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办案干警,依法帮助这位父亲如愿参加女儿的婚礼,是我应尽的职责,也是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10月1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干警张毅彬再次调阅拘役罪犯陶某的卷宗后表示,自己内心感到很欣慰。
“谢谢你们让我赶上了女儿今天的婚礼。假期结束,我按时回来了。”10月6日晚,郧西县看守所监区大门缓缓打开,陶某快步走进门内,向等候的民警深深鞠了一躬,满怀感激的他声音有些哽咽。
陶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目前正在郧西县看守所服刑。入所后,他认罪悔罪,恪守监规,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在接受管教的同时,他心中始终牵挂一件事——女儿的婚期将至。9月底,为了不错过女儿的人生重要时刻,他鼓起勇气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回家见证女儿的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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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罪犯能否请假回家?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不过,受相关现实因素制约,拘役罪犯的“回家权”鲜少实际适用。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干警张毅彬在得知陶某的诉求后,迅速调阅卷宗了解其原案犯罪情节,向管教民警询问了解其服刑表现,当面听取陶某本人陈诉,向拟担保人询问相关情况,综合研判离所风险。张毅彬对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介绍:“经查,陶某犯罪情节较轻,改造表现良好,请假理由正当,出所后社会危险性较低,保证人有能力履行监管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随后,检察院与看守所认真协商,并出具了同意请假的建议,建议看守所落实保证人陪同、划定活动范围、动态报备行踪、限时返所等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出、管得住、收得回”。
10月5日,陶某踏上了一段短暂而特殊的回家旅程。与平时回家不同的是,这次他的身边有保证人陪同,活动范围、报备要求、返所时限也早已明确。
当看到突然回家的父亲,陶某女儿很意外也很惊喜,泪水在这对父女眼中打转。
两天的假期里,陶某第一天参与招待宾客,第二天参加女儿的婚礼,见证了女儿的人生重要时刻。假期结束后,陶某按时返回看守所,主动向管教民警汇报情况。他表示,“我一定好好改造,不辜负检察机关和看守所的信任。”
“我院将持续深化驻所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与服务职能,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精准把握法理与情理,努力以高质效履职彰显检察担当、传递检察温情,让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郧西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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