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同行仿冒,起诉后为何被最高院改判不侵权?——方法专利侵权比对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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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语
自己花多年研发出来的技术,被前员工创办的公司做成了同款产品,这事放在谁身上都咽不下。深圳吉某科技就遇到了: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本是自己产品部门的副总裁。吉某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也认定侵权成立。没想到案子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结果被彻底翻盘。问题出在哪?这起案件给握有专利的企业提了个醒。
二、案件回顾
吉某公司是“PPPoE拨号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这项专利解决的问题很具体:用户宽带拨号时用户名或密码输错,路由器怎么在拨号页面弹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而不是让用户对着转圈的界面干等。
吉某公司认为,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某型号路由器用的就是这套方法。更让其在意的是,大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原本是吉某公司产品及解决方案部门的副总裁,离职后才创办大某公司。吉某公司据此主张对方故意侵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00万元。
为固定证据,吉某公司购买了被诉产品,在公证处搭好测试环境,分别用正确密码、错误密码、非PPPoE拨号等情形做了测试,全程录屏并抓包,取得公证书。一审期间又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把权利要求1拆成15项技术特征逐项比对,结论是被诉产品不落入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未完全采信鉴定意见,根据公证检测证据认定被诉产品落入保护范围,判决大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5万元。大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三、法院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吉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核心原因不在证据,而在“技术特征怎么划分”。
法院认为,对涉及计算机系统操作步骤的方法权利要求,应结合各步骤能否完成相对独立的功能,以及步骤之间是否存在判断关系、先后顺序和逻辑依赖关系来划分。一般应把一个判断流程及其引发的后续操作作为一个整体,不宜过度细分。
本案权利要求1在步骤A、B、C内部虽还包含多个判断和后续操作,但这些内部判断并非彼此独立,前一个判断结果直接决定下一个操作,具有连续的逻辑关系和时序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只能划分为四项技术特征:主题本身、发送认证数据的步骤A、根据认证结果处理错误标识的步骤B,以及拨号页面每隔M秒获取错误标识并按连续判断流程决定是否提示错误的步骤C。
鉴定机构把步骤C一口气拆成8个特征分别比对,忽视了“每隔M秒”对整个判断流程的整体限定,还把被诉产品中发生在发送认证数据之前的拨号方式判断,硬和专利步骤C里的判断划上等号,割裂了步骤之间的关联性和时序性,属于不当划分。重新比对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产品具有“每隔M秒获取一次错误标识”并据此执行完整步骤C的技术内容,至少不具备技术特征Ⅳ,未落入保护范围。
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款(本案适用2008年修正《专利法》第59条第1款);法释〔2009〕21号第2条、第3条第1款;法释〔2016〕1号(2020年修正)第11条。
四、普法提醒
第一,方法专利尤其涉及软件、算法、计算机操作步骤的,起诉前先把权利要求书读透,搞清每个步骤之间的先后顺序和逻辑依赖,不能把一个完整流程拆成零散动作去和对方产品凑。
第二,公证购买、公证测试环境搭建、全程录屏和抓包这些动作非常必要,本案吉某公司的取证做得很规范,值得借鉴。
第三,申请司法鉴定前,最好先和专业律师就“技术特征划成几项、怎么划”形成明确意见,避免鉴定机构按自己的思路拆分后反而对己方不利。
第四,专利授权过程中专利权人提交过的意见陈述会反过来限制自己的保护范围。本案中专利权人在授权时对“错误标识”作过明确解释,诉讼中就不能再把它扩大解释为一般变量存储,答复审查意见时务必谨慎。
五、律师视角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擅长上海地区民商事疑难诉讼,处理多起管辖异议、指定管辖类案件。
回到本案这类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提醒专利权人:起诉前及时做好专利权评价报告,稳定权利有效性;对侵权产品做公证购买和证据保全时,测试场景要尽量还原权利要求书描述的完整流程,而不是只截取其中一两个动作去比对。同时,应当由专业律师先行把权利要求书与被诉技术方案做一轮完整比对,再决定是否起诉,避免投入大量维权成本后才发现比对思路存在先天缺陷。
【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需结合证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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