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改革报)
转自:中国改革报
构建四位一体推进路径,依托数字技术破解农业转型瓶颈,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
□ 张亚席
当前,我国农业正处在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的关键阶段。传统依靠土地、劳动力和资本扩张的粗放模式已难以为继,破除路径依赖、强化数字领域制度供给、充分释放科技革命红利,是推动农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数字技术驱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在生产过程记录和产业链协同等场景中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技术落地受场景、基础条件制约。推动数字技术赋能农业高质量发展,不能仅关注技术本身的迭代升级,更需要构建“场景牵引—数据筑基—技术协同—制度规范”四位一体的推进路径。
场景牵引:以人工智能应用为主导激活需求侧动力。针对人工智能模型在农业场景适配性不足、新技术推广起步困难等现实难题,可以人工智能为主导,以典型应用场景为突破口推进。
在场景选择上,应优先切入智能农机作业、无人机植保、农情监测预警、农产品市场预测及智慧农文旅等高频需求场景。此类场景业务逻辑清晰、数据采集基础较好、决策效果可量化,适宜作为技术落地的首批锚点。政府应将5G基站、边缘计算节点等新型基础设施的部署与重点场景布局结合,避免设施建设与应用需求相脱节。
在推进策略上,坚持“打造样板—提炼模式—规模化复制”的渐进式发展思路。起步阶段,依托实力较强、数字化基础较好的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示范场景,政府同步搭建场景验证公共服务平台,利用高标准农田、数字乡村试点等重大工程设立试验场,降低场景创新的初期成本。随后,将样本中经过验证的业务逻辑、数据接口和运营流程提炼为可配置、可复制的标准化模块方案。推广阶段,将成熟模块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或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名录,配套完善新型数字农民培育体系,帮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降低数字化应用门槛。
数据筑基:以区块链与数据体系构建可信数据底座。数据是数字农业的“血液”,数据质量是一切智能分析的根基,数据筑基须从采集与管理两个层面推进。
一方面,应由政府牵头制定分作物、分品类的农业关键数据自动采集目录,明确哪些数据必须由传感器或智能装备自动获取,逐步压减人工填报空间。对于暂未实现自动采集的指标,依托区块链平台引入可信第三方凭证核验机制,通过交叉核验提升数据真实性,提高数据造假成本。统筹整合田间物联网、遥感影像、业务系统、统计监测等多源数据,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农业数据采集体系。另一方面,坚持分层治理原则,引入区块链强化数据的可信管理,通过分布式存证、过程记录与权限控制机制,实现关键数据的可追溯与可审计,破解农业数据确权、定价、流通难题。对于涉及质量安全、产权交易、金融风控的业务数据,上链进行结构化管理;对于体量庞大、价值密度低的原始数据分类存储于链下,仅将数据指纹(哈希值)上链存证,在保证可验证的前提下降低存储成本。
技术协同:推动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深度融合应用。单一技术难以全面支撑农业复杂场景需求,必须通过技术协同实现功能互补与效能放大。
一是明确功能分工。将区块链定位为数据治理的基座层,负责关键数据的存证与溯源;将人工智能定位为智能决策的应用层,调用基座层的可信数据接口进行建模分析。二者之间需设定标准化数据调用协议,确保模型训练与推理的每一组数据均可沿区块链回溯至原始节点,使决策结论具备可验证的审计链条,以此破解算法“黑箱”带来的信任难题。二是建设融合型数字平台。将数据上链、模型调用与业务管理集成于统一系统,采用模块化架构使经营主体按需选配功能。平台设计遵循“链上存证、链下计算、前端简化”原则,将复杂运算放在云端,农户前端仅需简单操作,有效降低农户使用门槛。三是强化关键技术攻关。技术服务商应深入田间,基于链上数据沉淀精准捕捉农户在融资、认证、销售等环节的真实痛点,据此迭代产品功能。
制度规范:以数据治理与算法监管保障可持续发展。一是构建支撑技术协同与规模推广的标准体系。优先制定数据采集格式与系统接口协议标准,统一多源异构数据的采集精度、字段规范和传输协议,打通不同厂商系统壁垒,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中期建立技术应用效果评测标准,为智能农机、AI诊断、区块链溯源等方案的性能对比与选型验收提供统一标尺。远期形成覆盖数据治理、算法评价、安全基线的完整标准框架,并推动培育数据产品评测、数据资产评估等配套服务标准。
二是建立“权属清晰、责权对等”的数据与算法治理制度。研究制定农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细则,明确农户对其生产经营数据的知情权、控制权与收益权。在数字农业试点县率先推行“透明数据合约”机制,用智能合约将数据使用目的、范围、期限及收益分配规则代码化,消除口头承诺或模糊协议带来的不确定性。依据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对中高风险场景的算法建立备案审查制度,明确算法开发者、数据提供方、平台运营方与使用者的责任边界,形成覆盖事前审查、事中监测、事后追溯的监管框架。
三是打通技术标准与司法适用的衔接关口。可推动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涉农区块链数据证据效力的司法解释,明确链上存证数据在农产品质量纠纷、交易争议、土地流转等场景中的证据地位与采信规则,使“技术可信”转化为“法律可信”。同时,在数字农业示范区设立“监管沙盒”,允许新技术在可控边界内先行测试,在实践中同步调适监管规则,实现鼓励创新与防控风险的动态平衡。
(作者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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