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冯硕: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大国意志与法治重塑 | 涉外法治研究(中英文)202603

0
分享至

【作者】冯硕(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涉外法治研究(中英文)》2026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国际贸易争端带有强烈政治色彩,推动争端解决从政治化走向法治化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贡献。但随着美国态度的转变和主权扩张,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陷入危机,暴露出大国意志的任意性难以被法治所规制,凸显了在国际法治构建中权力导向的回潮和规则导向的式微。对此,中国则以合作共进的立场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革,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形成了大国之间建构性和破坏性的意志对垒的格局。因此,推动国际经贸秩序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调整,应实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大国意志的平衡、政治与法律的平衡和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进而重塑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法治化路径。

关键词:贸易争端;WTO;贸易规则;中美关系;涉外法治

目次

一、引言

二、从政治化到法治化: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理路

三、大国意志: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的中美立场

四、法治重塑: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多维度平衡

五、结语

一

引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推动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等多边机制更好发挥作用,能够展现出中国对国际贸易法治的维护和多边主义的支持。然而,美西方持续对中国采取了极端高额关税的政策,对以WTO为基石的国际贸易法治体系造成了剧烈冲击。

WTO之所以被认为是国际贸易法治甚至国际法治的重要支柱,在于其有力推动了国际贸易的法治化转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更是将争端解决从政治方式转变为法治方式。但在特朗普第一任期,美国已连续50余次否决重启该机制,大国的独断意志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贸易法治头顶散不去的阴霾。在过去几年的中美交锋中,无论是2020年1月15日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经贸协议》),还是2025年5月11日结束的中美贸易谈判,都表明当今世界大国产生贸易争端时似乎第三方很难介入其中。在当前以中美贸易摩擦为突出特征的国际经贸秩序调整中,美国通过阻挠WTO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以下简称AB)运作和构建新型经贸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不断限制第三方介入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权力。中国面对美国的不断发难也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上明确了自身立场,其中的差异与共识都将影响国际贸易法治的未来。

因此,本文聚焦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和沿革,首先从制度演进脉络入手探寻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政治化和法治化的影响。之后,本文通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新型经贸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两方面的研究,探明中美在该问题上的立场差异与共识。最后,本文将进一步厘清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以期探寻可行的改革方向。

二

从政治化到法治化: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理路

贸易争端从来不只是经济问题,它的发生往往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因而在人类历史上,大量的贸易争端多依靠政治途径解决甚至会诉诸战争,其中也包括第二次世界大战。因此,在二战后国际法律体系重建的过程中,人类开始思考战争起源并推动了关贸总协定的缔结,并在冷战结束后推动形成了WTO体系。在该体系下各国以让渡部分主权的方式减少政治诉求的不确定性,使贸易争端解决迈向法治化的稳定性。

(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政治化基因

“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作为重要经济制度的贸易制度本就与政治存在天然的关联。尤其在民族国家的崛起不断强化主权并延伸出经济主权概念后,基于主权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特征,各国均重视通过政治手段影响包括贸易在内的国际经济活动。贸易争端的产生,也多因各国为追求不同的贸易利益而采取不同甚至对立的贸易政策。

从公元前5世纪雅典控制爱琴海贸易航道,垄断粮食和资源运输,引发斯巴达及其盟友的不满乃至后续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到大航海时代为争夺海上贸易主导权导致英国与西班牙、荷兰持续的战争;从1773年波士顿倾茶事件美国人抗议英国茶叶贸易垄断进而引发美国独立战争,到1840年英国为扭转对华贸易逆差发动“鸦片战争”,人类历史上为追求贸易利益而引发争端的事件不胜枚举,其解决方案也多通过外交沟通方式,但往往也由于争端方的互不相让令矛盾激化进而引发战争。

恰是在这种各国为追求贸易利益形成对立的贸易政策,在双边沟通机制失效后触发战争的历史周期当中,世界各国和人民日益堕入无尽的泥潭,最终引发了世界大战。1929年美国经济大萧条的到来再次将世界经济拖入困境,全球贸易额在4年间暴跌60%以上并引发全球产业危机。此时的美国孤立主义思潮再度涌起,并直接导致《斯姆特—霍利关税法》于1930年6月17日签署生效。该法将2万余种美国进口商品的关税提升到历史最高水平,意在通过降低进口来消化美国国内的产能过剩,导致全球报复性关税大战爆发。这种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形成恶性循环:法国对意大利汽车征收100%关税,德国对波兰农产品实施配额限制,英国建立帝国特惠制贸易集团。也恰是在这种贸易限制措施不断加码且外交谈判途径失灵的背景下,背负一战巨额债务的德国和资源匮乏的日本极端右翼势力抬头,诱使德国和日本选择通过战争方式博取通过贸易无法获得的利益。

