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
诉讼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和对方私下达成和解,但事后又发现权益受损的情形。
那么,双方已经签了和解协议,还能不能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这种情形是否能申请检察监督,要根据和解协议有没有明确放弃申请监督权利、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来分情形判断。
一、达成和解,但未约定放弃监督权利,原则上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和解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约定,和解协议本身不能自动剥夺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程序权利。 如果双方只是就款项支付、履行方案达成私下和解,没有在和解文书中明确约定“申请人放弃申请再审、放弃检察监督等全部救济权利”,即便部分履行,只要当事人满足检察监督受理的前置条件(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被驳回等),依然有权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
实务中,检察院受理后会审查和解情况: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检察院可以继续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同时也可以组织双方继续调解、促成和解。
二、和解协议中明确放弃监督权利,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放弃申请监督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这是实务最关键的红线。一旦和解协议白纸黑字写明:申请人自愿放弃再审、检察监督等一切救济途径,双方签字确认,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损害公共利益情形。当事人后续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受理后发现该条款,会直接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协议生效后,不能就同一裁判再次申请监督。
三、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和解协议没有放弃监督权利条款:检察院依然可以受理,但实体审查会重点考量纠纷已经实际了结。如果原裁判瑕疵并未造成实质损害,检察院大概率会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同时协议约定放弃监督权利:检察院直接不予受理或终结审查。
例外情形:和解协议是受欺诈、胁迫签署,或者和解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即便写了放弃权利,当事人依然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尝试申请检察监督。
四、区分两个容易混淆场景:执行和解 vs 检察阶段和解
1.执行阶段私下和解: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只是变更原生效判决的履行方式,不等于放弃对原审裁判的监督权利。只要没有书面放弃监督,依然可以申请检察监督。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
2.检察审查阶段达成和解(检察和解):检察院办案过程中促成双方和解,并且制作笔录、申请人书面放弃监督权利,一旦达成,案件终结审查,后续不能再次申请监督。
五、实务维权要点
1.签署和解协议务必谨慎,重点看是否附带“放弃再审、放弃检察监督”的兜底条款。一旦签署,将丧失后续救济渠道;如果只是谈履行方案,尽量不要写入放弃权利的表述。
2.若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保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后续申请监督时,可主张该放弃权利的约定无效。
3.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对方违约拒不履行,不要直接放弃救济,可依法申请恢复原裁判执行,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申请检察监督。
4.检察监督有法定前置程序,一般需要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被驳回后,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解不能跳过这套法定前置流程。
周军律师提醒
和解协议是民事处分约定,不等于天然丧失检察监督权利,但书面承诺放弃监督,是不可逆的权利处分。签署和解前,一定要评估风险,审慎处分自己的诉讼救济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