及地方机构、官制、职权等14个方面的变化,以及各项制度,如财政制度、刑法制度、矿政、茶法等的变化叙述,并对某些变化的原因、影响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 清承明制;职官设置;制度变化
目录
一、机构、官制、职权等方面的变化及其原因、影响
二、各类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原因、影响
三、余语
历史教科书或论著,时常“明清”并提,把明清两代作为一个历史阶段;讲到国家体制,则常用“清承明制”一词。的确,清代的国家机器,就其主体而言,是明代的模式——中央机构、地方行政建置及其设官,实行的制度,基本是沿袭明代。但仅停留在“清承明制”这一表面的了解而不加深究,则远远不够。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所沿袭的旧制必然要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改变,或增定新制度,这是历史常识,那么其具体情况如何?实际上,很多内容是一般教科书未能述及的,至于论著,由于是专门研究某专题,而不可能对此做全面系统的介绍。
二、清朝是以满族为主体统治的王朝,不仅增加了满族自身的民族性机构及制度,而且将满族、八旗的不少管理制度纳入所沿袭的明代汉制之中。这是教科书、论著都很少述及的内容。
三、晚清时期又受西方制度影响,进行过不少改制。
以上几点,是全面、系统地认识清代历史应掌握的,也是研究相关课题应注意的内容。
由于题目较大,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多,其中晚清受西方制度影响进行的改制,与传统旧制在性质上有别,联系较少,内容复杂,足可作为另一专题,且按现在历史分期属于近代史的内容,于此从略。而满族自身的民族性机构及制度,与明制无关,也不作介绍。本文只讲清代所沿袭明制方面的发展变化,其中包括所承袭之明制中增加的管理满族的制度。另外,对某些变化的原因、重要影响,也做简要分析。所述内容分为机构、制度两大方面:一是机构、官制、职权等方面的变化及其原因、影响;二是各类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原因、影响。
一、机构、官制、职权等方面的变化及其原因、影响
(一)中央机构
1、中央各大机关职官设置变化
部院、寺监等机构职官,实行满汉复职、满汉并用。
部院——六部、都察院,寺监等机构——大理寺、太仆寺、太常寺、鸿胪寺、光禄寺、国子监、钦天监、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等,这些沿明制而设置的传统机构,其长官(堂官)在清代皆一职设两人,一满一汉,是为“满汉复职”。如明代之六部,每部设尚书一人,左侍郎一人、右侍郎一人,以上三个堂官,清代皆设满汉各一人,明代每部之三个堂官,到清代变为六个。堂官之下的属官,如司官——郎中、员外郎、主事,是满汉并设,而满、汉并不等额,总体数额是满缺多于汉缺。内阁之设官也是如此,见下述。
2、内阁建置、职权的变化
清代内阁比明代正规。明代内阁,后世皇帝一直遵守祖制,不明定其实际地位,以大学士为正五品,为行政需要,以加衔提高其职权地位。清代不存在明代的祖制问题,顺治朝便定内阁大学士为正二品,以改明代内阁大学士品级之名不副实。但不设首辅大学士。雍正八年(1730年),更升大学士为正一品,高于明代,为文官最高品级,内阁也正式成为最高政府机关。
内阁的下设机构也比明代增多。明代内阁下设两房:制敕房、诰敕房。清代内阁下设十余个,重要者如下:办理题本的机构,包括满本房、汉本房、满票签处、汉票签处、批本处,此外还有蒙古房(翻译蒙古文及其他民族文字)、典籍厅、收发红本处、诰敕房、稽察房、内阁俄罗斯学等。
增设机构原因。一是清代满族统治者为体现满族的主体统治,以满语(称为“清语”)作为“国语”,公文须有满文。另外还办理涉蒙古、西藏、回部等民族事务,以及涉俄罗斯等国际事务,也需翻译,因而增加诸多翻译机构和人员。二是题本数量增多,办理时每道程序都有较多题本,因而分工精细,各程序分设房、处等机构办理。
清代内阁设官人数多于明代。原因:第一,实行满汉复职制,又增设协办大学士(见后述);第二,下设机构多,官员人数必然增多。