战争是通过政治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极端表现,反映着国际贸易争端内含的政治因素。一方面,贸易争端是无法避免的。因为客观世界利益供给的有限性和人的主观欲望的无限性本就存在矛盾,当客观利益供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时,一个国家想要获得更多利益必然会侵犯他人或他国的利益,由此便产生利益争端。贸易作为国与国之间最为常态化的经济活动,也成为争端最为频发的领域之一,这种争端往往会因争端方的互不妥协和持续加码不断激化,进而产生战争。另一方面,对于个人的利益争端而言,往往可以通过第三方外力的介入限制个人的主观利益需求加以解决,从而为争端降温直至解决。但在强调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国际社会中,由于缺乏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第三方外力,国际社会始终处在一种平行规制模式之中,国际法的运用也需要依靠国家意志的协调。因此,在利益面前想要通过谈判等非暴力的手段解决争端十分困难,最终让世界再次依据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解决贸易争端,这成为“二战”后国际社会反思的问题。

(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法治化进路

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序到有序逐步规则化的过程,人的社会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个体依据某些规则行事。因而,对争端解决规则的探寻,也成为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在争端解决规则化的过程中,人类大致经历了从最初的暴力对抗,到放下武器的各方谈判,再到第三方介入调停及裁判三个阶段。因此,第三方介入是争端解决规则化的必然规律与成熟样态。

聚焦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近代几次战争无不缘起于经贸领域利益的失衡和冲突,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点。在美国主导下,WTO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应运而生。尽管在GATT时代第三方已开始介入争端解决,但GATT第22条和第23条的空泛无力,推动形成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成为GATT的重要任务。故GATT向WTO转型过程中,乌拉圭回合对争端解决机制作出了全面探讨,促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和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的诞生。DSB以第三方的身份全面介入WTO成员方的贸易争端,其有权设立专家组和AB并监督裁决或建议的执行,同时WTO规则通过确立“反向一致”原则,提高了DSB裁决的执行力并强化了第三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权威性。

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被普遍称赞为20世纪国际经贸法治的一大进步,争端解决机制更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一方面,DSB实现了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公平有效的解决,维系了WTO规则制定者所崇尚的自由贸易秩序;另一方面,DSB对相关经贸协定的解释更进一步明确了WTO规则,促成了带有先例色彩的WTO造法机制。

在DSB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并不断推动WTO规则导向的法治化发展中,其令国际法的规制模式发生改变。在威斯特伐利亚模式下,各国基于主权并不受制于任何超越国家的权力干预,国际法呈现的是协调平等主体关系的平行规制模式。因此,各国采取何种贸易措施且如何解决争端都是涵摄于主权之下的自决事项,任何第三方都无权介入。但WTO的出现尤其是DSB的设立却通过释法和造法客观上限制了各国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对主权的限制。杰克逊教授就认为主权所涉及的真正问题是国家如何分配权力,经济主权本质上是确定经济决策的权限范围,根据不同的事项可以将主权分解为具体的权力,然后思考如何正确地分配。因此,WTO争端解决充分证明了主权并非不容分割,其会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经由国家进行让渡。恰是由于DSB限制各国主权并得到认可,使其以符合经济自由主义法治模式的一系列裁决逐渐替代了政治谈判,进而让权力从设置相关机制的国家政治机构中过滤出来,并在执行中约束国家、企业甚至个人。客观上WTO已经成为集立法、司法与行政于一体的超国家行为体,形成了国际法的纵向规制模式。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改变国际法规制模式的同时,也在限制各国主权的过程中因南北国家经济实力的差异对其造成了不同影响。理论上,发达经济体主导的WTO更多贯彻着它们的利益与理念,因而看似基于自我让渡的主权限制暗含着大国对小国的驯服。发达国家既不希望其他国家的反抗减损其经济利益,更不容许发展中国家的崛起打破其构建的利益分配格局。实践中WTO某些协议虽说是南北国家妥协的产物,但现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决策程序主要反映的是西方大国的意志和利益。将一些形式上平等的规则平等地适用于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成员方,所产生的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尤其在争端解决中,发达国家凭借其制定的规则对其他国家的频繁出击和无往不胜,使其愿意限制部分主权并尊重第三方权威性,以牢牢锁住发展中国家的手脚。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实力崛起,现有争端解决机制无法满足发达国家利益诉求时,这种基于主权让渡的国际机制是否会被倾覆便存在风险,这一切也正在美国的引导下开始上演。

