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76岁的庄大爷,得的只是牙周炎,想消个炎就完事。进的是私人诊所,人家把这点炎症说成了非拔不可的大毛病,再拖一口牙全得烂。老人被唬住了,让拔就拔,让种就种,同一天里13颗牙拔掉,12颗种植体种进去。第二天口腔就感染了,这一烂一疼,整整三年。儿女上门讨说法被顶回来,带着老人跑了多家三甲医院,没人敢接。投诉上去,罚单开了,老人嘴里的疼一分没减。到最后要让诊所把种植体取出来,家属反倒先掏了6400元,还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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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病的人没拿到一分赔偿,反倒先给诊所掏了钱。
三年前庄大爷身子骨还结实,走路也稳,就是牙一疼,饭都吃不利索。
岁数大了,吃饭跟不上,人早晚垮,他这才动了治牙的心思,进的是一家私人口腔诊所,进门之前只想把炎症消下去就走。
诊所一看进来的是个76岁的老人,话就往大了说,一点炎症被讲成非治不可的毛病。
不保就留不住,拔完还得种,再拖下去整口牙都得烂掉。
老人一辈子没进过几次医院,被唬住了,让拔就拔,让种就种,13颗牙先拔掉,12颗种植体紧接着种进去,一个76岁的人被这么折腾下来,谁看了都揪心,家里人当时还不知道出了什么事。
一天拔13颗,种12颗。
私人诊所这套路不新鲜,先把小毛病说大,再把大毛病说成非治不可,一环套一环,老人进了门就由不得自己,牙拔了,钱也跟着一笔笔进来。
本以为治完老毛病就根除了,第二天口腔就出了大问题。
种进去的东西周围全发了炎,连下颌骨都跟着肿。
76岁的人,一口气拔13颗牙再种12颗,换个年轻人也未必扛得住,何况老人只是想去消个炎,事情就坏在这个想字上,他连消炎两个字都还没搞明白。
整整3年,嘴里的溃疡一直不好,肿着疼,饭吃不进去,觉也睡不踏实,三年里没有一天是好过的。
儿女咽不下这口气,上门要诊所把人治回去,诊所脸一翻,一句负责也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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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人只能自己带着老人四处求医,三年里跑了不少三甲医院,钱全是自己掏的。
前面那台手术做得太离谱,种进去的东西位置不对,片子拿出来几家大医院都摇头。
没人敢动刀,也没人肯担这个责,老人就这么一天天熬着。
家属把大医院的诊断书递上去投诉过,监管那边确实开了罚单,也要求对方整改。
罚单开了,整改做了,老人该疼还是疼。
想把嘴里那些东西弄出来,家属一趟趟上门去求,诊所就是拖。拖到家里请了律师准备起诉,诊所这才松口,前提是家属先交6400元,还得签一份协议,交了钱才肯动手,不交他就继续拖着。
倒贴出去6400元,才给取。
交了钱才肯动手,那12颗种植体才取出来。
很多人看到这儿,觉得这家人认了栽,其实这6400元里藏着一条能翻过来的口子。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把一点炎症讲成必须拔13颗种12颗,老人听到的不是真实病情,是被吓出来的点头。
吓出来的同意不作数,人受了损害,赔偿责任照样落在诊所头上,这口气法律站在老人这边。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换句话说,伤了人的责任,事先写多少张字条都免不掉。
协议上只要写了不再追究,写了也是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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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这块法律从不认免责条,签几份都不认,交多少钱也挡不住后面那笔赔偿,诊所那步棋走得最蠢。
所以那6400元不只是能退回来,当初种牙交的钱、三年看病的钱,一并都能算进账里,还有这三年遭的那些罪。
起诉这一步还有一道关口,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果一出来,诊所的责任就藏不住了,到时候该赔多少,白纸黑字摆在法庭上。
私人诊所敢这么干,赌的就是老人不懂、家属拖不起,拖一天算一天。
监管的罚单走的是行政那一路,跟赔钱根本是两码事,罚款进了国库,老人一分拿不到。
你觉得这6400元,该不该退呢?
信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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