清代内阁职掌、大学士的职任与明代相比有变化。军事方面,清前期有满族议政王大臣会议处理军务,并设议政处。后归军机处。内阁所办机要政务分出,归军机处办理。其票拟,本是明代内阁大学士的主要职任,也是其职权的主要体现所在,清代大学士不再票拟,只对票拟作审定,票拟主要由内阁侍读、中书办理(这一变化,大致在军机处设立前不久),乾隆初曾在内阁任职的席吴鏊记述“凡办本之次(办理题本之次序——引者注),舍人(即中书,又称中书舍人、舍人——引者注)阅已,先书草签,侍读详看,大学士审定之”,又说“票拟,皆舍人按故事为之,大学士晨入,画可否,然少所更定”。嘉庆时的京官吴振棫也记述:“内阁大学士沿明制,主票拟,然一一皆禀上裁,大学士无权也。雍正四年,设侍读二员,助勘票签。后大学士多入军机者,其事遂专付侍读,有疑难事,则奉以请命,否则大学士押署而已。”大学士除了入值军机处,帮助皇帝处理机要政务,还有被派管部院事务者,因而,内阁又增设协办大学士,且成固定职缺。雍正朝设立军机处以后,内阁大学士任军机大臣,或管部院,有的还兼另外其他职务,多不入阁办公了,以致在内阁衙署的大学士逐渐减少。嘉庆时,嘉庆帝针对这种情况曾谕令大学士“俱著常川到阁阅本”。但因大学士之兼职及不票拟之制一直实行,所以大学士不常入阁的情况依然如故,据道光朝在内阁任中书的龚自珍说,道光元年(1821年),大学士为六人,而在内阁阅题本者只三人,此后仅托津一人。后来情况更甚于以前,光绪中期任内阁中书的朱彭寿甚至指出,由于票拟等事务“大学士特受成而已,如无大典礼或大会议,大学士可终年不至内阁”。
另外,由于清代皇帝勤政,大学士所拟(其初)或后来审定的“票拟”,皇帝皆亲做裁决批示,因而清代大学士没有明代大学士那种以票拟所体现的职权,成为辅助皇帝处理政务名副其实的秘书。
3、增设军机处
军机处,是内阁的分支、分设机构,其性质,是在明代内阁制基础上发展而增设的相职机构。
乾隆中期在军机处任职的军机章京赵翼,称“军机处,本内阁之分局”。以后,龚自珍也说“军机处为内阁之分支”。清末皇帝的上谕仍如此追溯:(军机处)“雍正年间,本由内阁分设,取其近接内廷,每日入直承旨办事,较为速密”。其所以如此称之,原因是军机处设立之初,主要是以内阁大学士、内阁中书任职,后来扩大,但内阁大学士(包括协办大学士)仍始终是军机大臣的重要甚至是主要人选。而更重要的是,职掌方面,将内阁办理的为皇帝撰拟谕旨、官员请示政务中需君臣商议办理者及其他机要政务,划归军机处办理。
谈到军机处,有一种定式化的观点,认为雍正朝设立军机处,是为削弱内阁大学士的权力,强化皇权专制。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成立的。历史上,皇帝所以要削弱相权,是因为出现对皇位构成威胁或架空皇权的权相,而且主要是一个人,不可能出现多个权相集体夺皇位而再撕拼出一人继皇位的情况。自明初废除宰相制度后,内阁大学士在性质上就不是真宰相了,其任免进退、有无职权,全在皇帝,大学士并无制度规定的法定职权,其职任属秘书性质,皇帝怠政,秘书性质的大学士才得以体现其权力,否则就无实权,而且皇帝还可轻易不用其辅政,乃至罢黜。明末崇祯帝当政的十几年中,曾动辄罢黜的大学士共十几名,其中,崇祯十一年(1638年)在半年多之内罢黜了五名大学士,这就是明证。清代在军机处设立以前,也根本不存在威胁皇位、影响皇权专制的情况。清代君臣关系,自始就具有主奴性,包括大学士在内的所有官员都是皇帝奴才,俯首听命,不敢对皇帝指令提出异议,更不可能对皇权皇位构成威胁。另外,自清初始,内阁就废除了明代内阁设首辅大学士之制,不设首辅大学士,大学士中也不可能形成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权臣。另外,康熙九年(1670年)又废除高级官员由吏部尚书、大学士等会推之制,清代大学士没有明代大学士这方面的权力。清代皇帝勤政、乾纲独揽,大学士无法具有明代大学士的权势,个别大学士利用职权结党专权以权营私,一旦被皇帝发觉或被弹劾,立遭罢黜,如明珠之例。清代大学士完全被皇帝掌控,皇帝需要他们辅政,没有必要削弱他们的职权。所以,雍正朝设军机处以前,并不存在皇位受威胁、皇权受制约而设军机处以削弱其权力的问题。军机处设立后,有些大学士既兼军机大臣,还被委任管理部院事务、任翰林院掌院学士等,有的满人大学士还兼八旗武官如都统、步军统领,这些大学士一人身兼数职,不仅没有削弱其职权,反而因兼军机大臣等职而职权加大了。
清代大学士所以不再票拟,主要因为清代对行政细则的进一步发展,如各部门之“则例”(如《吏部则例》《户部则例》等)系统全面,刑法方面判处罪犯遵循的“例”不断修正、增加,因而,票拟基本是循例拟写,小官侍读、中书等足可胜任,皇帝另以大学士帮其办理较重要的政务,如以大学士为军机大臣辅助其办理机要事务,令大学士管理六部、理藩院,皇帝与其议政时增加对部院事务的全面深入了解,等等,这些措施、制度也基本在军机处设立前或初设期间开始增加实施。
那么,雍正朝设军机处的原因是什么呢?