三

大国意志: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的中美立场

二战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很大程度上是美国依凭强大的实力主导建构的,在制度设计上着力弱化贸易争端的政治因素并建构法治体系。但这套法治体系本身便带有强烈的西方主导色彩,更无法限制美国这种大国的意志,由此引发了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瘫痪。因此,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无法脱离大国的意志,在当今世界真正对此产生关键影响的便是中美两国,它们的立场关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甚至国际贸易法治的未来。

(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的美国立场

美国面对自身实力的式微,先后通过多种方式试图强化对国际经贸秩序的控制。在该过程中,美国更是针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频繁出招。一方面,其通过阻挠AB成员任命限制WTO的争端解决权;另一方面,其也通过构建新型经贸协议争端解决机制来实现其利益诉求。

1.美国对WTO上诉机构权力的限制

特朗普第一任期率先发动贸易战冲击WTO秩序,同时其阻挠AB成员任命导致DSB陷入空转而无力介入争端。美国认为DSB尤其是AB的问题体现在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在程序方面,第一,AB长期违反WTO规则,严重违反90天审限并允许退任法官继续处理案件,损害了争端解决机制和WTO的整体利益;第二,AB超越审查法律问题的权限而介入事实问题,并就与解决争端无关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第三,AB错误地认为作出的报告应被视为有约束力的先例,相关造法行为违背了WTO规则;其四,AB多次对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职权内的事务发表意见,存在越权倾向。

在实体方面,美国认为DSB已无法满足美国的诉求,并对其主权造成威胁。例如,美国认为AB对“公共机构”的错误解释威胁到成员方抵制国有企业补贴的权力。其认为根据WTO规则“公共机构”应为受成员方政府管辖或直接控制的实体组织,而非仅指具备与政府相当功能的机构。但AB在诸如“美国诉中国反倾销反补贴案”等案件中,错误地认定公共机构仅为后者,导致美国无法对中国补贴国有企业的行为进行制裁,进而损害了美国的利益。再如,AB对“非歧视义务”的审查超越了WTO规则。WTO规则并不反对在遵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前提下成员方追求其他的政策目标,但AB却在审查非歧视上仅审查该措施是否对一个成员方进口造成的影响大于另一个成员方的进口,令与原产地无关的限制措施难以开展,限制了美国的贸易监管权。又如,AB禁止使用“归零法”确定倾销幅度削弱了成员方保护本国产业的能力。WTO规则从未明确禁止归零法,但AB的禁止却导致征收的关税数额低于倾销的真实幅度,令美国在一系列案件中遭受损失。除了上述理由外,美国更围绕着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旧题暗指中国并大做文章。尤其近年来,面对中国先后在替代国比价方法、一国一税、双重救济、反补贴外部基准、公共机构认定等问题上的胜诉,限制了美国贸易政策的保护性和任意性,让美国愈发感到中国在WTO话语权的攀升对其构成威胁。

总之,程序层面美国尽管指出了AB存在的客观问题,但更深层的原因则是美国近年来在若干涉华争端中的败诉以及WTO立法职能的瘫痪损害了美国的实体利益,尤其在与中国的相关争端解决上接连失利进一步挫伤了其对DSB的信心。面对美国的发难,西方发达国家也作出回应。欧盟就认为解决当前危机首先应改革美国关注的程序性问题,如审限在90天内等,然后在恢复AB运转后再解决相关实体问题。加拿大则提出将部分敏感争端排除在DSB之外,通过调解、调停解决或减少争端,缓解现有危机;同时为特定争端制定专门解决程序,减少“咨询意见”的范围,限定AB的审查范围为法律问题等。

2.新型美式经贸协议对第三方的限制

美国强调对AB等第三方权力作出限制的同时,更通过推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CPTPP)、《美加墨贸易协议》(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以下简称USMCA)和《中美经贸协议》中争端解决机制的重构来限制第三方权力。

CPTPP和USMCA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共同反映了美国对第三方权力的限制。首先,缩短争端解决时间。相关协议通过取消斡旋和调解的强制性时限、细化争端解决各阶段时限,大幅缩减时间并限制第三方拖延。其次,取消上诉机制,强化条约解释的明确性。针对美国对AB的诟病,相关协议取消了上诉机制,以“一裁终局”的方式提高效率并避免第三方借助上诉再度干预争端。同时,其也要求专家组在解释条约时严格遵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所体现的、可适用的国际公法的解释规则,限制第三方法律解释空间。最后,加强争端解决透明度,加重第三方披露义务。相关协议明确缔约方的公众可以跟踪整个进程,改变了DSU审议程序和陈述文本的保密性。同时其也明确了“法庭之友”的地位,强化了第三方在争端解决中的披露义务。总之,相关协议一方面直指DSB对美国主权的威胁,极力控制第三方的介入权。但其也是在WTO模式下作出的改革,仍展现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性与权威性。

