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转走前男友20万元,是民事纠纷还是盗窃犯罪,法院为何不移送公安部门?
一、事情经过
小张和小赵,是一对情侣,自中学起就开始谈恋爱,一谈十多年,如今双方都24岁了,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但就在今年的4月28日,小赵称偶然发现女友小张出轨,遂决定分手,这段十余年的关系走向终结。
当日下午,小张向小赵转账38万余元,小赵主张这38万元是他给的彩礼钱和双方的一部分存款;小张则主张这是小赵用她手机私自转的。
5月1日,小赵给小张转了18万元,作为分手费。同日,小张报警,要求小赵归还收到的那38万元。
5月5日,两人通了一次电话。小张在电话里说:“俺俩这个事情彻底断开了,钱什么东西俺俩都已经算清了。”还补了一句:“这20万都当我给你了,都不要再说这说那的了。”
可5月10日,小张未经小赵同意,登录小赵的支付宝,分9笔转走201042元。金额由1314、13140、131400等数字组成。转完当天,她又退回了1314元,剩下的金额定格在199728元。
由于笔数是固定的,金额是固定的,便可以列出如下方程,由于总金额是201042,要想尾数是2,则x需为3或者其他尾数为3的数,又因为x、y、z都是正整数,所以x只能等于3,将x等于3带入两式,便可以得出y=5,z=1。
即小张转了3笔1314元、5笔13140元、1笔13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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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发现后催她还钱,小张在电话里说:“你过来,我转过去。”小赵报警,公安接报案回执中载明的是“已告知当事人不属于职责范围”。
后来小张还发来两则消息,第一则是“拿了你20万又能怎么样?”;第二则是“欠你二十万又能怎样,我们没有签协议,你一分都要不回去。”
小张在法庭上的说法是,这20万不是白拿的,是取回小赵4月28日从她账户转走的38万中剩下的20万。
小赵则说,这38万是小张退的彩礼钱和二人部分存款,5月1日转给小张那18万是分手费,剩下的20万应该归自己所有。
二、法院判决和本案疑问
法官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按不当得利进行了判决,并没有以涉嫌盗窃罪为由选择移送公安部门。
判决书主文:“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赵某返还款项1997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从2026年5月11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上海体制内人员离婚案,分割金额近亿元,该案正是由法院主动移送公安、纪委处理的。
所以,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是很正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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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没有移送的逻辑
本案没有移送的原因在于这38万元的性质不清,这38万元到底是小张自愿退还的彩礼和一部分存款,还是小赵私自从小张处转走的钱?
民事证据查不清楚:小张拿不出证据证明小赵“私自转”;小赵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小张“退彩礼”。而这个问题不查清,小张转走那20万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下不了定论——她可能是在取回自己的钱,也可能是在无依据占有小赵的钱。
(二)本人的看法——涉嫌盗窃应当移送公安
本人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公安部门。
主要在于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在5月5日的通话中小张称二人两清了,这20万都当我给你了,那说明小张对这20万已经不持争议了,归男方所有,属于男方财产。
第二,再看转账金额,1314元3笔、13140元5笔、131400元1笔,9笔钱全部落在“1314”系列上。这种刻意拆分,很难说是正常结算,更像是在制造“特殊数字表达爱意”的外观,为日后好主张“这是赠与”埋下伏笔,如果小张自信认为这是她本人的钱,她大可一次性20万全部转走。
第三,小张曾发送两则消息称“拿了你20万又能怎么样?”“欠你二十万又能怎样,我们没有签协议,你一分都要不回去。”很显然,在她的认识里,这笔钱就是小赵的钱,而非她本人的钱,否则她不会以这种口吻进行表达。
因此综合这三点原因,我认为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盗窃罪,应当移送公安部门。20万的盗窃金额属金额巨大,量刑会在4-5年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司法解释中的用词是“涉嫌”而非最后定罪,只要法官认为,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就可以移送给公安部门,而不是确保该案最后一定能够定罪,这两个证明标准是不同的。
所以,我认为结合前期这些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小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盗窃罪,应当将本案移送给公安部门。
(三)情侣间偷盗行为的性质
有人可能会问,这种发生在情侣之间的矛盾纠纷也可能涉嫌盗窃罪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人民法院网公布的一则案例,男友在女友熟睡期间,通过女友微信转账14.56万元,最后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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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八条规定:“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理论上,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盗窃行为都是构成犯罪的,更不用说只是情侣关系了。在新疆塔城的一起盗窃案中,爷爷奶奶拒绝谅解多次盗窃的孙女,最后孙女就是直接被判刑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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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本案中的小张是否涉嫌盗窃罪呢?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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