军机处之设,最初是为皇帝与近臣办理军务,后来不仅保留,且不断发展,职掌扩大,总掌军国机要大政,长期设置。其设置原因,是清代皇帝需要办理的政务太多,显著超过明代,且清代皇帝躬亲政务,而精力有限,为重点办理机要政务,而设军机处。以下作具体说明。
首先,皇帝需要处理的政务较明代大大增多:清代人口比明代剧增,雍正元年(1723年)推行摊丁入亩后,百姓可离籍谋生,社会矛盾事件也因之大增,仅需要皇帝作终审判决的一般死刑案件,平均每天就有四五起;清代边疆辽阔,边区及民族事务比明代增多;以满族为主体统治,增加了满族、八旗以及满汉关系调处方面事务;满汉复职制,中央官员人数比明代增加一倍多,其选用、考绩等方面事务增多;清代于题本之外增加了奏折,需皇帝亲自阅折处理,这是一个很大的工作量。
其次,清帝奉行“事无巨细、乾纲独揽”,事事不放心,皆亲自过问处理,这与其少数民族统治汉族为主的大一统王朝,常怀忧患意识有关。
因而,以皇帝一人之精力难以承受繁多的政务,乃增设宰辅之臣军机大臣,帮助其处理其中的机要大政、办理奏折。与此同时,内阁题本请示的重要事务,皇帝也召军机大臣等到其寝宫商议处理,简便易行,不再频繁地出寝宫,去与大学士等在仪式性的御门听政中商讨,以致军机处设立后,皇帝御门听政的次数明显减少。
所以,军机处是清代皇帝为重点处理机要政务而设,与综掌例行事务之内阁长期共存,共同组成协助皇帝办理国政之宰辅机构,二者长期并存,具有分工意义,清代皇权专制也体现了重点专断机要的特点。
以下讲另一重要问题——明清两代皇权专制的发展与其异同。
清代承袭明代之制不设丞相,以内阁大学士担任相职,而大学士从性质上而言是皇帝的秘书,无对外发号施令之权。因而,自明初洪武时期取消宰相制后,皇权行使在制度上扩大化,专制程度发展,这是明清两代相同之处。
不同之处如下。
明代在相当长时期内(主要是仁宗以后)、很多情况下,皇权专制的高度发展只是体现在制度上,高度集中的皇权,皇帝并没有真正行使,而是由大学士或太监行使了,因而出现了权臣大学士、有权势的太监。对此,史学家赵翼总结:明代的大学士、太监所以有权,“究而论之,总由于人主(指皇帝——引者注)不亲政事,故事权下移”。
清代,由于皇帝勤政,乾纲独揽,且较少昏庸之辈,康雍乾三帝更称得上是精明强干之君,因而清代实现了废除宰相制度后,从制度到皇权实际行使上的高度专制集权,这也是清代君主专制比明代发展的重要表现。
明清两代,从制度上讲,已无往代之相权,相权已收归皇帝,相职有无实权,关键在皇帝。皇帝昏庸或怠政,大学士辅助皇帝行政的秘书性相职,便在实际上体现为相权。皇帝勤政,事无巨细而躬亲断制,精明强干,大学士或军机大臣便权轻,主要起辅助作用,其审定的票拟、建议能否实行,关键在皇帝采纳与否。另外,谁充任相职,也取决于皇帝。清代的军机大臣为相职,是兼职,另有任官衙署,其任免,以谁兼职军机大臣,完全在皇帝,没有制度规定及选任机构。军机大臣之选任也不受资格的局限,品级高地位高的大学士,不一定全部被皇帝选入,比大学士品级低地位低的尚书、侍郎也可能被皇帝选任。官员的实权不一定与其品级、所在衙署地位相匹配,关键在于皇帝是否赋予、皇帝揽权的程度,这是清代皇权专制对行政的影响,也是皇权专制的一种体现。
以下再用乾隆、嘉庆两位皇帝在这方面的评论,对明清两代皇权与相权关系,作为附加说明。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上谕:
夫宰相之名,自明洪武时已废而不设,其后置大学士,我朝亦相沿不改。然其职仅票拟承旨,非如古所谓秉钧执政之宰相也。况我朝列圣相承,乾纲独揽,百数十年以来,大学士中岂无一二行私者,然总未至擅权骩法,能移主柄也。大学士之于宰相,虽殊其名,而其职自在,如明季严嵩,岂非大学士?而其时朝政不纲,窃弄威福,至今称为奸相。可见政柄之属与不属,不系乎宰相、大学士之名,在为人君者之能理政与否耳,为人君者果能太阿在握,威柄不移,则备位纶扉,不过委蛇奉职,领袖班联。
嘉庆帝上谕:
军机大臣承旨书谕,并非将臣工翊赞之职尽责之此数人也。内外满汉大臣,俱经朕特加擢用,谁不宜尽心匡弼。必专责之军机大臣,则其权过重,若承奉谕旨之事,军机大臣得以力阻不行,则外人又将以揽权指摘矣。况我朝列圣相承,乾纲独揽,皇考高宗纯皇帝临御六十年,于一切纶音宣布,无非断自宸衷,从不令臣下阻挠国是。即朕亲政以来,办理庶务,悉遵皇考遗训,虽虚怀延纳、博采群言,而至用人行政,令出惟行,大权从无旁落。
清代皇帝之乾纲独揽,由此可窥一斑。
4、某些部院建置、职权的变化