与上述协议限制第三方权力不同,《中美经贸协议》争端解决条款对第三方的排除更为彻底。如图1所示,协议设立了仅由中美双方组成的争端解决机构,并形成了“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副部长/贸易副代表会议”和“副总理/贸易代表会议”三个层级。协议首先强调了信息沟通的重要性,而在有效的信息沟通后,如果一方(申诉方)认为另一方(被申诉方)的行为不符合协议,申诉方可以向被申诉方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提出申诉。在评估后的争端解决中,双方将按照规定的时限在上述三个层级展开谈判,且不允许第三方介入。而在争端解决后果上,如果双方在各层级的谈判中仍然无法解决争端,则缔约方可以根据协议采取补救措施或选择退出协议。


图1 《中美经贸协议》争端解决程序

《中美经贸协议》争端解决条款反映了国际经贸秩序调整中争端解决的变与不变。在变化上,尽管中美都是WTO成员方,但在争端解决上都选择放弃DSB的介入,主要贯彻了美国对AB的限制立场。但在变化之中我们似乎也能看到其对DSB的延续。一方面,中美双边沟通模式带有了磋商机制色彩,一定程度上是对磋商机制在层级和时限上的细化;另一方面,其所采用的授权报复模式借鉴了WTO规则,强化了贸易争端解决的法治化。

总之,在新型美式经贸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中,对第三方的限制延续了美国对DSB改革的基本立场。但相关新机制也借鉴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体现了WTO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基础性与权威性。

(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的中国立场

面对美国发难下的AB停摆,中国与欧盟等为维护WTO构建的国际经贸秩序不得不考虑新的出路,因而《基于〈争端解决谅解〉第25条的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ulti-party Interim Appeal Arbitration Arrangement Pursuant to Article 25 of The DSU,以下简称MPIA)于2020年4月正式生效,对第三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维护与改革也展现出中国的立场。

1.中国参与多方临时上诉仲裁机制的构建

在MPIA下,参与方可以通过援引DSU第25条的仲裁机制代替DSU第16.4条和第17条提起上诉,从而解决因AB停摆导致的相关案件久悬不决。在性质上,MPIA突出了临时性,规定参与方继续承诺优先解决AB成员的任命问题,并强调MPIA将继续有效直至AB恢复运行。在内容上,MPIA既通过援引DSU第25.2条的“议定程序”力图获得WTO成员方的普遍接受以夯实其国际法基础;也通过在具体制度上的改革回应包括美国在内的相关成员方的诉求,实现对第三方定位与功能的重塑。

第一,在上诉仲裁员任命上,MPIA通过附件2建立10人常设上诉仲裁员库,既将现有AB成员纳入其中以保证案件审查的连续性,也允许参与方提名候选人并通过AB成员遴选方式填充人员空缺,切实解决当前的危机。可以看出,MPIA的仲裁员库几乎复制了AB的旧有模式,从而在小多边样态下延续了三方的功能。

第二,在案件审查期限上,MPIA高度强调仲裁的效率。一方面,在上诉时间点上,MPIA改变了以往专家组报告散发之日起60日内经由DSB上诉的方式,而是通过请求专家组通报该散发预期日之前10日内请求中止该程序,并在该中止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临时仲裁上诉,大幅缩短了上诉时间;另一方面,在上诉仲裁期限上MPIA明确规定仲裁庭应在90日内发布裁决,仲裁庭可以通过限制页数、时间和期限等方式在保障争端方基本权利的前提下精简程序,回应了美国对AB拖延案件审查的批评。

第三,在案件审查范围上,为有效保障90日审限,MPIA强调“仲裁员还可向争端方建议实质性措施,如排除基于《争端解决谅解》第11条提出的关于缺乏对事实进行客观审查的诉请。”尽管该条并非专为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规定,但客观上也避免了上诉成员对事实问题的介入,有利于临时上诉集中于法律问题,回应了美国等对AB扩大审查范围的批评。

MPIA一方面延续了自AB停摆以来,中国、欧盟及相关国家对AB改革的基本立场,最大程度维护了DSB的权威性,使其能够获得WTO成员方的普遍认同并参与其中;另一方面,其也有效回应了美国对AB的诸多批评,以期获得美国对相关改革的认同,最终实现AB的恢复以延续第三方的功能。

2.中国缔结的自贸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美国推动新型经贸协议体系形成的过程中,中国也试图构建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国际经贸条约体系。目前,中国已与3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4项自由贸易协定。相关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FTAs)争端解决条款也对第三方作出规制,并凸显出以下特点。

