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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尽了抚养责任,老了能要求继子女赡养吗?父母把房子和钱都赠与子女,子女却不孝顺、不尽赡养义务,还能要回来吗?在重阳节即将到来之际,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孝亲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10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老有所养 老有所居”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该院审理涉老民事案件的总体情况,并发布六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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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平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截至2026年9月,三中院共审结涉赡养、继承及房屋类民事案件4415件,其中赡养纠纷249件,继承纠纷2359件,涉房屋赠与、买卖合同等纠纷1807件。
朱平指出,当前涉老民事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诉求从“有没有人养”转向“怎么养、在哪居、财产怎么安排”,老年人自主意识明显增强;矛盾焦点向“房”集中,房屋成为赠与、继承、居住等纠纷的核心争点;再婚重组、“以房养老”等情形增多,法律关系更趋复杂;家事纠纷多为口头约定、少有书面凭证,事实查明难度较大。面对新形势,北京三中院探索形成以“养、居、安、和”为重点的全链条司法保护工作格局,切实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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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会上,北京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弓结合审判实践作出三点提示:一是赡养属于法定责任,义务人不得随意推诿拒绝,不因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动、家庭财产处置等情况而免除;二是赡养义务应当合理履行,尊重老年人自身意愿,优先考量老人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与内心真实选择;三是司法引领正确价值导向,对受赠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褒扬善意扶助行为,规制拒不赡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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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民二庭法官张清波通报了六件典型案例,涵盖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赡养方式选择、赠与撤销、“卖房养老”合同解除等多个方面。在“继子女赡养纠纷案”中,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并实际承担生活照料、教育保护责任的,即应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成年后负有赡养义务。在“撤销赠与案”中,父母将房屋份额和大额钱款赠与女儿后,女儿长期辱骂父亲、不尽赡养义务,法院支持了老人撤销赠与、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明确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的,赠与人依法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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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会现场,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蕾蕾、民一庭副庭长薛妍就记者关心的问题回答了提问。针对“父母有退休金能否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问题,法官指出,退休金是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待遇,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身份义务,二者不能互相抵销,且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针对“多名子女互相推诿赡养责任,法院能否强制子女接老人同住”的问题,法官指出,成年子女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平等的,不可推诿;赡养方式可结合老人意愿酌情确定。子女拒不履行赡养判决的,老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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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张竞丹 任优优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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