清代吏部的职权比明代小。明代吏部权重。清代史学家赵翼曾总结:“明吏部权重”,认为“有明一代用人之权悉由吏部”。明前期,较高级官员诸如“布政使等官皆吏部选用也”,“六部堂官亦吏部推用也”,“虽有会推之例,然亦皆吏部主之……会推名虽公,主持者止一二人”,指吏部尚书、大学士一二人掌握用人权。
清初尚沿袭明制,地方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中央二品以上及某些三品京官“俱由会推”,“至(康熙)十年遂停……令将应升转各官,开列具题请旨,于是用人之权归于上”,即权力收归皇上,吏部只是负责“开列”众多有资格任高级、重要官员者的名单,提供皇帝选择。此后尚有个别官员偶或令官员们推举,至“康熙五十一年遂尽罢之”。中央大学士、尚书侍郎、寺卿等,地方督抚布政使、按察使、提督总兵官等较高级官员,选任权皆掌于皇帝。记述这一变化的清代官员王庆云(曾任总督、尚书),还就此评论明代权臣掌握会推官员之弊端:“会推询谋佥同,宜若可恃。然大官臆决唱声,万口一辞,私灭公,同伐异,其弊无所不至,明之末造,可为殷鉴。”清代废此种会推而除其弊端。另外,地方的中级官员道员、知府,职任重要者,则划为“请旨缺”,也归皇帝选任。其结果及影响,是清代皇帝的选官权强化,明代因推举而导致的大学士、吏部尚书等权臣结党的弊端,在清代被消除。另外,清代的中级官员的选任,也有一部分从吏部主掌,划归各机构长官或地方巡抚、总督。综上,清代吏部的权力远逊于明代。
清代刑部官比明代权重。明代三法司会审重大刑案,由刑部受理、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三个法司确实各自履行其独立职责。清初“仍明旧制,凡诉讼在外由州县层递至于督抚,在内归总于三法司。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清则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覆,不会法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讼狱,无论奏、咨,俱由刑部审理。而部权特重”。也即清代的三法司会审名不副实,外省刑案,主要由刑部核复,不会三法司者,都察院、大理寺无由过问,刑部只把本部复核意见送知都察院、大理寺,而且应会三法司者,亦由刑部主稿,都察院、大理寺随同其意见而“画题”。另外,京城案件,都由刑部审理。所以有清代刑部的“部权特重”之说。雍正年间官员也反映:“刑名重案,三法司应行会勘者,都察院、大理寺堂官并不亲身到(刑)部,止委员办理,或止凭送稿画题”。乾隆皇帝上谕中也曾说“向来刑名事件,俱系刑部主稿,大理寺不过随同稽核,无关轻重”。
5、六部下分设机构、职掌增加
六部内的机构主要有三种:堂附机构、清吏司及其附设机构、独立性附设机构。清代之增设,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为加强某些方面的管理及职能而增设的机构。
堂附机构增加较多。堂附机构,也可称之为堂属机构、堂下机构、部堂机构,是办理本部以杂务为主的机构,有些事务较重要。这类机构,清代比明代增多。明代只有司务厅。清代有以下五种:司务厅,掌收外省公文,兼管本部“吏”方面事务;当月处,收发京城各衙门公文,抄录传抄文件;档房,掌收储档案;本房,缮写本章;督催所,雍正朝始设立,掌按期限督催本部(主要是各清吏司)所办事件,以保障行政效率。以上堂附机构的增设,表明清代在某些事务管理上的加强。如司务厅增加管理本部胥吏的职掌,因而把司务厅收发京城各衙门公文、抄录文件之事划出,以新设的当月处办理。督催所,是雍正以后为提高六部工作效率而设,以该所检查、督催部院事务的办理。
独立性附设机构的增设。清代,捐纳成为常行制度,因而设户部捐纳房这一专门机构长期办理。刑法方面,因死刑复核制度被进一步重视,而在刑部下专设秋审处。法律条文则不断修改、细化增订,乾隆朝定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之制,掌纂修之律例馆成为常设固定机构。
二是增加办理满族及八旗事务的职掌及某些机构的设置。
六部中,户部办理的满族及旗人事务较多,而且复杂,办理机构也较多。户部掌旗人丁口编审册籍的汇集稽核、选秀女、继嗣、俸饷、八旗养马料豆的发放、旗地管理、田土争讼,等等。具体办理机构,有南档房(堂附机构),户部清吏司中的广东司、山东司、云南司、八旗俸饷处(附设陕西清吏司下)、井田科(附设福建清吏司下)、现审处(附设机构)与八旗司(又称固山司)。其中八旗俸饷处、井田科、现审处及八旗司,是为专门办理满族及旗人事务而增设的机构。
