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截至2026年10月16日。综合红星新闻经上游新闻8月5日转引中国裁判文书网、央广网8月5日、澎湃新闻10月16日央视披露报道。事发2024年11月3日,山东聊城「三人行户外」群主徐某组织55人赴济南章丘登山;死者刘某化姓。一审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二审聊城中院(2026)鲁15民终486号,2026年4月维持。本文仅作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普法,无律师资质,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非营利AA登山、群主没赚一分钱、行前也讲了别脱队,人死了要不要赔?聊城这起章丘登山坠亡案的答案很克制:组织者不背主责,但「没赚钱」不等于「没管理义务」,5%是管理瑕疵价。
一、法院查明案情
徐某系登山爱好者,建「聊城三人行户外」微信群,群员330余人,不定期发活动、收报名、联系大巴。2024年10月31日她在公众号发「户外寻秋11月3日章丘象鼻山—九鼎山—笔架山」穿越帖,写明费用AA 69元/人、报名年龄6—69岁、不擅离队伍。
11月3日一早55人乘大巴到章丘文祖东张村,下车登山。徐某车前讲规则:跟紧领队、不超头、不脱队;配领队在前、收队在后,购短期户外意外险。
下午1时许,刘某与姜某等5人下山后未去集合点,也未告知徐某或领队,自行去爬东侧野山头。下午3时许,刘某在野坡失足坠下十几米岩石坡身亡。姜某通知徐某,徐某拨120、110、救援电话,当晚把保单发姜某转家属理赔。
家属以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起诉徐某,索赔30万。
二、一审:非营利也认定组织者,但只担5%
东昌府区法院法官武明洁口径:组织者身份不看赚不赚钱,看谁实际召集人员、定路线、排车、收结费用、现场收队。 徐某长期组队+本次55人规模+定线收账,落进民法典1198「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已尽到部分义务:
• 行前安全告知(不脱队、不超领队)
• 购意外险
• 配领队、收队、安全绳
• 事后及时报警叫救援、协助保险理赔
未尽到部分(管理瑕疵):
• 未对路线周边野山头、陡崖区域作明确警示
• 55人规模无可回溯点名机制,5人离队未被及时发现制止
刘某自身过错是主因: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常年登山
• 未告知领队擅自离队
• 爬非规划野坡陡崖
• 适用自甘风险,自担主要风险
酌定徐某5%,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 46994.73元。
三、二审驳回上诉:不告不理+5%比例适当
徐某上诉两点:5%也冤;同行的姜某等也该担责。
聊城中院(2026)鲁15民终486号回两条:
1)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家属没列同行者被告,法院不主动拉进来分责;
2)徐某已尽基础义务、非营利、死者重大过错,5%对应「未察觉脱队」瑕疵,比例适当,维持。
四、法律边界一次讲清
1198条: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车站场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保障致损应赔。非营利不豁免,只影响过错轻重。
1176条:自甘风险管「参加者之间」,不管「组织者」
自愿参加风险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一般不找其他参加者;但组织方责任走1198安全保障,不因为「大家自愿来」就免责。
AA制≠免责协议生效
户外群常见「免责声明、风险自担」条款,涉及人身损害免责的部分依民法典506条无效;签名可作为「已告知风险」证据,但不能让组织方完全甩锅。
类比边界
南阳宛城AA野山案:组织者称「强度不高」却无警示无路线管控→判15%;
本案徐某有告知有保险有救援、死者脱队爬野坡→只5%。
差别就在「组织方瑕疵大小」与「参与者偏离原线程度」。
五、户外群主避坑清单
• 发帖别只写「AA、风险自担」,要写清路线、集合点、禁入野区、脱队即退出活动;
• 55人以上必须设点名/对讲/收队签到,下山口专人核对人数;
• 路线周边陡崖、野梁、无护栏区单独红字警示,不写「二十分钟就到」这种模糊话;
• 买正规户外意外险,保单活动前发群;
• 发现脱队立刻群呼+领队回追+留记录,别等出事再补;
• 事故后报警、叫救援、转保单、不私了现金,留好凭证;
• 群主别碰「领队补贴」变营利分红,账目活动后公开退余款,避免被认定经营性组团。
参与者侧也一样:下车说一句「我们去旁边看看」不算告知,必须对面回复确认;野山头无标牌无路迹别跟「老驴」盲走,自甘风险不是别人替你兜底。
群主不是保姆,但也不是隐形人。提醒讲了、保险买了,脱队瞬间没管住,5%就是这道缝。
【声明:本文综合红星新闻经上游新闻8月5日、央广网8月5日、澎湃新闻10月16日央视披露、九江市应急局4月27日转引裁判文书报道,及民法典第1198、1176、506条,聊城中院(2026)鲁15民终486号摘要、南阳宛城AA野山15%类案整理,事实截至2026年10月16日;徐某全名、微信群原文、保险额度、点名记录细节、家属具体成员以裁判文书原件为准。本文由作者整理资料与润色,仅作普法,不构成法律代理意见;个案户外组织责任、免责协议效力、保险理赔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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