第一,在适用范围上关照缔约方主权并凸显合作意愿。不同于DSU对WTO协议下相关争端的统一适用,中国在新近缔结的FTAs中确立了有限管辖模式,其在部分协定中选择将有关环境保护、竞争政策、电子商务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之外。一方面,近年来相关国家在上述领域政府规制权的加强使其往往落入争端解决的敏感的政治地带,第三方的介入多会影响缔约国的经贸与政治政策,故需要限制第三方的管辖范围;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中国在相关经贸规则构建中,侧重通过合作型条款推动双方在现有多边及区域合作机制下展开对话、倡议、高层交流,而不拘泥于通过权利义务条款锁住缔约方手脚。

第二,在管辖权上探索与DSB的协调。由于相关FTAs缔约国多为WTO成员方,故在争端解决上存在与DSB的冲突,因而形成了两种协调方式。一是在《中国—东盟FTA》《中国—韩国FTA》和《中国—新西兰FTA》等协定中,通过“场所选择条款”允许缔约方在FTAs争端解决机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进行选择,选择后将排除另一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二是在《中国—智利FTA》和《中国—巴基斯坦FTA》中,尽管也存在“场所选择条款”,但在贸易救济等章节中则规定与保障措施有关的争端将直接交由DSB解决。质言之,相关FTAs既尊重了DSB的权威性,也为争端方基于意思自治提供了新的选择,以期实现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

第三,在程序推进上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类似,相关FTAs争端解决也主要通过磋商、斡旋与和解以及仲裁等方式进行,以追求争端的有效解决。在仲裁等第三方介入中,一方面,其通过借鉴DSB专家组模式以最大限度尊重争端方选择组建仲裁庭,同时也通过强化仲裁员披露义务、规范仲裁庭规则解释权等方式增强仲裁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其也为仲裁各环节设定明确的时限,督促在270日内解决争端,从而规避了DSB下相对冗长且不确定的争端解决程序,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

(三)主权扩张与合作共进的中美利益诉求分歧

1.美国的主权扩张

无论是AB停摆还是新型经贸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都体现了美国对第三方贸易争端解决权的限制,这背后更反映了当前国际经贸秩序调整的深层动因。一方面,美国能够通过AB停摆搅动国际经贸秩序,反映了WTO对大国主权限制的无力;另一方面,美国之所以选择通过主权扩张改变现有规则,也是由于新兴国家崛起对美国造成威胁后其国家主义势力的抬头。

WTO的建立与发展本身便存在对成员方主权的限制,而在制度上WTO更是利益协调的产物。WTO的设计者们普遍认为:第一,主权国家可以决定自己的命运,行使主权的最佳方式是通过缔结有约束力的条约以求共同繁荣;第二,贸易是比战争更能提高本国竞争力的方式,市场开放和自由经济更能使各国普遍获利。在二者的协调上,贸易法律体系要追求一种弱化强权左右的世界秩序,该秩序下大国主权将受到规则制约以维护自由贸易的共同繁荣。DSB便是在成员方通过条约限制并让渡主权的背景下,以追求贸易自由便利的目标介入争端,并始终提防大国强权的左右。换言之,DSB的权力来自成员方为自由贸易利益而做出的自我限制,大国的自我限制越强,DSB的权威性也就越高。而从实际效果看,DSB相关裁决也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公平限制包括美国在内的相关国家经贸政策的任意性,捍卫了国际经贸秩序的稳定。

但上述逻辑仍存在倾覆WTO的隐患,即当自由贸易利益难以满足成员方时,成员方当然有可能放弃自我限制并挫伤DSB的权威,尤其是大国放弃自我限制时WTO就可能面临崩盘。因此在DSB限制美国经贸政策并挑战其经济主权的背景下,美国会选择背离多边体制以维系自身利益。在具体方式上,美国之所以从阻挠AB成员任命入手,是由于在其他方面WTO通过反向一致原则锁住了美国的手脚,而在AB的成员遴选上却是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遴选委员会”决定,浓厚的政治色彩为美国的发难提供了空间。

在更深层次上,美国的背离很大程度上来自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崛起,使得美国对WTO的控制权相对式微,导致本国国家主义势力抬头并以主权扩张的方式推动逆全球化。在国际法视域下,威斯特伐利亚模式的核心便是坚持主权的国家主义,因而在以美国为核心的发达国家推行全球化的过程中始终希望弱化他国主权,建立有利于自身的规则和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并反对其他国家对其进行修正。但在逆全球化时代,随着中国等新兴国家的崛起,世界经济增长的动力渐趋东移,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新一轮的经济较量中日益成为“现代化输家”。但长期以来的“赢家效应”使他们沉湎于不断受益的状态,无法忍受任何挫折和失败,只能通过逆全球化试图扭转颓势。此时,发达国家一度强调的国际法、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的作用和功能发生异变,全球化的制度基础被严重削弱和动摇,第三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便也遭受冲击。

