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纳斯景区,一只流浪小黑狗,被保安用细绳套住脖子拖在地上带走,还挨了脚。
景区的处理结果,是四个字:批评教育。
但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件事里,保安其实没有处置它的权力。
今天王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权力到底在谁手上。
据封面新闻、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
2026年10月11日下午4点左右,新疆喀纳斯景区,卧龙湾观景台附近。
一位游客看见,一只小黑狗安安静静趴在栈道下面睡觉。
几分钟后,几名穿保安制服的人,用火腿肠把它引到跟前。
一根很细的绳子,勒紧了它的脖子。
小狗被拽倒在地,挣不开。
拍摄的游客说,感觉它快要被勒晕了。
最后,一个人抬狗腿,一个人牵绳,把它抬上了车。
在场的游客当场给景区负责人打电话。
对方说,不知道狗还活着没有。
还说,听讲是冬天要来了,把动物统一带下山处理。
视频发到网上,多位网友接连发帖,舆情起来了。
10月14日,阿勒泰12345热线回复媒体。
这只狗是景区内的流浪犬,因为追逐游客被临时管制,目前已原地放归,状态良好,仍在景区里活动。
同时承认,处置过程中涉事人员简单粗暴,景区已经严肃批评教育。
10月15日,景区工作人员回应,狗已于10月13日放回卧龙湾区域,涉事人员被批评教育。
至于为什么用拖拽的方式、狗有没有受伤,回答是"不太清楚"。
阿勒泰地区文旅局表示,已经关注到舆情,正联合相关部门处理。
先说要害:谁有权处置一只流浪狗?
《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由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来做,目的是防止疫病传播。
这句话的意思是:处置流浪犬,是一项有法定主体的公共事务,不是谁穿上制服,谁就能上手。
景区保安的职责是秩序和安保,不是处置动物。
没有法定授权,手段又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最后只落一句批评教育,这个处理,法律上是站不住的。
那景区为什么这么急?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狗追游客,景区怕担责,这个担心是真的。
但法律给的解法,不是一根细绳。
《民法典》第1249条还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担责。
意思是:长期投喂、实际看管,法律就可能把你当"管理人",责任跑不掉;但责任,不会凭空变成处置权。
正确的路径只有一条:报告、临时控制、防疫、收容,交给有权的人去办。
一根绳子,套住的是狗,勒出来的是管理的短板。
对动物文明一点,不是软弱,是治理的水平。
遇到类似情况,拍下来,打12345,交给有权处置的部门。
法律不解决所有冷漠,但它至少划出了一条线。
王律师每天会持续分享真实案件法律解读,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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