刑部办理的旗人事务也较多。刑部下设以省命名的十几个清吏司,京城八旗及地方驻防旗人刑案,分在各司之下办理,例如:京城正白旗、广州驻防的刑案,归刑部广东司办理;京城镶白旗、绥远城驻防旗人刑案,归刑部山西司办理,等等。另外,八旗逃人之缉捕等事务,由刑部下设的督捕司办理。
吏部、兵部,分别办理旗人文官、武官之选任、考核及爵位封袭等方面事务。礼部、工部也有满族方面的内容,但较其他部少且分散。
6、中央机关设官数量大大多于明代
内阁、六部、都察院及寺监(大理寺、太仆寺、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钦天监、国子监,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机构中,因为以下几方面原因,设官比明代增多:
第一,以上机构堂官(长官)因为实行满汉复职制,比明代多一倍;第二,司官郎中、员外郎、主事,满汉并用,其中汉司官大致同于明代缺额,而满缺司官多于汉缺,因而司官数量比明代增加一倍多;第三,增设八旗旗人担任的职官;第四,机构增设,也使职官数量增加;第五,宫廷职官的大量设置(内务府职官)。
若再加上八旗行政官、各种旗兵兵营武官,及宗人府、理藩院职官,增加的职官数量更大。
其造成的影响包括:因实行满汉复职制,各机构长官多,六部每部六个长官(堂官),尚书两个,左侍郎两个、右侍郎两个,都是满汉各一名。长官多,常造成政务推诿、拖沓,清末官制改革之时曾强烈批评这种弊端。雍正后又在长官尚书之上设大学士等管部,当与此有一定关系(雍正以前也曾实行过个别大学士等管部,情况甚少,未成惯例)。光绪后期取消满汉复职制。而且,官多,必然增加官俸开支。
7、清代高级官员品级比明代提高
其他官员品级也有高于明代者。
高级官员:
大学士。明代正五品,入阁加衔而为二品或三品。清代,初正二品,雍正八年(1730年)升为正一品,为文官最高品级。相职机构,本为政府最高机关,清代升大学士为正一品,高于六部长官尚书从一品的品级,使内阁成为六部之上的政府最高机关,名副其实,也表明清代内阁的正规化。
部院长官尚书、侍郎。明代,尚书正二品,清代升为从一品。侍郎,明代正三品,清代升为正二品。考之明代,其初中书省的左、右丞相为正一品,平章政事为从一品,又有具实职的正一品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从一品三孤(少师、少傅、少保)等,以及管宗人府的长官正一品宗人令、宗正、宗人。尚书、侍郎地位低,列于其下为正二品、正三品。其后废中书省,公、孤也成虚衔,而旧制品级未改。况且有掌皇家事务的宗人府为国家最高衙署,仍有最高职官正一品宗人令等。六部尚书、侍郎品级迄未提升。至清代,公、孤仍为虚衔,而宗人府长官为超品之职,不属品官系列。雍正八年(1730年),既然大学士定为正一品,为使其名实相副,六部尚书也随即提升为从一品,与大学士仅差一级,其后又提升侍郎为正二品,使尚书侍郎与大学士的品级、地位及职掌性质之差序合理。
其他官员品级提高者:
翰林院官。学士,明正五品,或兼礼部侍郎衔而为正三品,清升为从二品。侍读学士、侍讲学士,明,从五品,清,从四品。侍读、侍讲,明,正六品,清,从五品。
学官(府州县学的教官)。教授,明,从九品,清,正七品。学正、教谕,明,皆未入流,清,正八品。训导,明未入流,清,从八品。
以上职官品级的提升,可能与清代满族皇帝为体现其崇儒右文有关。
司务厅司务,明,从九品,清,正八品,提升了三级,当与重视和加强该厅所管“吏”方面的事务有关。“吏”不属官,辅助官员办事,但对清代吏治腐败影响甚大,因而加强管理。
还有一些明制职官而由满人担任者,品级高于明代,如太常寺等机构的赞礼郎,明代正九品,清代由汉人任者按明制为正九品,满人所任赞礼郎,为正七品。鸿胪寺鸣赞,明代从九品,清代由汉人任者仍从九品。满人担任者正七品。赞礼郎、鸣赞,都属礼仪中的唱赞、引导职官(类似典礼中的司仪)。其职掌祭祀礼仪唱赞的赞礼郎,还要求满语熟练,而不用汉人。清代,满人担任的这种官职掌特殊、重要,品级也较高。
(二)地方建置设官的变化及影响
清代地方直省制度,在沿袭明代的基础上,存在不少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省级
督抚在明代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为按省设置固定的长官,事权集中。
明代各省长官布政使、按察使,在清代都成为督抚的属员。
