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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一个权威生效判例,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50号,把“网签备案到底能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这个问题,从头到尾讲得明明白白。
一、真实发生的买房人踩坑全过程
德州一家叫三沅的房地产公司,欠了天翔公司647万货款,法院判决三沅公司限期还钱。判决生效后三沅公司根本没钱还,天翔公司向德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开始排查三沅公司名下所有房产。
这时候冒出两个案外人:刘希波、邓杰。
他们说:法院要查封的这套房,早就卖给我们了!我们2013年就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已经在房管部门办了网签备案,房子现在是我们的,你们不能封。
关键事实,也是这个案子最核心的坑
法院核查后发现三个致命问题:
1. 房子早就网签了,但刘希波、邓杰从来没实际收过房——没拿钥匙、没装修、没入住,房子一直空着;
2. 两个人只付了很小一部分房款,远远没到全款;
3. 既没办不动产预告登记,更没办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
这套房从法律上,一直登记在开发商三沅公司名下。
一波三折的诉讼过程:
1. 刘希波、邓杰先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被德州中院裁定直接驳回;
2. 两人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德州中院居然支持了他们——法官认为,既然网签备案了,说明这套房已经不是开发商的了,判决停止执行这套房,确认房子归两人所有;
3. 申请执行人天翔公司不服,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直接把一审判决全改了:网签备案根本不是物权登记,刘希波、邓杰手里只有普通债权,不能排除执行;
4. 刘希波、邓杰还是不服,冲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审查后,直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50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二审判决正确。
二、最高院裁判的核心逻辑,戳破网签的本质
最高院在裁定里把这件事讲得斩钉截铁,没有任何模糊空间:
“商品房网签登记,是政府部门依托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行为的行政管理措施,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
1. 网签只是“行政备案”,不是“物权登记”。它的作用只是告诉房管部门:这套房我卖给这个人了,开发商别再偷偷卖给别人、别再拿这套房去抵押。它本质是个监管工具,不是给买房人发的“房产证”;
2. 房子在法律上的所有权,永远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簿上写的是开发商名字,房子就是开发商的财产,开发商欠了债,法院当然可以查封、拍卖;
3. 你办了网签,只代表你和开发商之间签了一份有效合同,你手里拿的是一张“债权”——你可以起诉开发商退钱、赔违约金,但你不能拿着这张债权,去阻止法院执行开发商名下的财产。
三、为什么同样买房,有的人凭什么就能排除执行?
这个案子里刘希波、邓杰输得一点不冤。
法律从来不是说“买房人一律不能排除执行”,而是要求你必须凑齐法定的全部要件,网签本身只是一个“签约时间早于查封”的辅助证据而已。
我们对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看:
- 如果是向开发商买刚需自住商品房(第29条),你必须同时满足:查封前签合同、是唯一自住房、付款超过50%——刘希波、邓杰只占了一个网签,没实际入住、只付了一小部分钱,直接不满足;
- 如果是二手房/商铺买卖(第28条),你必须同时满足:查封前签合同、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付完全款、没过户不是你自己的错——他连门都没进过,更谈不上合法占有。
反过来,如果你办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结果完全不一样。《民法典》221条明确规定,预告登记之后,未经你同意,开发商再把房子卖给别人、抵押给别人,都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时候法院再查封这套房,你拿预告登记证明提异议,法院直接支持停止执行。
四、给所有买房人的血淋淋提醒
1. 别把网签当“护身符”。开发商跟你说“我们网签了,房子稳了”,这句话半真半假——网签只能防开发商一房二卖,防不了开发商欠债被法院查封;
2. 最稳妥的操作:签完购房合同,立刻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预告登记,这才是法律层面真正“锁死”这套房的操作;
3. 交了首付之后,尽快收房、实际入住、保留全部付款凭证。真遇到开发商欠债被执行,你占了房、付了大半款、是唯一自住房,才有可能凭第29条保住房子;
4. 千万不要像本案的刘希波、邓杰一样:只签了网签,房也不收、钱也不付完,最后房子被查封,钱和房两头空,只能回头找已经没钱的开发商打官司,赢了也执行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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