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李梅、胡岭: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募集资金使用违规。2026年4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8月27日,公司披露《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5月8日累计金额13,130.65万元,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130.65万元;7月20日,公司将超额度使用资金划回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公司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未载明独立董事的意见,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三、公司未在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披露前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个别登记表缺少董事长及董秘签字确认,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金李梅、董秘胡岭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七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和董事长金李梅、董秘胡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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