变化原因及影响。幅员辽阔的大一统王朝,地方最高一级之建置规模较大,中央对这一级的集权控驭,关系王朝国家之治乱,自秦以后多次发展变化: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实体,其长官集诸权于一身。为防止该行政长官之割据,而析其为多官分权。此后为补救分权之不利,又设集权之长官。其初,汉承秦制设郡县,中央面对诸多郡县难于分身顾及,而不得不于郡县之上设州、置刺史,其后,州刺史演变为行政官。唐代设道,进而方镇(藩镇),节度使世拥其权。凡此,都有坐大割据之弊,甚至挟制乃至反叛中央。皆因地方最高一级之建置区域大、长官集诸权于一身。此后,宋设路、明设行省,置诸司以分其权。但分设诸司,事权散置,协调不利,应变迟滞,尤其不利于突发反乱事件的应对,明代不得不在三司之上又增设事权集中的巡抚、总督。清承明制而发展,康熙初年以后,形成按省设置的固定性长官,成为定制。迨至晚清,总督坐大现象又见端倪。
清代联省设总督,以重点掌控该地区绿营官兵。督抚并设,又寓有中央以二者互相监制之意,但难免有权责交叉不清之处,以致出现督抚同城之争的弊端。光绪后期,不得不裁撤某些同城督抚的巡抚。
咸同以前,中央从兵权、任官权、财权等方面强化对地方的集权,清帝以奏折、廷寄等方式控驭、指挥督抚,而且有各部制度的制约,对各省控制颇严。且当时总督、巡抚之职掌各有侧重,总督军权重而财权轻,文官选任权也主要由巡抚执掌。巡抚虽偏重于财务、文官选任与考核、刑事及民政,而军权轻且受总督节制。同治以后至清末,督抚尤其是总督职权不断扩增,因办洋务而有财权,军权扩大,因军功而任官权扩大,有的总督还兼外交权,集诸权于一身,曾出现督抚自主而与中央意志相违背的现象。最后清王朝之灭亡,是迅速土崩瓦解,是否与此有关,值得深入研究。至于晚清这种现象对历史发展之影响,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2、清代将明代的一些省、府、县化大为小
明代陕西省,清代分其为陕西、甘肃二省。明代江南省,清代分为江苏、安徽两省。明代湖广省,清代分为湖北省、湖南省。
明代至清初一些府较大,辖二三十余州县,如直隶正定府,山西太原府、平阳府,山东济南府、兖州府,河南开封府,陕西西安府,四川成都府。雍正以后,这些大府分割出一部分州、县,以所分出的州为直隶州(与府平级),下辖分出之县,该直隶州也不再辖于府,而直隶于省。
大化小的原因。辖区大,较远的地区不便管理,因而划小。江苏的某些县划为两个县,则主要是着眼于收税。
3、明代都司管辖下的卫所,清初在形式上保留,而逐渐裁撤
其实土卫所(有管辖地区的卫所),不断改为府州县,雍正二年(1724年)更大量裁撤。此后,除了河运漕粮省份的卫所仍保留,作为漕运卫所外,卫所已所剩无几。
4、增设厅
厅是清代特设的地方基层统治建置,主要设在移民聚居地、少数民族地区或民族杂居区,以及距原府州县治所较远或难于治理之地。其少数民族地区或民族杂居区设厅,主要是东北地区,直隶、山西两省北部与蒙古交界地带,新疆地区,以及甘肃、四川、云南、贵州、湖南、台湾的某些地区。
5、地方中下层的管理与统治进一步深入化
明代,省级布政使、按察使的佐贰官分派到地方,任分守道、分巡道,明季发展为正印官。清代进一步发展成为道的正规性长官,以前的佐贰官职衔取消,定道员固定品级(正四品),分守道、分巡道明确区分,对辖区巡察的职能也进一步规范化、强化。
清代,府州县的一些佐贰官也被派到下辖某些地方去“分防”,与基层的巡检,共同强化对该基层的乡镇村寨的管理。
6、清代省以下的各级长官,没有或很少佐贰官(长官之属员副手)
总督、巡抚之下,明代设置本为临时性,不设佐贰等下属官,至清代也始终未设。布政使、按察使原有佐贰官,由于都派到地方担任道员,布、按二司从此无佐贰属员。布、按二司的佐贰官成为道的独立长官,道员衙署也始终不设佐贰官。这样,省级的布、按二司,及其下的道,也就都无佐贰官了。府州县长官的佐贰官,有的被派任到下辖基层“分防”。有的在裁减后不设,以其他属官兼任其职。因而府州县长官,较少佐贰官或没有佐贰官。
清前期由于财政拮据,大量裁减佐贰、杂职官员。此后,对这些数量较多的中下级官员,在数量上始终控制得较严。此结果是由于长官辅助性官员少,或根本没有,便雇请幕宾协助办理政务,以致清代由督抚到知县等地方长官之下,有“无幕不成衙”之称,成为清代地方官行政的一大特色。另外,清代的胥吏遍设中央、地方衙署,而地方官衙署胥吏的数量大大多于中央机构,甚至数十、百倍于官。胥吏严重败坏吏治,也是清代治政腐败的突出特色。
7、专项事务管理加强,设固定专职官
所设官增加。