2.中国的合作共进

当前美国在国际经贸领域的发难都直指崛起中的中国,第三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遭受的冲击构成了美国遏制中国的外在表现。回顾中国近年来的立场,合作共进成为基本特点,这也集中体现在中国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中。

从国际法的发展历程看,中国大致经历了从共存到合作再到共同体的演进轨迹。从共存的国际法到合作的国际法,是国际法从主权行为之间的协调过程到国际法本体的发展,而其在二战后则以冷战为重要界碑。在冷战巅峰阶段,国际法表现为共存;在冷战缓和阶段,国际法呈现合作;在冷战结束以后,国际法便显露出共进趋向。中美贸易战爆发以来,中国始终秉持积极的合作立场,并不断推动国际经贸发展继续向着共进方向迈进,有效防止了因对抗所带来的国际经贸危机。

聚焦争端解决机制,尽管中国在《中美经贸协议》中放弃第三方介入争端,但放弃第三方介入并非放弃争端解决的法治化路径,《中美经贸协议》构建的双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为双方提供了多层次的沟通渠道。一方面,其强调通过法治化的磋商途径高效解决争端,以防止无休止、无目的的大国对垒;另一方面,其也借鉴了WTO的相关机制,展现出对WTO争端解决的尊重与坚持。因此,总体上《中美经贸协议》是合作的产物,既彰显出中国为促进合作所做出的利益牺牲,也体现了中国为推动共进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借鉴与尊重。

从MPIA和中国缔结的FTAs争端解决机制看,中国推动合作共进的意愿更加强烈。一方面,中国在参与AB改革的过程中并未放弃WTO另起炉灶,而是尽力回应美国对AB的批评,几乎全盘接受了美国在审限、机构职能等方面的相关建议;另一方面,中国在相关FTAs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上,既通过合作型条款关照缔约国主权诉求,也在管辖权、程序推进等方面力图与DSB形成协调,并在DSB的模式下推出符合缔约国利益的改革,实现争端的公正高效解决。

总之,中国所秉持的合作共进立场顺应了战后国际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并在美国背离中依旧选择克制主权以维护国际经贸秩序。而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上,中国在《中美经贸协议》中放弃第三方介入实质上是为了合作所作出的牺牲,相关机制的重塑更是基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作出的良性改革,显露了中国对第三方的重视。

四

法治重塑: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多维度平衡

中美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上的立场差异反映了国际经贸秩序调整的基本动向,尽管美国通过主权扩张限制第三方争端介入权加剧了国际经贸秩序调整的不确定性,但中国依靠合作共进的立场力图克服国际经贸秩序异动所产生的风险。双方对中美贸易摩擦的解决,展现了中国基于合作对美国主权扩张的包容。然而短暂的平息和妥协并非长久之计,推动国际经贸秩序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调整离不开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持续改革,尤其应在实现大国意志协调的基础上通过有效平衡相关利益重塑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法治化。

(一)国际贸易规则体系改革对大国意志的平衡

国际法作为大国兴衰罔替的阶段性产物,它的有效性始终依靠大国的意志协调。所以,推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需推动中美两大国家达成相对一致的制度改革目标。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规则的一部分,作为二战后美国主导建立的一套规则体系,贯彻着美国战后所推行的经济治理理念。尤其在苏联解体后,美国在1989年推出了所谓“华盛顿共识”并被冠之以“新自由主义”模式。其强调四个方面:一是全面的私有化,让所有资产都变为可交易的资产,以便于市场的资源配置;二是推行金融化,使资产交易可通过金融通道快速变现,加速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三是实现自由化,要求各国政府不断减少对贸易、投资及金融的规制,保证市场交易自由;四是全球化,推动世界各国参与到美国构筑的这套体系之中,以助力其自由地在全球攫取利益并维系霸权。以自由贸易为追求的WTO体系也被涵摄其中,但该体系本身便具有内在矛盾。资产金融化的目标是维护美元的霸权地位,使之成为国际经贸的本位货币,这就需要美国持续地对外输出货币。但该目标的实现,必然会导致美国要接受贸易逆差,这便与最初美国希冀于推开他国大门促使美国商品遍布全球目标相悖。

