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双查”并不是一个新造的词,而是纪检监察和执法司法监督中反复强调的制度要求:查办案件,不能只盯着当事人有没有问题,还要倒查办案环节有没有失职失责;既查“案中人”的违法犯罪,也查“办案人”的履职责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文章指出,对查处的腐败案件,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违纪违法责任,同时重点倒查相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责任履行中的缺位、失责、渎职问题。换句话说,案件查清了,不等于责任就终结了;如果查清之后仍不移送、不追诉、不追责,那就要问:是谁让案件停在这里?
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092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书所涉的韩红莲,正是一个值得用“一案双查”重新审视的案件。
第一查:韩红莲是否实施了“骗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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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效判决及相关辨认材料显示,韩红莲被认定为涉案签证延期办理中的具体实施人员。她并非仅停留在承揽接待,而是直接参与了虚假材料制作、陪同办理等环节。外籍证人也在辨认中指认其为办理虚假材料、骗领签证的相关人员。
判决书中出现的“骗领签证”“骗办”等表述,指向的正是她作为实行环节关键人员的行为。如果这些事实已被生效判决确认,那么韩红莲就不应只是一个“名字”,更不应是一个在案卷之外消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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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查:为何查清了却不移送?
“一案双查”的关键,不在于重复追责,而在于追问程序是否闭合。
一个案件进入刑事侦查后,若已查明犯罪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形成辨认笔录,并且同案人员已被判决处理,那么对尚未移送起诉的核心嫌疑人,就应当依法作出明确处理:要么移送审查起诉,要么依法说明不处理、不移送的理由。
但韩红莲的情况恰恰相反:判决书里写明了她的行为,辨认材料里锁定了她的身份,同案人员已被定罪,她却未被依法追诉,反而顺利出境,长期滞留境外。
这不能简单解释为“工作疏忽”。因为疏忽通常发生在事实未清、证据不足之时;而这里的问题是,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形成,案件却停在了应当继续推进的节点上。
这种反差,正是公众最难以理解的地方:如果动手的人无罪,安排的人凭什么有罪?如果动手的人有罪,为何她能带着“花了大钱”的传闻出镜?
她不是“消失”,而是被放出了追责链条
韩红莲的出境,不是一句“人已出国”就能解释的。
一个被生效判决关联、被辨认材料锁定、被同案判决映照的核心嫌疑人,能够顺利离开,说明至少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刑事追诉程序没有闭合。第二,出境环节可能存在失守。
据境外传回信息,韩红莲之所以能长期滞留海外,背后“花了大钱”。这笔钱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用于打通环节,需要有权机关核查。但仅从结果看,一个本应接受追诉的人没有进入追诉程序,这本身就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巨大伤害。
培根说过,不公正的审判会污染水源。其实,比错误裁判更可怕的,是明明查清了犯罪,却选择不处理、不移送、不追诉。因为那会让公众相信:法律不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而是可以被关系、金钱和沉默绕开的通道。
现在最需要的,不是情绪,而是核查!
对韩红莲,应当依法追逃、追诉,不能因为人已出境就让生效判决中的事实悬空。
对该案主办侦查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一案双查”要求核查:为何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未移送起诉?是否存在徇私、徇情、失职渎职?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保护伞?
这些问题不需要猜测,只需要调卷、核对、问询、比对。案卷里有没有移送手续?有没有不起诉说明?有没有出境审批记录?有没有异常联系?一查便知。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韩红莲案最刺眼的地方,不是她逃到了境外,而是她逃出的方式——不是靠隐身,而是靠“查明了却不处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韩红莲应当归案,放纵者应当被查,保护伞应当被揭开。否则,今天她能出境,明天就会有人相信:只要钱到位,犯罪也能安全落地。
这才是这个案件必须被重新审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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