河务设官。明代设总理河道官,与漕运职任分、合无常,自万历三十年(1602年)后,总督河道不再管漕运。清沿明制,顺治元年(1644年)即专设河道总督,为常设之官,而且其下之层级性设官细化,有管河道的道员,及河厅官、汛官、河营官。
漕运设官。设官管理漕粮运输事务,由来已久。清承明制,河运漕粮,顺治九年(1652年),改明代漕粮之军民交兑为官收官兑,设官也因之有所变化。总掌漕运事务的,是漕运总督,协助其办理漕务的,有粮储道的道员,运漕粮的押运官、领运官。
以上,漕粮运输,关系北京统治集团及驻镇北京的八旗官兵之日常食粮问题,而运河及严重影响运河运漕的交叉黄河,其治理也成为重要事务,康熙继位后,其三大要务,除了三藩问题外,另两项便是漕运与治河,其多次南巡,重要活动之一便是视察河务。还有北京西北之永定河,其水患当时常常严重影响京城,以致雨季洪泛期间,直隶总督需坐镇一段时间指挥防洪。因而有必要在河务、漕运方面设专职官,固定负责其事。
学务官。明代以御史、道员(按察司副使、佥事)督理地方学校事务。清代所设学政,每三年一派,具有钦差身份,为每省最高学务官,地位与督抚平等。清代学务官学政,身份地位较高,是加强官方学生(诸生,即俗称的秀才)学务、科举管理的举措。
榷关官大大增多。榷关,指税关征收商品过关税,所设官称为关监督,或称关差。清代由于商品经济比明代发展,所设税关比明代大量增加,不仅沿运河设,沿长江、其他江河、沿海及陆路、边区也设置,因而所设榷关职官相应大量增加。鸦片战争以后,又增设洋关,洋关设总税务司、各分关税务司,任洋人官员管理,这是以往朝代所没有的特殊职官。清代官员也有管理洋关者,如津海关道及其他道的道员。咸丰以后设卡征厘金,派官管理,也应属这方面内容。
清代征商税的范围、途径与名目比以前朝代大大增加,增设专职税官加强管理,商税也显著增加。中国古代王朝,税收主要是田赋及人、丁税,其他税收比重很小。后来不属丁之人口税取消,丁税在清雍正后完全摊入地亩征收,成为田赋。鸦片战争前,清代国家总税收的第一项仍是地丁即田赋,第二项是盐税,商税成为第三大税项,显著提高了商税在国家总收入中的地位。光绪二十年后(1894年),商税[包括洋关税、厘金、传统旧关(称为“常关”)税],已超过田赋,成为第一大税项。
二、各类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原因、影响
清代承袭明制中的不少规制,都在明制基础上发展变化,简要列举变化、影响较大的财政、刑法两方面。
财政制度,重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摊丁入亩,是在明代一条鞭法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丁银全部摊入地亩征收,丁银之征历史性地取消,丁口不再被束缚于本籍,百姓可轻去其乡。而又值人口迅猛增殖,大大超过中国古代任何一个王朝时期(乾隆末年达到3亿,至道光末年又增至4亿),无业人口大量增多,远走他乡谋生的流民大量增多,促进了边区的开发。由此也产生一系列社会矛盾,命盗案件增多,治安成大问题。清政府因而大力推行保甲制度,清代的保甲制,普及中原直省各州县乡村、边区民族杂居之地,以及盐场、矿区、沿海渔民、山中棚民区,甚至客店、寺观僧道、游移之乞丐,也纳入保甲稽查体系,远比宋、明时期深入。
人丁赋役,清代在明代制度上进一步发展,国家有河工、土木工程等大工役,不征发百姓劳役,人丁赋役征发取消,而由国家出资雇募。这种变化,有利于百姓相对自由地生产、谋生。
矿政,为官府管理矿藏开采的政策,在乾隆初期以后发生重大改变。中国古代基本禁止民间开矿的传统做法,至此改变,大体上允许商民开矿。矿政的改变也与人口增多而为解决民生问题有关,矿业生产由此得到长足发展。同治以后至晚清,由于洋务运动、西方势力影响,更不断开放。开矿政策的放开,对工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茶法。历代沿袭的茶马互市,在清代雍正末年以后废止,官方垄断的官茶,也由此历史性的结束,商人领引售茶,也即商茶,成为清代销茶的主要形式,蒙、藏地区及国外,成为内地茶的大宗销售去处。清代也成为中国茶业的大发展时期。
陋规问题。清代实行低薪制,地方行政经费存留少,默认地方官收受“陋规”,又实行捐纳授官,导致贪污盛行、贿赂公行,为吏治腐败主要特征。