从全球视角审视WTO规则体系,某种意义上其也构筑了一个“中心—边缘”结构的经济霸权体系。在该体系中,美国处在绝对的中心地位攫取着其他国家的利益,其他国家则惮于美国的实力也不得不接受。因此,现行的WTO规则体系表面看是一套法治体系,但其建构的深层逻辑则是基于美国作为大国的政治意志构筑起的存在巨大结构不稳定性的体系。这种法治化是以大国政治意志压制其他国家政治诉求为底色的规则之治,某种意义上是美国“家法帮规”的国际化。故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不应仅局限于程序规则的调整,其关键在于推动这套上世纪末美国基于单极霸权设想建立的规则体系去美国化,使之适应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格局的变化。

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崛起所带来的“东升西降”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代的显著特征,因此包括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应当尊重中国所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以期实现大国利益协调下国际社会达成共识,构建真正符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所要求的贸易规则体系。尤其要尊重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将以美国为主导的“中心—边缘”体系转变为共同但有区别的共同发展体系。

一是改变长期以来由少数国家通过“绿屋会议”进行决策的模式,充分践行国际决策的民主化。针对数字贸易、环境标准、农产品、知识产权和国家安全等关键性议题,应设立专业谈判委员会,采用加权投票等方式实现国家数据和经济影响力在决策层面的协调。同时,要改革“协商一致”原则,对非核心议题引入“关键多数”表决,防止个别发达国家滥用否决权。二是强化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效力,在发展中国家较为薄弱的领域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尊重其利益并支持其发展的国际法义务。三是允许发展中国家集体反制,尤其对于美国政府悍然发动针对全球性的报复性关税措施,应当授权受损害成员联合实施反制。同时,也要扩大交叉报复和跨协定报复的授权范围,在其他国家遭受大国贸易制裁并遭受损失时,允许其基于自身情况选择妥当的报复措施,以钳制大国贸易措施的任意性。

(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政治与法律的平衡

国际贸易争端天然具有政治属性,这也成为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日益无法解决成员方争端的根源所在。尤其在法律途径日益难以满足美国这种大国的政治诉求的背景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也需要有效回应政治诉求。因此,基于前述美国和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要求,此轮改革应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有效平衡政治和法律的关系,建立以政治和法律问题分别处理的模式化解争端。

第一,应通过清单模式在争端解决伊始对个案所涉争端的性质进行划分,明确争端方在政治和法律两类争端中的基本诉求。由于国际贸易争端中政治和法律的因素交织复杂,故在争端的性质划分中应采用以WTO规则为基准的排除法。即如果一个争端所涉事项和争端方的利益诉求主要围绕WTO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则应归属于法律争端,其他争端则可划分为政治争端。例如,GATT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大规模产业补贴等涉及重大主权经济政策的争端即为政治争端;而常规的倾销幅度计算、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更倾向于法律争端。争端性质的划分,可由WTO成立专门的组织并独立于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这既能保证争端性质划分的标准一致性,也能够维护争端解决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对于争端解决程序的推进,可以通过分轨制的争端解决分别解决政治争端和法律争端。对于政治争端,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磋商程序进行解决。因为政治争端往往缺乏规则作为准据支撑,从而难以判定孰是孰非。通过有效的双边磋商机制,能够最大程度地尊重争端方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各方明确相互之间的利益关切而达成解决方案。按照DSU的规定,磋商程序一般由争端方通知DSB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决,如无法解决则会进入到专家组裁判程序。但鉴于政治争端的特殊性,应允许政治争端磋商程序与法律争端的裁判程序平行进行。如果当事双方在法律争端解决程序完成前仍未完成政治磋商,则交由专家组进行裁判,如达成政治磋商则专家组仅就法律争端进行裁判并对政治磋商结果进行确认。对于法律争端,则可继续按照DSU的规定通过专家组的方式进行裁判。同时,无论是政治争端还是法律争端,最终都可以通过上诉机构解决并作出裁判,但裁决应当区分政治争端和法律争端。

第三,在执行阶段也应注意政治裁判和法律裁判的差别。对于政治争端而言,DSB可通过裁决等方式表明态度和立场,尽管政治上的分歧难以通过量化方式进行执行或报复,但从国家声誉的角度亦可对有关成员方造成影响,具有软规制的作用。对于法律争端而言,则可继续按照DSU规定进行执行,但也应根据争端方的具体情况允许特定国家在规定的范围内采取“非对称性报复”措施,具体的范围和方式则应由DSB明确。

(三)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任何争端解决方式中都存在着公正和效率两大法律的基本价值的矛盾与冲突,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不例外。无论是中美在AB改革上的主张,还是对相关新型经贸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塑,都是通过设定明确的时限、强化第三方披露义务和程序透明度、规范第三方条约解释权等方式追求争端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因此,无论是维持上诉机制还是坚持一裁终局,无论是为第三方赋权还是限制第三方权力,改革都应抓住平衡公正与效率这一主线。

