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自1993年颁布、已走过33年的基础性法律迎来大修,教师职称、待遇、发展保障等话题再度引发广泛关注。
本文摘编自“光明社教育家”微信公众号2026年10月17日发布文章《事关每一位老师!关于〈教师法〉修订,专家解读:职称、待遇、发展保障或将迎来哪些新变化?》,系该刊对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部长宋萑教授的专访。内容有删节。
《教育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现行《教师法》从1993年颁布至今,已经走过了33年。请您基于2021年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并结合目前的教育实际,谈谈《教师法》修订的必要性及意义。
宋萑:现行《教师法》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确立教师职业基本地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放到今天看,许多条款已难以完整承接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国建设的新任务。
当前,教师队伍规模更大、结构更复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领域的治理需求明显分化;“双减”落地、家校协同深化、人工智能进入教育场景、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资源重配,也持续重塑教师的权责边界、能力结构和职业保障要求。当前修法所面对的,是教师队伍基础制度的整体更新。
《教师法》修订的意义首先在于稳预期、强保障、提质量。它关系到教师能否安心从教、潜心育人,也关系到基础教育公平、高质量发展和国家人才培养大局。通过修法,把教师的法律地位、职业发展、待遇保障、履职规范和权利救济进一步制度化、法治化,尊师重教就能从价值倡导进一步落实为制度安排,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提供更加稳定、更加权威的法律支撑。
《教育家》:对比1993年发布的现行《教师法》,您认为《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哪些突破性调整?传递了怎样的制度变革导向?
宋萑:与1993年现行《教师法》相比,2021年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最突出的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更加明确”。
一是教师职业定位更加明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进一步上升到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制度框架,更加强调教师承担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重要使命。
二是教师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不仅补充了教育惩戒、民主管理、资源研发转化等内容,也将师德师风、家校协同、未成年人保护、技术变革适应等要求写入法律。
三是资格准入和从业规范更加明确。提高部分教师资格学历门槛,强化从业查询、定期注册和禁入机制,体现出教师治理标准整体抬升。
四是待遇和发展保障更加明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工资、职称、培训、区域均衡配置等都作了更系统安排。
这些变化所传递的制度导向非常清楚,就是把教师队伍建设放到教育强国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位置来认识,推动教师治理由相对原则化、碎片化走向更加系统化、专业化、法治化。修法的着力点落在三个方面:职责边界要更清楚,职业保障要更扎实,发展通道要更顺畅,教师职业尊严和专业要求要在同一套制度框架中得到体现。
《教育家》:《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查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您认为这一条能否解决教师评职称难问题?在取消初级、中级职称比例限制的同时,如何确保高级职称评审的公平性与含金量?
宋萑:这一设计直接回应了教师职称晋升中的一个长期堵点:初级、中级职务也受岗位比例约束,部分教师即使达到履职年限和能力要求,仍难以及时晋升,职业获得感和队伍稳定性都会受到影响。草案将初级、中级职务从比例限制中适度释放出来,首先改善的是基础职级长期拥堵的问题,让更多教师特别是一线青年教师看到较为稳定的成长通道。就这一层面看,它能够缓解“评职称难”中最普遍、最集中的一类矛盾,但最终效果仍取决于后续评价机制是否同步完善。
高级职称评审下一步要解决的,则是评价质量和评价公信力问题。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实绩、育人效果应当放在核心位置,不能唯论文、唯课题、唯头衔。不同学段、不同类型学校也需要建立差异化评价标准,避免用同一把尺子衡量所有教师。与此同时,过程公开、结果公示、同行评议、申诉复核和监督机制都要进一步健全。县域、乡村和薄弱学校教师的实际贡献还应得到更充分体现,避免资源条件差异演化为制度性不公平。这样处理,成长通道和职称含金量才能同步稳住。
来源:“光明社教育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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