宗禄制改革。宗禄指国家发给皇族宗室养赡的银、米。时间较长的王朝皇族人口繁衍甚多,所发养赡银米数额巨大,给国家财政造成沉重负担。明代后期,仅宗禄中的禄米,就已超过国家漕粮之米的总数,还要发其养赡银。其时国家财政拮据,而加派三饷,导致明末社会矛盾激化,加速王朝灭亡。清代一方面废除明代赋税征收的三饷加派,还进行宗禄改革,主要措施是降低皇家封爵(降袭)、减少皇家封爵数额,使清代领高额宗禄的有爵者比明代大大减少,因而也没有发生造成国家财政重负的宗禄问题。
刑法制度,在明制基础上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律例之“例”发展
清代法律沿袭明代,有“律”,有“例”。律是对罪行判处的基本规定,例又称“条例”,是根据各条律文判处的具体实例,后成为类似罪行判处的依据,因其有具体案件的针对性,社会中发生的案件又复杂多样,新发生的案件可以其比附判处,更具合理性,因而“例”也成法律条文,而且不断增加,康熙朝三四百条,到同治九年(1870年),例已增加到1892条。以例判案,体现了对刑案尤其是死刑判处的审慎,对减少因法律条文少且笼统而上下其手的现象,是有利的。
2、死刑犯的实际处死数大量减少
刑事命案的罪犯,其罪行非常复杂,有谋杀、故杀、殴杀、戏杀、误杀、擅杀等多种,轻重不同。其罪行较轻者,虽判为“杂犯死罪”,常作减免宽释处理。明代中期以后,更明确定其为五年徒刑,清代沿袭。明清时期,又将比“杂犯死罪”重的“真犯死罪”,分为“监候”(“秋后处决”)、“立决”(“决不待时”),“监候”(有斩监候、绞监候)类在朝审、秋审时甄别,把其中的罪行轻者、情有可原可矜者、特殊情况之死刑,进一步作减免处理。清代,又进一步将平民百姓“监候”死刑犯分为“服制”(亲属之间)、一般罪行的“常犯”,在秋审、朝审中作专类性的特别甄别以减刑。其中“监候”死刑类的服制、常犯中,相当一部分人因可矜、或虽情实而免勾“缓决”,最终予以减免处理。其判为“立决”死刑中的“服制”等犯人,也有减刑为“监候”死刑者,后来与监候死刑者的服制、常犯一起进行秋朝审,也有最终得减免者。因而清代虽名为“情实”的死刑犯,而实际免于处死者,已远较明代为多。
晚清时期,在刑罚、处刑方式上也有变化,废除野蛮、残酷的凌迟、枭示等处死方式,死刑只设绞刑,而且不在公众场合行刑,只有罪大恶极者实施斩刑。废除刑罚中的刺字、笞杖等。判为笞杖刑罚虽轻,但是对人格的侮辱。另外,还有改善监狱条件,对犯人实行教育,等等。
上述诸方面的变化,都是社会文明进化的体现。
三、余语
认识清代政治制度,最重要的是要搞清楚制度的具体规制,若做这方面一般性的扩大相关知识了解,可阅读制度专著(如郭松义等人合著的《清代典章制度》、杜家骥《清代制度》),或相关论文。但这些研究成果,或多或少与你想知道的有距离,解决的办法,只有看史料。具体到清代政治制度,必须读清代“政书”,政书的阅读,实际已是专业性的了解,研究性的考察。
清代政书的文言文用语,相对先秦、秦汉时期已是比较易懂的,难点是,因为古代政治制度离今天较远,很多程序、专门概念对我们而言都是陌生的。当时不少制度内容司空见惯,属于常识,记载时简单笼统,对今人来说,则是理解难题。就如同现在所说的“双规”“补差”,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叙述时就不做解释了,但多少年后的人们则也许会对此茫然。其中很多专有名词术语,可查官制辞典(如朱金甫等人所编《清代典章制度辞典》)。而具体内容的了解,则需要多看史料,从不同角度、场合等记载的史料中进行联系,综合分析,得出认识。
清代政治制度应查阅的基本资料,是“政书”,大多是官方编纂,较为可靠。如最基本的《大清会典》及《大清会典事例》,各中央机构的行政“则例”,如选任、考核官员的《吏部则例》,财政制度、人口户籍制方面的《户部则例》,等等。还有清三通——《清朝文献通考》及《清朝续文献通考》《清朝通典》《清朝通志》,以及乾隆朝官修《历代职官表》。另外,还有必要结合制度的实际实行情况了解。除了阅读上述史料外,还应结合阅读《清实录》及有关行政人物之传记等。
另外,深入认识,还应对某一制度做长时段的考察,比如了解清以前的同类制度,与清代做比较。还有,清代的制度,实行一段时间会变化。凡此,作通贯考察,才会看出变化乃至其阶段性特点。在这一考察过程中,尤其注意思考其变化的原因,这样不仅可使对已认识的变化现象做修正,使其符合事理,更接近历史实际,还可得出其他有意义的认识,对其他相关研究大有裨益。
本文原载《历史教学》2021年第13期
注释从略
明清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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