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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江苏南通一起高中生校园意外坠楼事件引发社会关注。2025年7月,17岁高中生小邱在江苏省西亭高级中学参加学校暑期校园资源开放学习期间,午餐后返回校内出租屋时发生意外坠楼,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自杀、他杀,认定为意外事件。
事发后,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天台防护矮墙不达标、学校暑期违规补课、疏于管理,诉至法院索赔170余万元。今年7月30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学校无事实与法律上的侵权责任,驳回家属全部赔偿请求,同时准许学校自愿支付40万元人道主义补偿。目前家长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二审将于10月16日开庭审理。
该案目前虽只是一审结果,最终权责认定仍有待二审终审裁定,但一审判决已经折射出当下校园安全治理存在的现实困境:学校在法律层面完全无责,却依然“自愿支付”大额人道主义补偿。依法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要同情当事学生家属,但也要遏制对无责事件以人道主义补偿名义进行赔偿。
从法律逻辑来看,本次意外源于学生个人行为。学生午休期间自行翻越、通过天井口上楼,属于自主风险行为,和学校教学管理行为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因果关系,法院判定学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依法依规、尊重事实的判决。
但现实治理生态却另有一套逻辑。在各类校园意外伤害事件中,即便学校无侵权、无管理疏漏,为平息事态、化解矛盾、安抚家属,多数学校最终都会选择主动支付人道主义补偿。这种名义上的“人道主义关怀”,在很多纠纷中已经变相演变为“无责也要赔”的实质赔偿。
只是由于“人道主义补偿”金数额与家长预期的赔偿差距较大,家长才选择持续维权起诉。这也是当前学校普遍面临的共性困境。想要破解这一困境,最关键的就是建立清晰的校园安全尽责免责制度。只要学校已经依法落实安全教育、日常管理、场地巡查、隐患排查等法定职责,学生在校内、在校集体活动中发生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就应当依法认定学校免责、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唯有明确法定免责边界,才能把学校从泛化的安全追责压力中解放出来。同时,也必须让“人道主义补偿”回归本来属性:它是基于人文关怀的自愿帮扶,不是兜底赔偿、不是过错对价、不是法定责任,不能变成无责学校的硬性负担。学校无责,也支付40万人道主义补偿,这显然会让人认为“补偿”实质是“赔偿”。
与此同时,本案引发舆论争议的另一焦点,是家长质疑学校暑期组织学生到校利用校园资源开放学习,属于变相违规补课。这也给各地中学规范假期办学敲响了警钟。
近年来,不少高中学校为提高升学率、维持学生学习节奏,也迎合部分家长的需求,纷纷以“假期校园资源开放”“学生自愿到校自习”“公益托管学习”为名,组织学生假期集中返校学习。学校与家长对此心知肚明:所谓自愿开放学习,本质上就是变相挤占学生假期、提前开学、违规补课。
不少家长对此高度支持,认为能够解决学生假期无人看管、沉迷电子产品、学习松懈的问题。但从规范办学角度看,这类集中返校学习,本质上属于违规办学行为,应当由教育督导部门常态化督查、依规追责整改。而此案中,家长也抓住这一点维权,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但必须坚持一码归一码、一事一责的法治原则,绝不能混同两类不同性质的责任。学校假期变相组织学生集中学习,属于违规办学的行政责任,应由教育主管部门督导查处、通报整改、依规问责;而学生因个人自主行为、自身疏忽导致的意外伤害,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二者不能捆绑在一起。
不能因为学校存在办学不规范问题,就推定学校必须承担学生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更不能将办学违规、管理瑕疵、安全意外、学生自陷风险等问题混为一谈,模糊法治边界、扩大学校责任。无论是假期办学,还是日常教学,都必须坚守清晰的权责认定,办学违规归教育监管追责,发生学生意外,学校存在法定过错才承担民事赔偿。在这起事件中,学校可能考虑到假期组织学生在校内学习存在涉嫌违规的问题,因此做出人道主义补偿,想平息事态。
只有清晰、公正、法治化的校园责任认定体系,才能维护学校正常办学秩序、减轻基层学校的泛化安全压力,同时引导家长理性看待校园意外、尊重司法判决、厘清风险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最终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稳定,护航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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