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核查采购付款,发现一名高管经手的几笔费用存在异常。内部调查还在进行,管理层却准备发一份全员通报,标题写成“关于某高管职务侵占的处理决定”,附件还有身份证照片和银行流水。
企业希望及时止损、维护管理秩序,这些需要可以理解。但一份通报同时涉及事实认定、刑事用语、人员处理和个人信息,不能因为盖了公司章,就把尚待核实的问题写成定论。
我更建议先问:这份文件要让谁完成什么工作?是通知暂停某项审批权限,是说明已经查实的制度违规,还是报告刑事程序进展?目的不同,需要披露的内容和接收范围也不同。
发现异常,与认定犯罪之间还隔着证据
假设审计发现付款没有完整审批,或者发票与实际交付不一致。这些情况值得核查,但仅凭这一点,并不能直接推导出经手高管非法占有了公司财产。
可能需要继续查实际业务是否发生、费用最终流向、审批和授权过程、相关人员的解释,以及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内部审计意见也应区分已核实事实、推断和待查事项,不宜把所有疑点压缩成一句“犯罪事实清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企业可以依法调查和报案,但公司发布的处理文件不能代替刑事裁判。
已经报案,不等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收到立案文书,也不等于有关人员已经被判有罪。通报涉及程序进展时,应当按真实、可核实的状态表述,不把几个不同阶段连成一个已经确定的结论。
内部管理有自己的依据,也有自己的边界
不能因为刑事调查尚无结论,就认为企业什么管理措施都不能做。权限调整、资料保管、业务交接以及依据制度作出的处理,需要分别核查事实、权限和适用程序。
但这些措施各有条件。对高管职务作出安排,与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是同一件事,不能用一份刑事化表述的通报,把公司治理和劳动处理的依据一并省略。
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有事实和制度依据时准确写明具体行为与相应处理。比如究竟是哪一笔报销未按规定审批,哪一项利益冲突未报告,采用了哪项管理措施。没有核实的,就保留待查状态。
如果证据只支持“未履行某项审批程序”,通报却写成“长期侵吞公司资产”,两者的距离,往往就是后续争议的来源。
加上“涉嫌”,不意味着怎么写都可以
有的企业认为,只要把“侵占”改成“涉嫌侵占”,名誉风险就消失了。实际上,仍然要看有无事实基础、整体内容怎样表达、是否有贬损性措辞,以及传播给了哪些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文件虽然叫“内部通报”,如果已经向其他员工、客户或合作方传播,仍可能影响相关人员的社会评价。
也不能把一次报案当成向全行业发布指控的当然理由。依法向有权机关提交涉嫌犯罪线索,与公开传播未经查明的指控,是需要分别审查的行为。
相反,一份基于真实事实、服务于合法管理目的、表达和范围适当的文件,也不能仅因对个人产生不利评价,就当然认定侵权。关键是把每一项表述与证据、目的对应起来,而不是只在标题上换两个字。
谁需要知道,比群里有多少人更重要
调查小组为了核查资金,需要看到部分原始凭证;业务部门为了调整审批,可能只需知道新的授权和交接安排;普通员工为了遵守制度,通常并不需要拿到完整银行账号和家庭信息。
可以按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材料和接收人,而不是把调查附件一股脑发进全员群。给客户说明业务联系人变更,也不当然需要附上对原高管的刑事指控。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第十三条,对处理目的、必要性及合法依据作了规定。依法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是相关法律依据之一,但不能将其理解成可以无限制披露任何个人资料。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还受到民法典有关规定保护。
需要核对的包括:为什么使用这项信息,谁确有必要接触,能否用影响更小的方式表达,文件是否便于被转发扩散。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与事件无关的私人聊天等,不应仅为增强通报的冲击力而加入。
在文件上注明“禁止外传”可以作为管理措施,但不能替代对原始披露内容和范围的审查。把本来就没有必要公开的附件发出去,再要求所有人保密,并不能解决前面的问题。
给说明和纠错留出位置
调查中可以在不妨碍依法取证、保密和其他正当程序的前提下,核对相关人员的解释。对方提出的业务依据、付款用途或者授权材料,应当记录并核实,不能只摘取对企业结论有利的一段话。
通报发出前,可以做一次逐句检查:这句话是哪份材料支持的?它描述的是行为、推断还是程序状态?有无把金额、时间、人员身份写错?是否把“没有找到审批”写成“根本没有审批”?
审批记录、事实底稿和发布版本应保存,尤其要记录接收范围和发布时间。这样既能说明当时作出判断的依据,也便于后来发现问题时准确更正。
如果核查发现已经发布的内容不准确,应当及时评估停止传播、更正和必要澄清的方式,并保留处理记录。不是把文件悄悄删除,就当然消除了已造成的影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采取何种措施,仍应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企业真正需要保护的,是资产、经营秩序和调查的可信度。一份过早定性的通报,可能让原本的内部调查同时演变成名誉、劳动和个人信息争议。
因此,调查没有结束时,不要急着把“发现异常”写成“已经犯罪”。把查实了什么、还在核查什么、已依法采取什么措施说准确,让必要的人得到必要的信息,才更有利于把企业眼前的问题处理下去。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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