从维护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稳定的角度,对制度的改革应坚持在不推翻现行制度框架的基础上进行制度优化。总体而言,现行的“专家组—上诉机构”模式基本保障了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公正性,但在效率上的确产生了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中美等大国应在维护第三方介入并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权力的基础上,从下述几个方面推动程序改革。

一是通过争端分流建立分级审理模式,在不打破政治争端和法律争端分类的基础上,对于争端金额较小或不涉及WTO核心规则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可以建立由独任专家速裁机制,并采用专家组一裁终局的模式进行。这既有利于降低争端解决的成本,也能够快速解决争端以维护争端方和整个WTO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秩序稳定。对于重要成员方之间的涉政治争端的案件,可在充分尊重争端方程序诉求的基础上,允许其就特定的几种争端解决程序进行选择。例如,可以根据争端方的要求扩充专家组人数或改变专家组的票决比例,但裁决作出后争端方应自愿接受一裁终局并放弃上诉。

二是通过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推动争端的实质化解,尤应重视调解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价值。争端的解决往往不仅是确定是非对错,更多情况下则是希望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帮助其重整分歧、停止争斗以修复交易的关系。因此,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可以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的模式上,积极引入调解机制介入包括政治和法律争端的解决中,通过第三方的斡旋和沟通化解分歧。尤其对于大国之间的贸易争端而言,WTO应承担起相应角色采用调解方式化解争端,而非径直以裁判的方式刺激大国之争倾覆DSB的争端解决权威性。

三是积极采用数字技术支持贸易争端解决。当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已经推动争端解决机制产生质的变化。在传统视域下,提高争端解决效率往往要简化程序,这便可能对公正性造成侵蚀。但随着技术的迭代,科技的赋能会打破公正与效率之间二元对立的格局,提升了争端解决每个环节的单位效率并有效缩减争端解决的成本,让其在不简化程序的前提下提升仲裁效率。故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应重视数字技术的赋能,推动其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趋势。不过,也应防范人工智能在争端解决中存在的数据安全、算法歧视、技术鸿沟等现实风险,通过多边协调机制确立相应规则,维护争端解决的公正性。

五

结语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但也在过往几十年的努力中实现了法治化的转型。随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美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破坏,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陷入危机。中美在争端解决上的立场差异反映了国际经贸秩序调整的基本动向,而对第三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未来的展望更离不开对当前中美立场的统合与分析。当前,尽管美国通过主权扩张限制第三方争端介入权加剧了国际经贸秩序调整的不确定性,但中国依靠合作共进的立场尽力维系国际经贸秩序的稳定。双方对贸易摩擦的解决,展现了中国基于合作对美国主权扩张的包容。

推动国际经贸秩序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调整,离不开对争端解决的重视和对国际经贸秩序的调整,以中美为代表的各方力量需要倡导法治化治理模式,继续坚持第三方对国际贸易争端的有效解决。而推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大国意志的平衡、政治与法律的平衡和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能够进一步增进争端解决的效力和权威性,从而推动国际经贸秩序调整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这亦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目录-

《涉外法治研究(中英文)》2026年第3期目录

【专题聚焦:中国对外投资法治建设的新发展】

1.统筹监管与保护理念下我国对外投资法治体系的重构

——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为中心

韩秀丽(3)

2.全球产业链重构背景下我国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构建

漆彤(17)

3.我国高科技领域对外投资规制的法治化发展

——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为视角

费秀艳(33)

【理论前沿】

4.唐律的涉外法制论析

王立民(48)

5.建设中国特色与世界水平知识产权强国的规划指标体系研究

——“十四五”检视与“十五五”建议

朱雪忠(64)

6.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大国意志与法治重塑

冯硕(78)

7.国际法中不得滥用民用航空义务的规制及其完善

宋尚聪(93)

8.反跨境腐败视域下劝返制度的法理检视与完善路径

吴璇(106)

【青年论坛】

9.德国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理论与实践

吴童(124)

10.移民反对移民

——美国当代移民法的历史透视

韩驰(140)

《涉外法治研究(中英文)》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华东政法大学主办,是我国公开发行的首家以涉外法治为刊名的中英文双语学术期刊。刊物围绕我国涉外法治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设专栏,围绕涉外法治工作和对外法律斗争中的典型案例进行理论提炼,聚焦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求将中国涉外法治的成功经验上升为中国特色涉外法治原创性概念、理论、思想,构建中国自主涉外法治知识体系。

点击进入下方小程序

获取专属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 | 沈尧方

审核人员 | 孙妹 王一竹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北大法律信息网 incentive-icons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律综合性网站
12077文章数 17644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乌蒙深处 清凉毕节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